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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230008689586D/2020-00309 | [ 发文字号 ] | 江池府发〔2020〕48号 |
[ 主题分类 ] | 民政(社会管理)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江池镇人民政府 | ||
[ 成文日期 ] | 2020-10-29 | [ 发布日期 ] | 2020-10-29 |
[ 索引号 ] | 11500230008689586D/2020-00309 |
[ 发文字号 ] | 江池府发〔2020〕48号 |
[ 主题分类 ] | 民政(社会管理)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江池镇人民政府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0-10-29 |
[ 发布日期 ] | 2020-10-29 |
丰都县江池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葬(放)设施违规建设经营专项摸排暨违建墓地专项整治成果巩固 提升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村(社区)民委员会,镇级各部门:
现将《江池镇安葬(放)设施违规建设经营专项摸排暨违建墓地专项整治成果巩固提升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工作中如遇重大问题,请及时提请镇党委、政府研究解决。
(此件公开发布)
丰都县江池镇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23日
江池镇安葬(放)设施违规建设经营专项摸排暨违建墓地专项整治成果巩固
提升行动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等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殡葬工作的重要批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有效治理安葬(放)设施领域存在的各种违法违规问题,进一步推进违建墓地专项整治成果巩固提升行动,根据《关于印发丰都县安葬(放)设施违规建设经营专项摸排暨违建墓地专项整治成果巩固提升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丰都民政发〔2020〕67号)精神,结合我镇实际情况,决定从2020年9月至2021年12月,在全镇范围内开展安葬(放)设施违规建设经营专项摸排暨违建墓地专项整治成果巩固提升行动,制定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通过开展专项摸排,全面摸清各类安葬(放)设施底数,基本掌握其中涉及的各类违规建设经营等情况,实施台账式管理;全面检查复核我镇2018年、2019年开展违法违规私建“住宅式”墓地等专项整治工作情况,对未整治到位的进行严肃整改,对此前未纳入整治范围的违建硬化大墓活人墓依法进行整改,以“零容忍”态度制止新增问题,巩固专项整治成果,从源头完善治理措施,补齐殡葬领域民生短板,压实监管责任,健全规范管理长效机制,有效保障逝有所安。
二、主要任务
(一)开展专项摸排。本次摸排对象为现已存在的公墓、骨灰堂、公益性墓地等所有各类安葬(放)设施,但不包含回民公墓、寺庙内骨灰存放设施、烈士陵园。重点摸清列明以下情况:
1.是否存在违规占地、审批、验收、建售超面积墓位情况;
2.是否存在擅自改变公益性安葬(放)设施公益用途违规经营情况;
3.是否存在不凭火化证明或死亡证明办理墓位(格位)出租(售)手续、为出租(售)人预留活人墓位(格位)情况;
4.是否存在以家族集中骨灰存放间整间出售(租)情况;
5.是否存在设施内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带有封建迷信色彩构筑物等情况;
6.其他涉及安葬(放)设施的违法违规情况。
(二)开展专项整治成果巩固提升行动
1.全面检查复核整治公墓建设运营中违法违规行为。对照《丰都县殡葬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方案》(丰都府办发〔2018〕86号)中的“公墓建设运营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及相关要求,重点对未经审批擅自兴建、未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擅自扩大建设用地面积、违规预售墓位、建售超面积墓位、实施价格欺诈和垄断行为、农村公益性墓地违规对外销售等情形,进行全面检查复核,着力核查已有问题整改情况及是否出现反弹,对未整治、整治不到位的采取有效整改措施,严禁整而不治、治而无果。
2.依法检查复核整治违建“住宅式”墓地、硬化大墓、活人墓等行为。对照《丰都县开展违法违规私建“住宅式”墓地等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丰都民政发〔2020〕5号),检查复核违建“住宅式”墓地和对全县摸排出的违规建设、问题突出的硬化大墓、活人墓整治情况,并督促整治不到位的依法整治到位;对已摸排而未纳入整改范围的“公墓和农村公益性墓地以外违法违规私建的硬化大墓和活人墓”开展整治。(对大墓的认定,参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8〕25 号)关于埋葬遗体单人墓占地不超过4平方米、双人合葬墓占地不超过6平方米的上限规定。未石化硬化的土坟不纳入此次整治范围。)
3.对新增问题“零容忍”。自2018年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以来,无论是公墓内还是公墓外出现的新增违建墓地,全部予以拆除,对新的顶风违建行为予以严厉打击、严肃问责、公开曝光,形成威慑效应。对苗头问题强化源头管控,早预防、早发现、早制止,坚决刹住违建墓地反弹甚至蔓延歪风。
三、工作步骤和进度安排
(一)制定方案(2020年9月27日至10月23日)
各村(居)民委员会、镇级各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安葬(放)设施违规建设经营专项摸排暨违建墓地专项整治成果巩固提升行动工作方案,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摸排范围、责任分工、方法步骤及工作措施,尽快动员部署,全面启动专项摸排和巩固提升行动检查复核和整改工作。
(二)摸底排查(2020年10月11日至10月28日)
对村(居)所有各类安葬(放)设施进行“地毯式”、全覆盖摸排,逐一登记造册,并详细列明摸排的各类违规建设经营情形。摸排结果于10月28日(星期三)前以书面形式报镇民政和社会事务办公室。同时,各村(居)民委员会,组织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议事代表会,讨论确定村(社)集中安葬点或公益性公墓初步设置地点,于2020年12月底前将汇总后加盖公章的纸质件上报镇民政和社会事务办公室。此次集中安葬点或公益性公墓初步设置地点摸排情况,将纳入全镇殡葬设施布局规划,请各村(居)民委员会务必高度重视。
(三)调查核实(2020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
镇民政和社会事务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成立工作组,对重点专项摸排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对摸排工作不全面、不深入、不扎实,影响摸排结果的,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对瞒而不报、报而不查、查而不实的,向当地党委和政府提出反馈意见,督促其按照管理权限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四)扎实整改(2020年12月至2021年6月)
各村(居)民委员会、镇级各部门及殡葬管理服务机构在前期检查复核和整改基础上,建立完善问题清单和整改台账,明确责任和时限,逐一抓好整改落实,做到整改一项销号一项,确保把问题分析透、改到位,不留“后遗症”,并从补短板、建机制等方面完善政策措施。2021年6月底前,各村(居)民委员会、镇级各部门向镇民政和社会事务办公室报送违建墓地专项整治成果巩固提升行动报告。
(五)督导落实(2021年7月至9月)
镇督查办、民政和社会事务办会同相关部门成立联合工作组,对各村(居)民委员会开展巩固提升行动情况进行工作督查,督促各村(居)民委员会落实核实和整改任务要求。对工作走过场、整改不到位的,进行全镇通报,并提出改进的意见建议。2021年9月底前镇民政和社会事务办公室会向县民政局报送违建墓地专项整治成果巩固提升行动报告。
(六)长效巩固(2021年10月至12月)
各村(居)民委员会要结合工作中的经验做法,扎实开展巩固提升行动回头看,把好的经验做法进行推广运用。主动接受各级工作组的专项督导,积极配合上级部门开展的专题调研,以专项督导和专题调研为契机,促进巩固提升行动效果持久。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各村(居)民委员会一定要深入学习领会、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等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强化政治忠诚和责任担当,把此次摸排工作作为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决落实“两个维护”的实际行动,作为治理殡葬领域突出问题、推动殡葬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抓手,从严从实抓好摸排和违建墓地专项整治成果巩固提升行动工作。要提请当地党委和政府摆上重要议事议程,依托现有的领导协调机制,加大统筹协调力度,整合监管执法力量,压紧压实各方责任,确保部署统一、组织有力、措施精准、见到实效。
(二)明确部门责任,密切协同配合。镇级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职尽责,建立分工协作机制。民政和社事办要按照县、镇的统一部署,牵头做好此次摸排和巩固提升行动的组织协调实施工作。派出所关要依法查处阻碍摸排和检查复核整治等行为,并协助做好违建墓主信息查询等工作。规环办要协同检查复核整治违法占地建造用于骨灰、遗体安葬(放)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违法规划建设安葬设施等情况;配合检查复核整治破坏生态环境修坟建墓情况;配合协同摸排以家族集中骨灰存放间整间出售(租)情况。农服中心要结合统筹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检查复核整治毁坏林地、草原违规建墓情况,协同做好相关工作。文服中心要按职责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景区和文物保护区内违规建墓情况的检查复核整治工作。
(三)把握政策界限,依法分类整改。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村民小组干部、红白理事会、村民代表等作用,做实做细专项摸排和复检复核工作。要针对不同情况,突出重点,抓住要害,分类制定整治措施,视情节采取拆除、部分拆除、缩小规模、改造复绿等措施分类处置,并完善监管措施和处罚手段,避免“一刀切”。对公墓外违建硬化大墓活人墓,要根据墓位建造时间、规模大小、硬化程度、所处位置等情况,分清轻重缓急,分步稳妥有序实施,重点查处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带头违建、顶风违建等行为,特别是对墓位硬化面积较大、严重破坏生态环境、专项整治后新增违建问题,发现一起整治一起,曝光一起,绝不姑息。
(四)坚持多措并施,建立长效机制。各村(居)民委员会要做细做实摸底排查和整治工作,全面摸清各类安葬(放)设施违规建设情况,确保摸排和整治全口径、全覆盖、无死角。要突出整治重点,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要针对殡葬管理方面历史遗留问题多、积累矛盾多、涉及面广的情况,加强风险防控,依法依规、综合整治,积极稳妥解决实际问题,推动建立常态化监管机制。
(五)积极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民政和社事办要加强此次摸排和巩固提升行动的政策解读和舆情引导,统一对外政策口径,有针对性地回应社会关切和群众诉求,防范化解误读与炒作。加强舆情研判和监测,强化媒体正向引导责任,对不实和恶意炒作信息,及时予以回应澄清,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加强殡葬管理、土地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普法宣传工作,引导广大群众自觉遵守、自觉守法的意识。
摸排和巩固提升工作期间,建立全镇安葬(放)设施违规建设经营专项摸排暨违建基地专项整治成果巩固提升行动联席会议机制,由镇长为召集人,民政和社事办、经发办、派出所、规环办、农服中心、文服中心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镇民政和社事办,并建立专项摸排和巩固提升工作定期通报制度,遇有重大疑难问题,及时协调研究解决,推动专项摸排和巩固提升工作顺利开展、取得实效。
联系人:代忠,电话: 70668013,手机:13983329191。
附件: 1.江池镇开展安葬(放)设施违规建设经营专项摸排
暨违建墓地专项整治成果巩固提升行动工作联席
会议成员名单
2.安葬(放)设施违规建设经营专项摸排情况统计表
3.安葬(放)设施违规建设经营专项摸排情况确认单
附件1
江池镇开展安葬(放)设施违规建设经营专项摸排暨违建墓地专项整治成果巩固提升
行动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组 长:王 健 镇 长
副组长:谷明权 副镇长
许建红 宣传委员
冉麦韦 政法书记、副镇长
成 员:邹世海 民政和社事办主任
张莎莎 经发办负责人
谭 剑 派出所所长
郎华锋 规环办主任
余明贵 农服中心主任
罗 武 文服中心负责人
代 忠 民政和社事办工作人员
镇开展安葬(放)设施违规建设经营专项摸排暨违建墓地专项整治成果巩固提升行动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镇民政和社事办,由邹世海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各成员单位有关部门负责人为联络员。
附件2
安葬(放)设施违规建设经营专项摸排情况统计表
说明:1.选择题请在“□”中划“√”。
2.本次摸排对象为所有现存的公墓、骨灰堂、公益性墓地等各类安葬(放)设施(含城乡、审批与未审批、使用与停用等各种设施),民政部门管理(审批)的回民公墓及宗教活动场所内骨灰存放设施也纳入此次摸排范围。
3.相关概念:经营性公墓(骨灰堂)是指为城镇居民有偿提供遗体安葬或骨灰安葬(放)服务的安葬(放)设施。公益性公墓(骨灰堂)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为城乡居民提供遗体安葬或骨灰安葬(放)服务的公共安葬(放)设施。农村公益性墓地是指村(居)委会为本村村(居)民遗体或骨灰安葬设置的公共墓地,或者自然形成且具有一定规模、用于埋葬本村村(居)民遗体或骨灰的集中埋葬点。
4.本表需实地调查摸排完成,每个设施对应一份统计表。填报单位为安葬(放)设施管理运营机构(单位),无管理运营机构的由所在村(居)委员会填报或由民政部门明确填报单位。
第一部分填报情况
1.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2.填报人姓名: 联系电话:
3.填报单位: 负责人姓名: 联系电话:
第二部分 本设施基本情况
1.安葬(放)设施申办主体名称(填全称,如无可不填)
2.负责管理运营安葬(放)设施的机构(单位)名称(如无,可填写所在地村(居)委员会名称)
3.安葬(放)设施名称(如没有名称,可参考“某县某乡某村公墓/骨灰堂/农村公益性墓地”填写,有多个设施的,可自行编号填写,但要确保每个设施对应一份统计表):
4.详细地址(越具体越好,最好到门牌号)
省(区、市) 市(州) 县(市、区)
位于⑴火葬区□;⑵土葬改革区□;⑶其它,请说明:
5.是否曾纳入2018年、2019年两次摸排整治范围
⑴未纳入□;⑵曾纳入□;⑶已整治完□;⑷未整治完□;⑸其它,请说明:
6.安葬(放)设施类型(单选):
⑴已审批□
①经营性公墓□
②经营性骨灰堂□
③公益性公墓(按举办主体层级选择):
A.地市级□
B.县级(含市辖区)□
C.乡镇级(含街道办事处)□
D.村(居)级(含多村联建、村小组联建等)□
④公益性骨灰堂(按举办主体层级):
A.地市级□
B.县级(含市辖区)□
C.乡镇级(含街道办事处)□
D.村(居)级(含多村联建、村小组联建等)□
⑤农村公益性墓地□
⑥回民公墓□
⑦宗教活动场所内骨灰存放设施□
⑧其它,请说明:
⑵未审批□
①公墓□
②骨灰堂□
③农村公益性墓地(含集中埋葬点)□
④其它,请说明:
7.安葬(放)设施总占地面积: m2,设施内墓位功能区的总占地面积: m2,设施内骨灰堂(楼、塔等)的建筑面积: m2。
8.安葬(放)设施占地类别(可多选):
⑴殡葬用地 □
⑵耕地 □
⑶林地 □
⑷草地 □
⑸农田水利用地 □
⑹养殖水面 □
⑺城乡住宅和公用设施用地 □
⑻工矿用地 □
⑼交通水利设施用地 □
⑽旅游用地 □
⑾军事设施用地 □
⑿未利用地 □
⒀其它,请说明:
9.安葬(放)设施建设资金来源(可多选):
⑴财政拨款 □
⑵国有企业投资 □
⑶民营企业投资□
⑷村集体投资 □
⑸社会捐赠 □
⑹个人投资 □
⑺其它,请说明:
10.已取得的审批证照文件名称与编号(可多选,不适用选项可不选不填):
⑴无任何证照文件 □
⑵有证照文件 □
①立项批复 □ 编号
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编号
③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编号
④土(林)地使用权证 □ 编号
⑤消防竣工备案 □ 编号
⑥规划验收备案 □ 编号
⑦城建档案接收单 □ 编号
⑧质监竣工备案 □ 编号
⑨不动产权证 □ 编号
⑩营业执照 □ 编号
⑪民政核发的经营许可或批复 □ 编号
⑫政府出具的批复等文件 □ 名称及编号
⑬其它,请说明:
11.安葬(放)设施投入使用时间: 年 月投入使用时间不详□
目前是否停用?⑴已停用 □ ⑵未停用 □
12.安葬(放)设施管理运营主体类型,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一并填写(可多选,不适用选项可不选不填):
⑴民政部门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⑵事业单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⑶国有企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⑷民营企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⑸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⑹村(居)委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⑻社会组织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⑼其它,请说明:
13.安葬(放)设施墓位(格位)的收费与价格管理类型(可多选):
⑴免费提供 □
⑵行政事业性收费 □
⑶政府定价 □
⑷政府指导价 □
⑸自行定价 □
⑹其它,请说明:
14.截止填报日前,安葬(放)设施的规划设计格位数 个(如无可不填),已用格位数 个;规划设计墓位数 个(如无可不填),已用墓位数 个,已安葬骨灰(遗体) 具。
15.安葬(放)设施内的葬式葬法(可多选):
⑴全部是墓穴葬 □
⑵部分是墓穴葬 □
⑶全部是格位安放 □
⑷部分是格位安放 □
⑸提供地面无硬化、无墓碑葬(如撒散、树葬、花葬、草坪葬等) □
⑹目前只安葬(放)骨灰 □
⑺目前只安葬遗体 □
⑻目前既安葬遗体又安葬骨灰 □
第三部分本设施有无以下违规建设经营情况(可多选)
1.未经民政部门审批擅自建设 □否 □是 □本次查出
2.没有项目立项、规划、环评等审批手续或手续不全 □否 □是 □本次查出
3.未依法办理用地手续 □否 □是□本次查出
4.擅自修改项目规划、未按批准文件建设 □否 □是 □本次查出
5.未经验收合格或违规验收即擅自经营 □否 □是□本次查出
6.未按核定价格超标准收费 □否 □是 □本次查出
7.擅自扩大用地面积及扩大规模 □无 □有擅自扩大 平方米其中:□本次查出 平方米
8.违规建售超面积墓位 □无 □有
违规建售 个其中:□1998-2017年建售 个;□2018年至今建售 个。
9.不凭火化证明或死亡证明预售(租)墓位(格位) □无 □有违规预售(租)墓位(格位) 个,其中:□本次查出 个。
10.擅自改变公益性安葬(放)设施公益用途对外销售谋利 □无
□有,涉及格位 个,墓位 个,骨灰 具,遗体 具,□本次查出
11.以家族集中骨灰存放间方式整间出售(租) □无 □有
出售(租)间数 间;安放骨灰数 具;涉及售(租)金总
额 元
12.在设施内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 □无£有
13.其它违法违规情形 □无 □有请说明:
附件3
安葬(放)设施违规建设经营专项摸排情况确认单
(乡级填写)
经实地调查摸排核实, 省(区、市) 省市(地、州、盟) 乡(镇、街道)共排查安葬(放)设施 个,确认设施无遗漏,填写内容真实准确。
主要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注:1.如没有属于本次摸排对象的安葬(放)设施,可填“0”个。2.本确认单所指主要负责人(公章)指乡镇长(加盖乡镇人民政府公章)或街道办事处主任(加盖街道办事处公章)。
安葬(放)设施违规建设经营
专项摸排情况确认单
(村级填写)
经实地调查摸排核实, 省(区、市) 省市(地、州、盟) 乡(镇、街道) 村(居)委会共排查安葬(放)设施 个,确认设施无遗漏,填写内容真实准确。
主要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注:1.如没有属于本次摸排对象的安葬(放)设施,可填“0”个。2.本确认单所指主要负责人(公章)指村(居)委会主任(加盖村委会或居委会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