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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0008689527A/2020-00169 [ 发文字号 ] 社坛府发〔2020〕50号
[ 主题分类 ] 水利、水务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丰都县社坛镇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0-04-23 [ 发布日期 ] 2020-05-26
[ 索引号 ] 11500230008689527A/2020-00169
[ 发文字号 ] 社坛府发〔2020〕50号
[ 主题分类 ] 水利、水务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丰都县社坛镇人民政府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0-04-23
[ 发布日期 ] 2020-05-26

丰都县社坛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丰都县社坛镇供水运行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村(居)、镇级相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加强社坛镇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确保其长期良性运行,依据国家水利部《关于加强村镇供水工程管理的意见》及国家发改委、水利部、卫生部《关于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情况,落实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明确地方人民政府的主体责任、水利技术岗监管责任、供水企业的运行管理责任三个责任,制订以下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为国家投资、地方配套资金共同建设,自交付之日起全权由受益村或用水协会管理,维护长期使用。
第二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的主管部门是水厂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研究农村饮水 安全工程管理工作。分管领导每月至少走访一次镇集中式供水厂社坛自来水厂、永兴水厂、高灌水厂、杨柳冲水厂,发现问题及时解决。运行管理单位是水厂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主任是第一责任人,村委要切实加强管理员的管理,及时解决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三条水利技术岗位责任人,要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技术指导、工程管理人的业务培训和运行监督。

第二章 运行费用的筹集和管理责任制

第四条合理确定水费价格。水费价格构成包括电费、正常养护费、冬季取暖费、管理者工资等费用。价格产生办法,由涉及村组与水厂根据实际供水费用测算,按照县指导文件,经民主讨论合理确定。供水能力在500m3/d以上集中供水企业按县级物价部门核定价格执行。

第五条水费收缴的标准要公开、收支账簿要公开,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章 供水企业水厂的管理责任制

第六条供水企业、水厂成立供水管理小组,一般由3—5人组成。用水协会供水小组成员由村委会推举、村民认可的办法产生,并选一名具备管理条件的人专门负责管理站的日常管理,确保正常供水。供水企业按照行业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条供水企业、水厂水源地周围50米内不允许有厕所、猪圈、鸡舍、粪坑等污染源。主管部门和运行管理单位要负责划定管护范围,防止污染。

第八条供水企业、水厂必须保证管理房、机电设备、管网、水井等资产完好无损,使供水设备正常运行。

第九条供水企业、水厂要按规定保证农户供水时间,不得擅自停水、拖延供水时间和减少供水量。因特殊情况确需停水的,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农户。

第十条严格执行收费标准,不能私自抬高,更不能巧立名目乱收费。

第四章 水厂管理人管理责任制

第十一条对确定的管理人必须进行身体健康检查,要持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颁发的健康证上岗,并建立健康档案,每年进行一次体检,如发现有传染病,应立即离岗治疗。非管理者禁止进入供水设备间。

第十二条供水管理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不允许未成年人和年老体弱的人看管操作供水设备。供水设备必须由管理人本人操作,违反本规定造成一切后果由管理人负全部责任。

第十三条 供水管理人要接受社坛镇农村饮水管理小组的技术培训和业务指导。没有接受培训的管理人不得上岗。

第十四条供水管理人要填写运行管理日志,作好档案管理。

第十五条供水管理人负责厂房周围环境卫生监管,保持环境清洁,防止污染水源。

第五章 工程设备运行的管理责任制

第十六条对运行管理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做出处理。对设备或管网出现故障的,运行管理单位要在24小时内处理完毕。

第十七条连续停水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天。超过三天的,水厂要及时上报乡镇。同时,按维修责任范围由责任方及时向镇农服中心说明情况,并承诺设备恢复供水运行的时间。对报告不及时、处理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镇政府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供水管理站要制定运行管理制度。发现私拉乱接输水管道及违规操作的,要按规定由村供水管理小组负责处理。严重违规或造成不良后果的,要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六章水利技术岗位责任人管理责任制

第十九条监督、督促、指导辖内各水厂、村用水协会完成水厂安全、日常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二十条调度、协调镇内用水,化解农村饮水矛盾,确保农村饮水工程正常运行。

本制度由发布之日起执行。



丰都县社坛镇人民政府    

20204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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