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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0008686350N/2023-00926 [ 发文字号 ] 三元府发〔2023〕9号
[ 主题分类 ] 交通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丰都县交通局
[ 成文日期 ] 2023-01-29 [ 发布日期 ] 2023-01-31
[ 索引号 ] 11500230008686350N/2023-00926
[ 发文字号 ] 三元府发〔2023〕9号
[ 主题分类 ] 交通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丰都县交通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3-01-29
[ 发布日期 ] 2023-01-31

丰都县三元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元镇农村公路桥梁养护巡查制度》的通知

各村(社区)、镇级相关部门和单位:

经镇政府同意,现将《三元镇农村公路桥梁养护巡查制度》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丰都县三元镇人民政府

2023129

(此件公开发布)

三元镇农村公路桥梁养护巡查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镇农村公路养护工作,促进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巡查的规范化、制度化,保障农村公路完好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重庆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和有关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镇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所应依据职责,做好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巡查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镇农村公路中乡道、村道(已列入经常性养护)的养护巡查。季节性养护公路的巡查主体、频率等由县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章巡查职责与监督

第四条镇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巡查的组织工作,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第五条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对我镇的农村公路养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对我镇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进行抽查。

第六条镇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所负责组织人员对本行政区域内已列入经常性养护、已开通客运、已硬(油)化的乡村公路进行全覆盖巡查,其中乡道每周不少于一次、村道每半月不少于一次;其他道路每月抽查一次。汛期、冰雪等特殊时段,应加大巡查力度和频率。

农村公路上的桥梁、涵洞、隧道以及其它构造物要同步巡查。镇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所每季度要组织开展桥梁经常性检查,填写“桥梁经常检查记录表”。

第七条 路段养护人员对自己管护的路段进行日常巡查、管护,原则上每周不少于2次,并填写巡查记录。

第三章巡查内容及要求

第八条路基巡查内容:

1.路肩表面平整密实不积水,与路面接壤高差小于2cm,无明显轮迹,无15cm以上高草,无杂物、垃圾、堆积物等;

2.边坡坡面平顺、坚实无冲沟,无杂草、杂物、垃圾;

3.边沟通畅,无积水、杂物、杂草、积淤。

第九条路面巡查内容:

1.路面干净、整洁,无污染、杂物、积(冰)雪,雨天、汛期无严重积水;

2.沥青路面无严重裂缝、龟网裂、波浪、拥包、坑槽、沉陷等病害;水泥砼路面无严重裂缝、唧泥、拱起、错台、板角断裂等病害,填缝料无老化、无脱落;砂石路面无严重波浪、坑槽、车辙等病害,磨耗层和保护层保持良好。

第十条桥涵构造物巡查内容:

1.桥面清洁,无杂物堆积、杂草蔓生; 

2.桥面铺装平整,无裂缝、局部坑槽、波浪、边角破碎等病害,混凝土桥面无剥离、渗漏,钢筋露筋、锈蚀现象,填缝料无老化;

3.主要受力构件(拱圈、梁、板、墩、台等)的表面无损坏、开裂、起皮、剥落、锈迹等;

4.墩台及基础无冲刷损坏、外露、悬空、下沉,无撞击受损,翼墙(侧墙、耳墙)无开裂、风化剥落和异常变形;

5.锥坡、护坡无局部塌陷,铺砌面无塌陷、缺损,无垃圾和杂草丛生,勾缝无脱落;

6.人行道、缘石、栏杆、防撞护栏、扶手和引道栏杆(柱)无撞坏、断裂、松动、缺件、剥落、锈蚀等;

7.泄水孔无堵塞和破损;

8.桥头排水和行人台阶完好;

9.伸缩缝无堵塞、卡死、连接件无松动、脱落、局部破损;

10.桥头顺适;

11.支座无明显缺陷,活动支座灵活有效;

12.交通标志、标线、标牌等设施完好;

13.涵洞无损坏、堵塞。

第十一条隧道巡查内容:视线诱导标志清晰完好,隧道外观整洁、隧道内路面平整、衬砌完整无明显开裂和剥落,人行道板完好,隧道无涌水、突泥,通风、照明正常,标志标线、轮廓标等清晰醒目,排水系统良好,消防设施齐全。

第十二条路政巡查内容:公路上无挖掘、侵占公路和公路用地现象,无违规搭接路口,公路建控区内无新的违章建筑,路上无违规堆码。

第十三条沿线设施巡查内容:里程碑、百米桩、安全桩、警示桩、标线、标志、标牌等应无缺损、干净、醒目。

第十四条绿化巡查内容:公路沿线的绿化无病害、死亡和缺失。

第十五条养护作业人员上路作业时,须穿戴安全标志服(帽),检查、作业路段要设置安全作业区,在距离50-100米位置摆放锥形交通路标。

第十六条 辖区内农村公路遭受洪水、暴雨、大风、坍方和积雪等自然灾害毁坏或人为破坏时,要立即查明情况,及时向镇人民政府报告,组织开展公路排险、抢修和应急抢通工作。

第四章 附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三元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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