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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2300086897112/2021-00135 | [ 发文字号 ] | 保合府发〔2021〕16号 |
[ 主题分类 ] | 水利、水务 | [ 体裁分类 ] | 公文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保合镇人民政府 | ||
[ 成文日期 ] | 2021-04-14 | [ 发布日期 ] | 2021-05-08 |
[ 索引号 ] | 115002300086897112/2021-00135 |
[ 发文字号 ] | 保合府发〔2021〕16号 |
[ 主题分类 ] | 水利、水务 |
[ 体裁分类 ] | 公文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保合镇人民政府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1-04-14 |
[ 发布日期 ] | 2021-05-08 |
丰都县保合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合镇供水运行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村(社区),镇级各部门:
《保合镇供水运行管理制度》已经镇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制定和完善本辖区供水运行管理制度。
丰都县保合镇人民政府
2021年4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保合镇供水运行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我镇农村供水工程管理,保障供水工程正常运行,充分发挥供水工程在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实现有偿用水、以水养水的目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供水工程是指我镇范围内为解决农村饮水安全而兴建的各类供水工程,各农村供水工程必须落实管理责任,建立相应的管理机构,确保供水可靠性、安全性和可持续性。工程运行管理单位为村委会或村民推荐成立的供水协会,工程运行管理单位负责供水工程的日常管理工作,独立行使管理职能,具有管理和服务性质,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条 水源是场镇及农村发展的重要资源,必须科学规划,做到合理安排、合理开发、合理利用。供水单位要加强对水源地和管网的巡视、检测,确保水质安全。
第四条 水源卫生防护应按照国家水源保护及环境保护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供水范围主要是工程所覆盖范围内的人畜饮水。灌溉及加工业用水自行解决供水。
第六条 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在正常情况下保证水质等指标符合国家颁布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确保安全供水。如因工程施工、检修造成部分地段临时停水,将及时通知用户。属无法避免的突然情况例外。
第七条 集中供水工程新增用水户,应向工程运行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批准并缴纳供水设施费及工料费,由工程运行管理单位负责安装。
第八条 房屋、加工等基建工程施工用水必须经工程运行管理单位许可方可供水。
第九条 用户变更用水性质、更名过户和停止用水时,应向工程运行管理单位提交书面申请、结清水费后,再变更、过户和拆表销户,严禁擅自转供水。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供水管道上擅自安装设施。确需安装设施的用户,可提出申请由工程运行管理单位批准并监督安装设施。
第十一条 供水管道及其附属建筑设施周围严禁挖坑取土、堆放垃圾和建筑材料。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连接、改动、拆除和侵占供水设施。
第十二条 用户需要移动或改造供水设施时必须报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审查办理有关手续,由此产生的费用由用户负担。
第十三条 为防止供水管网水被污染,用户的自备水源、储水池及其他管道一律严禁与供水管网连接。
第十四条 农村供水单位外围要标桩亮界,明确四址。严禁单位、村组或自然人侵占。供水单位院内不准修建规划外的建筑物,非管理人员不得随便进入。
第十五条 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对供水设备设施要定期检查、维修、保养,并建立设备设施检修记录和档案,对蓄水池进行定期清洗确保供水水质达标,建立定期巡视、检查维修制度,及时排查隐患,做到防患于未然,确保供水工程安全运行。
第十六条 为保证农村集中供水工程长期良性运行,切实发挥效益,所有供水工程都应收取收费。保合水厂严格按照发改(物价)部门核定水价收费,其他供水工程由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和受益农户共同商讨确定水价。
第十七条 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实行一户一表安装制度。
第十八条 工程运行管理单位承担用户水表的校验。用户若对水表计量产生疑义由法定计量检定机关校验水表,按水表误差视其情况调整水费。
第十九条 用户负责水表的日常管理,用户不得人为损坏水表。
第二十条 水费由工程运行管理单位负责收取,用户必须在工程运行管理单位规定的时间内及时足额交纳水费,逾期不交者,按月加收水费5‰的滞纳金,逾期三月者,按自动销户处理。
第二十一条 水表失灵不能正确计量时根据用户的用水情况按下列其中之一方式计量收费:
(一)按上三月平均用量征收;
(二)暂时按用户最高月用水量计征,待换表后按以后三个月的平均用水量多退少补。
第二十二条 供用双方都必须贯彻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的有关规定,努力提高节水意识,加强节水管理。
第二十三条 工程运行管理单位要加强巡回检查,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各种浪费水的行为,坚决杜绝浪费水的现象发生。
第二十四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制止其行为并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据相关法规处以罚款,构成犯罪者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私自改变用水性质的;
(二)私自连接管道取水的;
(三)在规定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活动的;
(四)采取不正当手段使水表不能正常运行或失效损坏的;
(五)私自开关管道及表前闸门的;
(六)未经批准,自备水源与供水管道连通混用的;
(七)自装泵加压的。
第二十五条 对盗窃或损毁供水设施、阻挠、妨碍供水管理工作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书六十日内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且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七条 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者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坚守工作岗位工作失职,造成严重事故者;
2、违章操作,造成经济损失者;
3、擅自为单位和个人接水者;
4、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用户者;
5、利用工作之便,收受贿赂或敲诈勒索者;
6、违反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其他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凡是国家补助自然人修建的水井、水池等微型供水工程和农户自建、自用、自管的零散工程,所在村(居)委做好技术指导和服务。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镇行政区域内所有农村供水工程、农村用水单位和居民。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