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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00086895948/2022-00072 [ 发文字号 ] 龙河府发〔2022〕71号
[ 主题分类 ] 林业;安全生产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发布机构 ] 丰都县龙河镇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2-07-13 [ 发布日期 ] 2022-07-29
[ 索引号 ] 115002300086895948/2022-00072
[ 发文字号 ] 龙河府发〔2022〕71号
[ 主题分类 ] 林业;安全生产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发布机构 ] 丰都县龙河镇人民政府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2-07-13
[ 发布日期 ] 2022-07-29

丰都县龙河镇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关于发布森林禁火令的通知》的通知

各村(居)委会,镇级相关部门:

现将《丰都县森林防灭火指挥关于发布森林禁火令的通知》(丰森防指发〔2022〕3号)转发你们,请各单位高度重视,切实加强森林防火宣传和巡查工作,深入开展森林火灾隐患排查,进一步加强野外火源管控,严厉打击野外违规用火,为严防森林火灾发生,有效保护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丰都县龙河镇人民政府

20227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丰森防指发〔2022〕3号


丰都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

关于发布森林禁火令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国有林场:

为严防森林火灾发生,有效保护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发布森林禁火令如下。

一、禁火时间

2022年7月8日至2022年10月10日

二、禁火区域

全县行政区域非城市市区范围内的林地(含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下同)及距林地边缘100米范围内。

三、在森林禁火期内,禁火区域内严禁一切野外用火。

四、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其经营范围内承担森林防火责任,消除经营范围火险隐患。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坏或占用森林防火设施、设备。

六、各乡镇(街道)、国有林场要切实做好森林火灾的防控工作,加强巡逻和安全检查,对重点入山要道口、危险地段(区)要设卡检查,及时消除森林火灾隐患。各级护林组织及巡山护林员、火情监测员、瞭望员必须坚守岗位,加强野外巡查,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七、进入禁火区域内的人员和车辆应当自觉接受防火、禁火检查,坚持扫防火码进出林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和妨碍检查。

八、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负有监护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被监护人野外用火、玩火。

九、丰都县综合应急救援队、丰都县国有林场森林消防专业队、各乡镇(街道)应急救援队和群众义务扑火队要严阵以待,保持高度警惕,一旦发生火情,实行就地组织扑救,做到打早、打小、打了。

十、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野外用火,应及时举报,发现森林火灾,立即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或者拨打森林火灾报警电话70710119报警。

十一、凡违反本禁火令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丰都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

2022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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