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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0008686350N/2023-00911 [ 发文字号 ] 三元府发〔2023〕79号
[ 主题分类 ] 惠民利民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发布机构 ] 丰都县三元镇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3-07-19 [ 发布日期 ] 2023-07-19
[ 索引号 ] 11500230008686350N/2023-00911
[ 发文字号 ] 三元府发〔2023〕79号
[ 主题分类 ] 惠民利民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发布机构 ] 丰都县三元镇人民政府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3-07-19
[ 发布日期 ] 2023-07-19

丰都县三元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元镇农民工输出地入会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村(居)委会:

经镇政府领导研究同意,现将《三元镇农民工输出地入会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丰都县三元镇人民政府

2023719

(此件公开发布)

三元镇农民工输出地入会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巩固农民工输出地入会工作成果,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县委、市总工会统一安排部署,现就我镇持续推进2023年农民工工会有关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动员时间

2023630日至820日。

二、入会对象

年龄在1660周岁的劳动者(含正式职工、合同制职工、新 就业形态劳动者、农民工)都要动员加入工会。对已入会的农民工会员收取2023年会费;对超过年龄的农民工会员自动退会;对符合新增入会的农民工,由本人申请,按程序吸纳入会,即:与用人单位构成劳动(劳务)关系,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农村居民均可申请加入工会组织。

三、任务目标

第一阶段(714日前):各村(社区)围绕吸纳农民工入会任务分解目标开展工作。一是召开三元镇农民工输出地入会工作专题会。组织各村(社区)支部书记、第一书记、小组组长进行相关政策讲解,以便更好的进行宣传动员。二是精准摸清底数。各村(社区)及时开展辖区内外出务工人员调查,精准摸清底数,并建立好相关台账。三是广泛宣传发动。以村(社区)为单位广泛宣传发动,发放宣传资料(宣传册、横幅、小视频等),通过QQ群、微信群、赶场天等宣传工会政策。四是动员加入互助会。为增强会员抵御重大疾病的能力,降低会员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风险,各村(社区)在吸纳会员时一并动员会员加入互助会,互助保障种类分为两类:《在职职工重大疾病互助保障活动(A)款》(简称重疾A),30份,最多可参加4份;《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专项意外伤害互助保障活动(简称意外专项)》,25份,最多可参加2份。农民工工会依照缴费种类及档次将会员编入相应分工会,赠送的一份互保障费用在会费中列支,不管选择那一款,结余的会费归全体会员共有。

第二阶段(731日前):各村(社区)围绕吸纳农民工入会任务分解目标开展工作(原则上镇内产业务工人员符合年龄条件的要全覆盖)。将缴纳的会费按档次提交市总工会,将会员纳入互助保障。

第三阶段(820日前):各村(社区)按照摸底台账,对符合条件还未吸纳入会的人员加大宣传力度,最大限度动员农民工主动加入工会组织。加强农民工工会阵地建设,按照五有的标准设置,即:有办公场所、有专(兼)职工作人员、有标识标牌、有规章制度、有办公设施。同时对会员录入管理。加入工会的农民工会员,按要求录入会员实名制管理系统。

四、资料收集

各村(社区)在动员农民工入会时,要注意收集完善各类资料、图片、照片装订入册,立卷归档。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成立三元镇农民工输出地入会工作领导小组,镇党委书记孙建川任组长,镇党委组织委员向玲任副组长,镇农服中心职工张晶、民政办职工易革勇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镇党群办,向玲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强化经费保障

为有效推进农民工输出地入会工作,镇工会联合会给完成入会任务人数的村(社区)拨付工作经费0.1万元,用于农民工输出地入会相关工作;超出后按增加1/10元进行补助。

附件:1. 农民工工会入会流程

2. 在职职工重大疾病互助保障活动实施细则(A款)

3.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专项意外伤害互助保障活动实施细则

4. 农民工工会委员会职责、农民工女职工委员会职责、农民工工会会员权利与义务

5.工会服务农民工会员项目清单

附件1

农民工工会入会流程

  1. 提出建会申请,成立建会筹备组。上级工会批复同意后,应立即成立建会筹备组,筹备组的负责人可由拟任工会主席、具有党政副职资格的人员担任,成员可由拟任副主席、女职工委员会主任及准备安排工会工作的人员担任。
  2. 发展工会会员。筹备组要认真学习工会各项法规政策,广泛宣传动员,发展工会会员,并按会员人数成立工会小组,民主选举工会小组长。
  3. 在批准成立工会的上级工会指导下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民主选举。

1)以工会筹备组名义向上级工会报送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的请示。

2)上级工会对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的请示予以批复。

3)以工会筹备组名义向上一级工会报送工会委员会、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和女职工委员会候选人建议名单,报上一级工会审查同意。

4)上一级工会审查同意后,方可作为候选人,且候选人建议名单应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5)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民主选举工会委员会、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和女职工委员会,并以基层工会的名义将选举结果报上一级工会审批。

6)上一级工会对选举结果及时批复。

  1. 后继工作。选举结果经上一级工会批准后,应及时到单位所在地公安部门登记并刻制工会印章,依法登记取得工会法人资格证书,到银行办理工会账户开户手续。
  2. 工会撤销。用人单位终止或者被撤销后,该工会组织应及时到上级工会办理撤销手续,并交还工会印章、注销工会法人资格,县总工会要定期向社会公布撤销的工会组织名单。凡被撤销的工会组织,不得再以工会组织名义开展任何活动。

附件2

在职职工重大疾病互助保障活动实施细则(A款)

为缓解职工因首次确诊患上本活动所列疾病导致医疗费用支出增加和收入减少带来的经济负担,根据《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职工互助保障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在职职工重大疾病互助保障活动实施细则(A款)》(以下简称重疾(A款))。

第一条活动的基本内容

参加本活动后,在互助保障有效期内会员首次确诊患有重疾(A款)所列的30类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时,会员可按照本活动有关规定领取互助金,用于缓解会员家庭经济困难。

第二条参加本活动的条件和办法

  1. 凡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参加所在单位工作,年龄在1660周岁的在职职工(含正式职工、合同制职工、聘用期超过一年的临时职工),都可以通过其所在单位的工会向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以下简称本会)重庆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申请参加本活动,成为本会会员。
  2. 为保证会员享有公平的权益,本会只接受由基层工会统一组织职工参加本活动。参加本活动的职工不得少于全体职工的80%100人以下的单位要全体参加。

第三条参加本活动的规定

  1. 参加本活动会费标准为每人30份,交纳会费后互助保障期在24小时后统一生效。本活动一经生效中途不得退出。首次确诊时间以病理检验报告诊断日期为准。
  2. 本活动保障期为一年,期满续保另办手续。保障期满后, 无论会员是否已享受互助金待遇,所交纳会费不再返还。
  3. 会员所在单位应提供参加本活动的会员名单,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等信息。
  4. 本活动最多参加4份,超出份数视为无效。对已参加本活动的单位,本保障期内新增人员参加活动将在下一保障期单位续保时统一办理。参加本活动,同一单位必须同等份数。
  5. 会员只能在一个单位参加职工互助保障活动。若因会员工作调动、单位发生变化,保障期出现重叠的,只能选择在其中一个单位申领互助金;重叠的有效保障期,其理赔待遇就高不就低
  6. 如需续保,最早可于保障期到期前两个月办理手续。保 障期满后,于30日(含)内继续参加,视为续保。
  7. 参加原在职职工重大疾病互助保障活动的会员,在保障 期到期后30日(含)内参加重疾(A款)的,享受重疾(A 款)续保待遇。

第四条参加本活动的待遇

  1. 重疾(A款)保障待遇

1)在本活动生效后,会员首次确诊患有30类重大疾病的一种或者多种时,可一次性领取重大疾病互助金10000份,本期重疾(A款)保障待遇终止;

2)在上一年度保障期内的会员,次年继续参加重疾(A款),首次确诊患有30类重大疾病的一种或者多种时,在续保保障期内可一次性领取重大疾病互助金12000份,本期重疾(A款)保障待遇终止。

  1. 重疾(A款)所指的重大疾病包括以下30类:

1)急性心肌梗塞(2)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3)恶性肿4)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5)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6)白血病(7)良性脑肿瘤(8)严重烧、烫伤(9)瘫痪(10)多个肢体缺失(11)严重运动神经元病(12)双目失明(13)语言能力丧失(14)重症帕金森病(15)严重阿尔茨海默病(16)心脏瓣膜移植术(17)系统性红斑狼疮(18)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19)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20)严重重症肌无力(21)严重多发性硬化症(22)深度昏迷(23)双耳失聪(24)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25)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26)脑中风后遗症(27)严重脑损伤(28)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29)主动脉手术(30)系统性硬化病(硬皮病)

第五条下列原因,会员不享受重疾(A款)的保障待遇

  1. 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恐怖活动或者其他类似的武装叛乱期间。
  2.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3. 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
  4. 会员故意犯罪、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期间、被依法拘留、 服刑期间,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期间。
  5. 对会员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6. 会员故意自伤或保障期生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会员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7. 会员或其所在单位故意隐瞒、伪造或篡改病史、病历以及其他欺骗行为。
  8. 酗酒或者受酒精、毒品、管制药品影响期间。
  9. 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驾驶无有效行驶证或者 驾驶与驾照不符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10. 工伤、职业病、医疗事故导致的。
  11. 不孕不育治疗、人工授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等生育类的。
  12. 所有由精神类疾病导致的。
  13.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14. 会员感染艾滋病毒或者患艾滋病。
  15. 在非认可的医疗机构就医的。
  16. 会员在参加本活动前已经或曾经患有本活动所列疾病的任何一种或多种,或由其它疾病转移致使会员患有本活动所列疾病。
  17. 医院误诊。

第六条互助金的受领人

重大疾病互助金由会员本人受领;会员亡故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由会员直系亲属受领。

第七条互助金的申领手续

  1. 会员通过其所在单位工会向办事处申请领取互助金时,应填写《在职职工重大疾病互助金申请书》,提交会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及会员本人的银行卡信息。会员亡故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可提交直系亲属银行卡信息,同时须提交关系证明、由单位出具的情况说明(说清原由、受益人或监护人及相关信息),亡故的还须提供死亡证明或死亡记录。
  2. 由《医院分级管理标准》规定的二级以上(含二级,下同)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病案首页、出院记录、医疗收费收据、病理诊断报告、各项治疗记录(包含但不限于手术记录、化疗记录、透析清单)以及CTMRIPET、心电图、血液检验等必要的检查报告等。
  3. 其它必要文件或证明。
  4. 上述资料,原则上由单位经办人员,经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重庆办事处业务系统上传清晰照片,待审核通过后再邮寄上述纸质资料至办事处。
  5. 会员在保障期内自疾病首次确诊之日起, 两年内不向办事处提交互助金申领手续的,视同为放弃申请互助金的权利。

第八条其他约定事项

  1. 本细则所指的重大疾病按照国家有关疾病诊断标准判定。
  2. 为维护全体会员权益,本细则随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及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将进行适当调整。
  3. 对本细则执行中有关内容发生的争议,由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专家委员会进行最终裁定。

附件3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专项意外伤害互助保障活动实施细则

为缓解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因意外事故导致医疗费用支出增加和收入减少带来的经济负担,根据《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职工互助保障活动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专项意外伤害互助保障活动实施细则》。

第一条 活动的基本内容

参加本活动后,在互助保障有效期内会员因意外事故、烧烫伤导致残疾、身故时,会员或其直系亲属可按照本活动有关规定领取互助金,用于缓解会员家庭经济困难。

第二条 参加本活动的条件和办法

1. 根据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工作的特点,为保证新就业形态职工群体会员享有公平的权益,凡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参加工作,年龄在1660周岁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且已加入工会组织成为工会会员的,都可以通过其所在单位的工会向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以下简称本会)在当地的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申请参加本活动,成为本会会员。

2. 为保证会员享有公平的权益,本会只接受由基层工会统一组织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参加本活动。参加本活动的职工不得少于全体职工的80%100人以下的单位要全体参加。

第三条 参加本活动的规定

1. 参加本活动会费标准为每人25份,交纳会费后互助保障期在约定时间统一生效。互助保障期一经生效,中途不得退出本活动。

2. 本活动保障期为一年,自计划书记载的生效日零时起至期满之日二十四时止。期满续保另办手续。保障期满后,无论会员是否已享受互助金待遇,所交纳会费不再返还。

3. 会员所在单位应提供参加本活动的会员名单,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等信息。

4. 本活动最多参加2份,超出份数视为无效。对已参加活动的单位,本年度内新增人员参加活动原则上将在下一年度本单位续保时统一办理。

5. 如需续保,最早可于保障期到期前两个月办理手续。保障期满后,于30日内(含)继续参加,视为续保。

第四条 参加本活动的待遇和相关规定

1. 会员因意外事故、烧烫伤导致残疾时,按照不同伤残程度,累计最高可以领取伤残互助金40,000份;如果会员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180日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照第180日的身体伤残状况领取伤残互助金;

2. 会员因意外事故、烧烫伤导致身故时,或者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 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其直系亲属一次性领取身故互助金40,000份;

3. 会员因意外事故、烧烫伤领取伤残互助金后,在互助保障期内继续享受意外伤害保障待遇。在同一互助保障期内,会员发生一次或多次意外事故、烧烫伤,伤残互助金和身故互助金累计最高可以领取40,000份;

4. 会员因意外事故、烧烫伤,在《医院分级管理标准》规定的二级(含)以上医院治疗所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自付医疗费用,在扣除100份免赔额后,按照100%比例领取意外医疗互助金,最高领取10,000份意外医疗互助金,若至互助保障期届满治疗仍未结束的,最长可至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止。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自付医疗费用,门诊治疗的以产生的自付门诊医疗费用计算;住院治疗的以首次住院,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指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报销后,个人自付部分的医疗费用计算。

5. 会员从基本医疗保险以外的其他途径取得费用补偿或赔偿,在扣除其补偿或赔偿后,按上述规定领取意外医疗互助金。

第五条 下列原因,会员不享受本活动的保障待遇

1. 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恐怖活动或者其他类似的武装叛乱期间;

2. 原子能、核能装置的污染或辐射造成的疾病;

3. 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

4. 违法犯罪行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者被依法拘留、服刑期间;

5. 故意行为,挑衅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6. 会员或其所在单位故意隐瞒、伪造或篡改病史、病历以及其他欺骗行为;

7. 酗酒或者受酒精、毒品、管制药品影响期间;

8. 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驾驶无有效行驶证或者驾驶与驾照不符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9. 工作中突发疾病、职业病、医疗事故导致的;

10. 不孕不育治疗、人工授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

11. 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O—10)导致的;

12. 在非认可的医院就医的;

13. 会员在参加本活动前已发生意外伤害导致的;

14. 遭受工伤和意外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

15. 中暑、食物中毒、药物过敏或猝死导致的;

16. 自杀、自残导致的;

17. 从事潜水、跳伞、蹦极、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的活动期间;

18. 其它非意外伤害原因导致的伤残或身故。

第六条 互助金的受领人

1. 伤残互助金、意外医疗互助金由会员本人受领; 会员亡故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由会员直系亲属受领。

2. 身故互助金由会员直系亲属受领。

第七条 互助金的申领手续

1. 会员通过其所在单位工会向办事处申请领取互助金时,应填写《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专项意外伤害互助金申请书》,提供事故处理机关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完整的事件经过书面说明、会员的身份证复印件、会员本人的银行卡号及开户行名称、会员所在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会员亡故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可提交直系亲属银行卡信息,同时须提交关系证明、由单位出具的情况说明说清原由、受益人或监护人及相关信息,亡故的还须提供死亡证明或死亡记录;

2. 会员须提供由《医院分级管理标准》规定的二级(含)以上医院出具的住院病案首页,医嘱单,住院用药治疗清单,入院、 出院记录(需加盖医院病案室专用章),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个 人住院费用结算表,医疗收费收据,以及需要由会员提供的其他 证明材料;

3. 会员申请伤残互助金时,应同时提供由《医院分级管理标准》规定的二级(含)以上医院出具的伤残程度证明。如果会员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180日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照第180日的 身体伤残状况出具相应证明;

4. 申请领取身故互助金时,会员直系亲属应同时提供户籍管理机关的户口注销证明和医院或事故处理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

5. 其它必要文件或证明;

6. 上述资料,原则上由单位经办人员,经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重庆办事处业务系统上传清晰照片,待审核通过后再邮寄上述纸质资料至办事处;

7. 会员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两年内不向办事处提交互助金申领手续的,视同为放弃申请互助金的权利。

第八条 其他约定事项

1. 本活动所指的意外伤害是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2. 为维护全体会员权益,本细则随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及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将进行适当调整;

3. 对本细则执行中有关内容发生争议,由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专家委员会进行最终裁定。

附件4

农民工工会委员会职责

  1. 依照法律和中国工会章程,负责调查研究和反映农民工工会改革发展,重大问题和农民工特殊利益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2. 协助推进农民工劳动保护、安全卫生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执行情况。
  3. 组织对涉及农民工利益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以及农民工劳动关系矛盾纠纷的协调处置和农民工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
  4. 动员和组织广大农民工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平安创建,协调化解矛盾纠纷和利益冲突。
  5. 建立健全民主管理制度,推动建立农民工科学劳动标准。开展农民工工资集体协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6. 组织开展具有农民工特点的劳动竞赛、安全生产等建功立业活动,提高农民工队伍素质。
  7. 组织培训农民工工会干部。
  8. 负责农民工来信来访工作。

9. 农民工工会具体覆盖范围由重庆市总工会确定。

农民工女职工委员会职责

  1. 在同级工会委员会的领导和上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的指导下,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教育引导广大女性农民工感党恩听党话跟党走。
  2. 团结带领女性农民工发扬主人翁精神,引导女性农民工树立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努力提高自身思想道德素质和文化水平。
  3. 号召广大女性农民工建功新时代,组织各种技能培训和劳动技能竞赛,在乡村振兴中彰显巾帼风采。
  4. 引导广大女性农民工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良好的家风推动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建设。
  5. 维护女职工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6. 做好困难女性农民工的关爱帮扶工作。
  7. 承担本级女职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完成上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农民工工会会员权利与义务

一、会员义务

  1. 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政治、经济、文化、科学等知识。
  2. 努力完成生产工作任务,立足本职岗位建功立业。
  3. 遵守宪法和法律,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恪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遵守劳动纪律。
  4. 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向危害国家、社会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5. 维护中国工人阶级和工会组织的团结统一,发扬阶级友爱,搞好互助互济。
  6. 遵守工会章程,执行工会决议,参加工会活动,定期交纳会费。

二、会员权利

1. 工会为其提供文化、教育、就业、互助保障、生活救助、法律援助等会员服务。

2. 农民工会员或直系亲属面临生活困难,按照《重庆市工会送温暖资金使用管理办法》《重庆市困难职工家庭认定和档案管理办法》《重庆市困难职工专项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办法》《重庆市基层工会临时救助办法》等制度规定,工会组织对其进行救助慰问。

3. 参加了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重庆办事处推行的《在职职工重大疾病互助保障活动(A)款》保障计划的工会会员,享受相应的互助金理赔服务。根据《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重庆办事处救助慰问活动实施细则》,如果发生符合申报条件的情况,会员可在规定时限内按照程序申请获得救助、慰问。

4. 农民工工会会员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工会组织依法帮助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附件5

工会服务农民工会员项目清单

服务种类

服务内容

申请条件或服务明细

咨询电话

法治宣传

向广大农民工免费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权益保护法》《民法典》等法律法规。

广泛宣传法律法规。

70605301

法律援助

1.劳动争议案件:各类劳动争议案件;因劳动法涉及的人身权益、民主权益、财产权益受侵犯的案件;

2.欠薪事件:县外农民工欠薪事件,县总工会联系依托当地总工会协调当地人社部门解决;县内欠薪事件配合县人社部门协调解决欠薪及权益维护。

1.经济困难无力承担法律事务的农民工;

2.经协调人社部门仍无法解决的欠薪事件可申请法律援助。

70605301

劳动纠纷

调解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劳动纠纷、合法权益。

在丰都县内务工人员及在丰都县辖区内务工的农民工会员均属于劳动纠纷调解服务对象。

70605301

就业服务

1.就业咨询服务;

2.就业岗位推送;

3.职业技能培训。

联合人社部门通过研究和发布劳动力市场信息以及提供咨询、帮助等各种方法综合运用,促进全部劳动力资源得到合理有效的配置和使用。

70605301

关爱服务

1.留守儿童、留守妇女;

2.空巢老人;

3.残疾人。

联合民政、妇联、团委、残联等部门开展关爱活动,让工会会员感受到组织的关爱。

70605301

临时救助

1.灾害救助;

2.意外救助;

3.大病救助。

会员本人或家庭成员遭受各类灾害或突发意外,造成生活困难且家庭财产损失或自付医疗等费用在5000元以上的,由当地政府统筹民政、基层工会资金予以救助,其中情况严重,造成无房居住或有返贫致贫风险的,基层工会在救助资金上有困难的,可向县总工会申请救助。

70605301

住房服务

重庆市灵活就业人员(包括农民工)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

联合重庆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丰都分中心开展农民工住房服务。

1.条件:无单位统一缴纳社保,年满16周岁,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2.缴存方式:按月缴存、一次性缴存、自由缴存。

3.办理渠道:注册并登录“重庆公积金”微信小程序或支付宝小程序进行办理。

4.贷款:在重庆市内购买城镇自住住房(属于家庭首套住房),且符合公积金贷款相关规定的,可申请公积金贷款,年利率3.25%。

5.相关政策:缴存资金归缴存人个人所有;缴存期内可以灵活提取和自由退出;使用公积金贷款后,可按规定用于偿还贷款或自行提取。

70705531

互助会帮扶

1.重大疾病互助金申领;

2.医疗慰问金申领;

3.亡故救助慰问金申领;

4.爱心慰问金申领。

1.保障期内凡是会员首次确诊患有30类重大疾病的一种或者多种时,可一次性领取重大疾病互助金10000元/份,购买2份的一次性可以申领20000元(以此类推);次年续保的会员,首次确诊患有30类重大疾病的一种或者多种时,在续保保障期内可一次性领取重大疾病互助金12000元/份,购买2份的一次性可以申领24000元(以此类推),同时本年度重疾(A款)保障待遇终止。

2.上年度保障期内发生有自付医疗费用在5万元以上的重疾会员,以及不属于重大疾病范畴,但自付医疗费用达5万元以上的会员,第二年度续保后,可以申请救助金2000元。

3.会员在保障期内因病或意外亡故的可一次性申领2000元慰问金。

4.会员在保障期内,其配偶或子女(为非互助会会员)首次确诊30类重大疾病,且在医保定点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产生的累计自费医疗费用超过5万元的,办事处给予爱心慰问金2000元,且每个会员家庭仅能申领一次。

注:30类重大疾病范围及其他未尽事宜参照《在职职工重大疾病互助保障活动实施细则(A 款)》中30类重大疾病,《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重庆办事处救助慰问活动实施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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