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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0008686350N/2023-00934 [ 发文字号 ] 三元府发〔2022〕140号
[ 主题分类 ] 金融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发布机构 ] 丰都县三元镇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2-12-27 [ 发布日期 ] 2022-12-28
[ 索引号 ] 11500230008686350N/2023-00934
[ 发文字号 ] 三元府发〔2022〕140号
[ 主题分类 ] 金融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发布机构 ] 丰都县三元镇人民政府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2-12-27
[ 发布日期 ] 2022-12-28

丰都镇三元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元镇金融风险防控应急预案》的通知

镇级各部门、各村: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金融突发公共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指导和规范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切实保护广大群众、存款人、投资者及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和损失,维护社会和金融稳定,特制定三元镇金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丰都县三元镇人民政府

20221227

(此件公开发布)

三元镇金融风险防控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金融突发公共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指导和规范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切实保护存款人、投资者及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和损失,维护社会和金融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重庆市金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适应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镇行政区域内的金融机构突发公共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提高防范突发事件意识和水平,加强日常监督和内部管理,发现苗头和隐患及时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

2)依法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突发事件的预防、报告、控制和救助工作实行依法管理,对违法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3)分业管理。按照现行金融业分业监管体制,做好金融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工作。鉴于三元镇目前没有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派出机构,由镇经发办、农商行负责联系协调上级部门,共同负责三元镇金融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工作。

4)快速反应。建立预警和监测机制,增强应急处理能力。按照处置程序要求,保证发现、报告、控制和救助等环节紧密衔接,一旦出现突发事件,快速反应,启动预案,及时准确处置。

5)分级控制。根据突发事件有关情况,将金融机构突发事件分为四个等级进行预警,实施分级控制。发生不同等级突发事件时,启动相应级别的组织领导体系和工作方案。

2组织机构与职责

发生突发事件时,镇政府根据工作需要成立三元镇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镇领导小组),负责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工作。

2.1 镇领导小组

2.1.1 镇领导小组组成

长:黄江川(镇政府镇长)

副组长:高应春(镇政府分管领导)

 员:三元派出所、镇财政所、农商行、镇维稳办等有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

2.1.2 镇领导小组职责

决定启动、终止本预案;统一领导、指挥金融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确定应急成员单位在应急处置过程中的具体职责及分工;分析、研究金融突发事件的有关信息,决定采取的应急措施;向上级报告有关情况;指挥、协调应急成员单位实施应急措施,并商请司法机关予以配合;针对被关闭金融机构的个人债权,根据有关规定,监督有关单位落实具体的兑付和补偿;协调、指导有关金融机构的重组、关闭和破产事宜。

2.2 镇领导小组办公室

2.2.1 镇领导小组办公室组成

镇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镇经发办,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经发办主任杨波担任。

2.2.2 镇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收集、整理、上报有关信息资料,向有关部门通报金融突发事件信息;综合联系协调风险监控;督促、检查、指导有关部门落实应急措施情况;按照镇领导小组的要求组织召集会议;及时向镇领导小组报告异常情况或重大事项,并对是否启动、终止本预案提出建议;协调各应急成员单位和金融机构开展应急工作;组织应急预案的演练,对突发事件处置情况进行总结和评估;组织应急成员单位做好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

2.3 镇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1)三元派出所:制定相关工作预案,依法参与或指导、协调公安派出机关调动警力参与金融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对有关犯罪嫌疑人进行调查取证,必要时采取强制措施,查处犯罪行为;协助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单位维护运行秩序,做好群体事件的预防和化解工作,保证处置工作的顺利开展。

3)镇财政所:对处置金融突发事件是否需要动用财政资金做出判断,如确需镇财政出资救助时,由镇财政局确定救助方式及资金来源,报镇政府批准后,及时划拨专项资金。

4)农商行:对金融突发事件的风险程度做出评估,判断是否需要提供流动资金支持;及时启动本单位处置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负责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报经上级人民银行批准,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满足风险处置工作的需要;提出是否启动本预案的建议。

5)其他有关成员单位:根据本部门、本单位的职责规定,配合做好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

3突发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将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突发事件、重大突发事件、较大突发事件和一般突发事件。当突发事件等级指标有交叉、难以判定级别时,按较高一级突发事件处理;当突发事件的等级随着时间的推移有所上升,应按升级后的级别处理。

3.1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级)

有大量客户参与,银行、证券、保险等整个金融领域同时出现支付风险,严重破坏经济金融秩序,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3.2 重大金融突发事件(级)

有较多客户参与,某一金融整体或多个金融机构局部同时出现支付风险,对经济金融秩序造成重大破坏,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3.3 较大金融突发事件(级)

有部分客户参与,某一金融机构中的多个机构网点同时出现支付风险,对当地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造成较大破坏。

3.4 一般金融突发事件(级)

有少量客户参与,单个金融机构网点出现支付风险,对当地经济秩序造成一定破坏。

4预防监测与信息报告

4.1预防监测

1)农商行:根据各金融机构风险监测预警报告、人民银行内部统计数据来源,建立洞头镇系统性金融突发事件预警监测系统,通过定性和定量分析,对可能发生的系统性突发事件进行识别和通报,做到动态监测、及时预警和早期控制。

2)各金融机构:各金融机构应在上级监管部门的指导和帮助下,按照要求,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逐步建立本单位的金融突发事件预警监测系统。根据本单位金融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和业务经营实际情况,对金融突发事件的发生可能性进行早期识别,并对风险程度进行初步评价,重大金融突发事件由金融机构直接认定,并由其上一级法人机构确认,报上级监管部门和人行备案。

金融机构认为可能达到级以上(含级)的突发事件应报其法人机构评定,并由其法人机构报上级监管部门予以确认,法人金融机构无法确定时,报其上级监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报人行备案。

4.2信息报告

4.2.1报告责任与制度

各单位要建立信息报告责任制,明确报告责任人。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问题都应当及时报告,不得瞒报、迟报、谎报。

4.2.2报告时限、程序和方式

发生突发事件的单位及责任人应当在 2小时内向上一级机构、金融监管部门、农商行和镇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各有关单位应当在 2 小时内向各自上级报告。对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由突发事件发生单位上级机构及时向上一级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上一级政府金融工作综合协调机构报告。

在电话报告的同时上报书面材料。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发生金融突发事件的机构名称时间、地点;事件的起因、过程及等级;可能涉及的金额及人数,影响范围及事件发生后的社会稳定情况;已经采取的措施、准备采取的措施、可能造成的影响等方面的简要情况。

4.3信息研判

突发事件发生后,镇领导小组要对突发事件等级进行分析判断,采取相应的应急反应措施同时向上一级机构报告。

5应急响应

5.1预案启动

判定发生级(含级)以上的金融突发事件后,由镇领导小组启动本预案,制定处置方案,并经镇政府批准后,由镇领导小组办公室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实施,开展处置工作。

处置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金融突发事件的基本情况、事件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应急成员单位会议的讨论意见以及协调处置的方式、方法和所要采取的具体措施等。

5.2响应程序

1)镇领导小组视情况设立专家咨询组、信息发布组、治安维护组、风险处置组、法律咨询组,分别负责各个专业范围内的工作事宜。

2)各有关部门迅速核实情况后,立即启动本部门的应急预案,指导本系统内的应急处置工作。

3)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加强舆论引导。

4)当金融突发事件的级别为级时,处置工作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镇政府主要负责维护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稳定工作。

5.3处置措施

5.3.1处置原则

地方性和全国性的金融机构对突发事件采取不同的处置措施。地方性金融机构应按金融机构自身组织资金救助、动用存款准备金救助、应急基金救助、财政资金救助、人民银行紧急再贷款救助的顺序进行支持;全国性的金融机构应快速争取其上级金融机构的资金救助。

5.3.2地方性金融机构的处置措施

1)信息报告。初步做出风险级别判断,及时报告上级监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

2)风险锁定。发生或可能发生风险时,尽快排摸详情,依法采取资产保全、暂停有关业务、止付等措施锁定风险,防止风险的蔓延和扩大、尽量减小损失。

3)维护稳定。发生或可能发生风险时,金融机构应做好向员工、客户等的解释说明,在上级监管部门及有关方面的指导下,确保机构正常运转。

4)机构自救。立即研究制定风险化解机构自救方案,在锁定风险后,可根据需要,采取向司法机关报案、追偿相关债权,寻求上级监管部门及政府部门帮助,筹集资金、争取债务重组,寻求收购、兼并,开展内部检查、自我整改、强化内控等各项自救措施。

5)破产。金融机构不能支付到期债务,可向人民法院依法提出破产申请。

5.4预案终止

经采取处置措施后,突发事件得到全面、有效控制由镇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报镇领导小组批准,终止预案的执行。

6后期处置

6.1善后工作

按职责分工,分别由相应的部门负责落实。具体包括:对被关闭金融机构的账目妥善保管并进行清理,对被关闭金融机构的个人债权进行核实,落实兑付和补偿措施;对金融机构突发事件的全过程进行彻底调查,查清事件的原因,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因金融突发事件而发生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进行评估。

6.2评估与总结

1)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完毕后,突发事件发生单位应对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并报镇领导小组,同时抄送人行洞头镇支行。

2)参与处置的有关部门应针对协同处置金融突发事件过程中暴露出的有关问题,提出修订本预案的意见和建议。

3)镇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对事件的发生、应急处置、处置结果及损失进行全面评估与总结,并将总结报告报镇政府,同时抄送有关成员单位。

6.3奖励与处罚

对参与处置工作表现突出的人员,有关单位可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参与处置工作不负责任、办事不力、扯皮推诿,造成严重后果的人员,有关单位应依法追究其责任。

6.4 检查与审计

镇申请县审计部门依法对金融突发处置工作中所动用的公共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7 应急保障

7.1 通信保障

各成员单位之间应确保至少一种通信方式的稳定畅通;镇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与各成员单位建立信息共享平台,互通信息;所有通信及信息共享应符合有关保密规定。

7.2 财力保障

按照权利与义务对称和谁投资谁负担的原则,当金融机构发生突发事件后,除中央负担外,需地方负担的,按金融机构财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负责提供资金保障;财政部门要划拨专款保障处置突发事件相应的经费支出。

7.3 人力保障

各有关部门应加强应急工作人员的队伍建设,根据工作需要及时补充人员;镇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根据不同层次和行业类别安排各金融机构、各应急成员单位的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和演练提高协同作战和应对突发事件能力。

7.4 技术保障

各有关部门应确保本系统计算机设备及网络有足够的软硬件技术支持保证,有关信息有计算机备份;核心账务数据应实现异地备份,建立数据备份中心;要害岗位,至少有两名人员备用、替换,确保在任何情况下不因人员缺岗而影响整个系统的正常运行。

7.4安全保障

有关部门应确保工作场所的安全性和保密性,确保有关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

8 附则

8.1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镇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镇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各成员单位应根据本预案,制定本部门、本单位的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镇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8.2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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