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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00086897112/2020-00219 [ 发文字号 ] 保合府发〔2020〕46号
[ 主题分类 ] 卫生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发布机构 ] 丰都县保合镇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0-09-08 [ 发布日期 ] 2020-09-27
[ 索引号 ] 115002300086897112/2020-00219
[ 发文字号 ] 保合府发〔2020〕46号
[ 主题分类 ] 卫生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发布机构 ] 丰都县保合镇人民政府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0-09-08
[ 发布日期 ] 2020-09-27

丰都县保合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合镇精神卫生综合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村(社区),镇级各部门,镇卫生院、司法所、教管中心,社坛派出所:

现将《保合镇精神卫生综合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丰都县保合镇人民政府

2020年9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保合镇精神卫生综合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镇精神卫生综合管理,全面提升精神卫生服务管理工作能力和水平,保障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关于加强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联合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渝综办发〔2016〕12号)和《关于印发丰都县精神卫生综合管理办法的通知》(丰都府办发〔2018〕12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镇精神卫生工作实行政府组织领导、部门齐抓共管、家庭和单位尽力尽责、社会组织广泛参与的综合管理机制。

第三条  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由患者所在村(社区)、单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等共同管理。

第四条  坚持摸排发现、诊断评估、救治救助、康复回归有效衔接,对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做到“应管尽管、应收尽收、应治尽治”,最大限度预防和控制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事(案)件的发生。

第二章  管理机制

第五条  实行多层级多部门综合协调机制。

(一)镇政府建立精神卫生综合管理小组。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卫生计生和综治工作的领导任副组长,镇平安办、社事办、司法所、卫生院、教管中心和社坛派出所主要负责人及各村(社区)支部书记为成员,精神卫生综合管理小组设办公室于镇社事办,每季度召集一次工作会议,日常工作和计生卫生工作由分管计生卫生的领导召集,肇事肇祸(案)件处理由分管平安综治的领导召集,特殊(突发)情况随时召开,研究解决全镇精神卫生相关工作和问题。

(二)村(社区)建立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联合服务管理小组(关爱帮扶小组)。组长由患者实际居住地所在村(社区)支部书记担任,成员包括乡村医生、精防人员、派出所民警、综治专干、民生专干、家属和志愿者。每月召开一次联合服务管理小组(关爱帮扶小组)会议,会议由组长负责召集,总结前阶段工作情况,梳理存在的问题,综合分析研判,研究解决或提出建议。

共同开展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日常筛查和登记,交换患者信息,全面了解辖区内在册患者和家庭的基本情况,解决患者管理、治疗、康复和生活中的难题。

第六条  实行联合督导评估制度。

由镇社事办牵头,每半年联合镇卫生院、教管中心、司法所和派出所等开展督导,以村(社区)为单位,督导患者联合服务管理、信息交换、排查评级、救治救助、肇事肇祸事(案)件发生和处置情况、“以奖代补”政策落实等工作,并对督导情况书面通报全镇。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务管理纳入综治目标考核,与村(社区)年终目标考核挂钩。

第七条  建立经费保障机制。镇财政办将开展精神卫生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对精神卫生工作给予经费支持。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八条  各村(社区)、企事业单位负责本辖区、本单位内的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排查管控、救治救助、监护管理等工作。镇社事办、平安办、社保所、财政办、卫生院、教管中心、司法所和社坛派出所各司其职,建立协作配合机制,并切实履行职责:

镇社事办:组织开展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排查工作;对贫困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救治救助;对“三无”、流浪乞讨等特殊困难人群精神障碍患者的基本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并护送回原籍;协助组织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及其监护人领取免费抗精神病药物;按规定资助一、二级重度残疾的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开展精神病人康复工作;向符合残疾评定标准的精神障碍患者按程序申办办理残疾人证件。

镇社保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精神障碍患者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保障范围;督促相关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对困难精神障碍患者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的资助;按政策报销参保精神障碍患者的医疗费用;督促用人单位创造有益于职工身心健康的工作环境;促进康复后有劳动能力的精神障碍患者就业。

镇平安办:负责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案(事)件的处置;动员社区组织、患者家属参与居家管理;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服务、救治救助工作纳入各村(社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平安建设)目标考核内容;做好相关部门间信息交换工作。

镇财政办:将精神卫生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精神卫生工作所需经费。

镇卫生院:做好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摸排发现、救治救助、康复回归等;负责本级《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系统》日常管理、信息上报及患者信息流转管理;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建立健康档案,对在家居住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进行定期随访评估,指导患者服药和开展康复训练,并对患者的监护人进行精神卫生知识和看护知识培训;开展精神卫生宣传和健康教育;配合有关部门对辖区内发生的精神障碍肇事肇祸案(事)件开展调查,逐级上报调查结果;与镇社事办、平安办、社保所、财政办、卫生院、教管中心、司法所和派出所等建立信息互联互通、共建共享机制;组织开展精神卫生工作督导、考核、评估及培训等。

镇教管中心:负责做好教育系统职工、学生中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排查工作,并及时通报派出所、镇卫生院;关注师生心理健康,对学校师生开展精神卫生知识宣传和心理健康教育;在具备一定规模的学校设立心理健康辅导室;配备或聘请心理健康教育教师、辅导人员对学生提供心理辅导和心理援助。

派出所:牵头做好“全国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管理信息系统”在库病人的日常管理;与镇卫生院共同开展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摸排工作;负责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事(案)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依法做好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委托精神病司法鉴定和就医送治;配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对出院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的跟踪管理;负责查找流浪乞讨精神患者原籍,协助镇社事办做好流浪乞讨精神病患者遣返工作;定期与镇卫生院做好信息反馈和信息交换,及时核实、补充、更新“全国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管理信息系统”;做好综合管理小组成员单位间信息交换工作。

司法所:对刑释人员和社区矫正对象等开展精神卫生知识宣传,提供心理咨询和心理辅导;负责联系和协调对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司法鉴定;为符合条件的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提供法律援助。

各村(社区):组织人员定期在辖区内开展排查,发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或可疑患者并及时向派出所、镇卫生院、镇社事办等报告;协助相关部门开展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危险性评估、随访管理;做好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事(案)件应急处置工作;做好困难精神障碍患者及家庭的救治救助;落实辖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督促监护人履行好监护职责;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精神障碍患者社区康复工作;动态掌握辖区内精神障碍患者及家庭情况,督促居家患者规律服药,协助做好居家康复。

第四章  综合管理

第一节  排查监测

第九条  各村(社区)、企事业单位至少有1人负责本行政区域、本单位内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测工作。

监测人员要加强日常监测排查工作,熟悉辖区内在管精神障碍患者及家庭基本情况,发现新发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初步风险评估为3级及以上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要及时上报村(社区)联合服务管理小组(关爱帮扶小组)和镇精神卫生综合管理小组。

第十条  各村(社区)对报告的新发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如果病情轻微(0—2级),督促本人或近亲属护送到精神病专科医院进行诊断,对初步风险评估为3级及以上的肇事肇祸或有肇事肇祸倾向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镇社事办要组织相关人员护送到定点医疗机构接受医学诊断和风险等级评估。对查找不到近亲属的流浪乞讨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由镇社事办、派出所、村(社区)按照职责分工,送往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

第十一条  镇精神卫生综合管理小组成员单位定期将有变化的精神障碍患者信息上报县级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镇卫生院应及时将精神障碍患者信息录入国家卫健委《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系统》,派出所应及时把风险评估为3级及以上的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录入公安部《重性精神障碍患者信息管理系统》。

第二节  患者监护

第十三条  镇社事办牵头负责指导村(社区)等落实、督促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依法对患者履行监护职责。

第十四条  精神障碍患者的法定监护人的确定,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等法律法规。确定的监护人应填写《丰都县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信息表》(附件1)。

第十五条  监护人应当有效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不得放任患者流落社会,造成危害行为发生。患者出逃和流浪时监护人负责领回监护。对有肇事肇祸倾向或有肇事肇祸行为发生时,要及时告知村(社区)、镇政府和公安机关,并协助护送至定点医院治疗。对符合出院标准的患者,负责办理出院相关手续并及时领回监护。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致使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造成他人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对符合条件的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实行有奖监护。

(一)列入公安部《全国重性精神病人信息管理系统》的有肇事肇祸行为及危险性评估3级(含)以上且家庭困难、监护人无能力落实监护责任或查找不到监护人的患者,由镇社事办组织派出所、卫生院认定后,依法明确的监护人为奖励对象。镇政府、各村(社区)应与经明确的监护人签订《丰都县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有奖监护协议》(附件2)。

(二)监护人在监护期间切实履行监护责任,经县公安局牵头对患者在奖励年度内无肇事肇祸行为进行依法认定,患者未发生肇事肇祸行为的,监护人按规定程序申报领取资金。

(三)对每名患者监护人按县上确定的标准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按监护人实际履行监护责任时间计算,不足1月的按1月计算。患者住院治疗、执行强制医疗、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等期间未实际履行监护责任不计入监护时间。

(四)监护奖金由监护人提出申请,村(社区)申报,并填写《丰都县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奖励资金申报审批表》(附件3),联合服务管理小组(关爱帮扶小组)初审,镇平安办、派出所审核,镇政府审批发放。

第三节  送治和入院

第十七条 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送治,由监护人负责,村(社区)或镇社事办协助,必要时由公安机关协助。

对有肇事肇祸行为或倾向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不(愿)送治的,由患者单位负责送治,患者无单位的,由镇社事办、所在村(社区)负责送治,派出所协助送治。定点医疗机构凭患者身份证、村(社区)或患者单位提交的《临时性保护医疗申请书》(见附件4)、参加医疗保险的有关证明材料,困难严重精神障碍患者需镇社事办出具的《困难认定书》(附件5)办理入院手续。

第十八条  对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章之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如遇紧急情况,患者入院时不能提交《临时性保护医疗申请书》、患者身份证、医疗保险证明材料、《困难认定书》等相关材料的,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先行收治,送治单位或个人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提交、补齐相关材料。

第二十条  对流浪乞讨、“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查清原籍和监护人)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由镇社事办、村(社区)负责将患者送至县精神病医院进行治疗,必要时由派出所协助送治。

第四节  诊断和治疗

第二十一条  县精神病医院为我县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定点治疗医院;县人民医院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伴发严重躯体疾病救治的定点医院。

第二十二条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在治疗期间因疾病抢救无效死亡的,镇精神卫生综合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通知后应通知死者的监护人或近亲属将遗体领回。监护人或近亲属拒绝领回的,由县民政局按照有关规定火化。

发生医疗纠纷的,按照《丰都县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办法》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精神类疾病的医学和司法鉴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等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节  出  院

第二十四条  自愿住院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可以随时要求出院。

第二十五条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住院治疗后,病情稳定,医疗机构认为患者可以出院的,应当立即告知患者及其监护人。监护人在接到医院的出院通知后,监护人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负责将患者接回。

第二十六条  对采取强制治疗措施的精神障碍患者,患者的监护人、近亲属在接到重庆市精神卫生中心的出院通知3日内,到医院办理手续并将其接回;无监护人、近亲属的,或有监护人、近亲属但无法通知或拒绝接回的,由送诊单位将患者接回并妥善安置。

第六节  救治救助

第二十七条  镇社保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精神障碍患者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特殊疾病医疗保险的保障范围。

第二十八条  我县公安机关列管且居家三个月以上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扶贫办建档立卡的贫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纳入免费服用第二代抗精神病药物项目范围。

免费服用抗精神病药物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镇社事办、各村(社区)按照县精神病医院确定的时间,负责组织患者及其家属在镇卫生院接受医疗巡诊和领取免费抗精神病药物。错过集中发药时间的,由监护人带患者到县精神病医院领取药物。

第二十九条  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在常规抗精神病药物维持治疗期间,仍然无法达到治疗效果,病情复发加重,符合住院指征,须在定点医疗机构实行住院治疗。

第七节  信息交换

第三十条  建立精神障碍患者信息收集、报告、交换、共享、保密制度。

村(社区)、各企事业单位主动收集发现本辖区和本单位的精神障碍患者和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发现精神障碍患者和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应及时上报镇社事办、卫生院和派出所。

第三十一条  镇社事办、平安办、残联、卫生院、派出所每月相互交换辖区新增或减少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核对汇总后于每月5日前向县级对应业务(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二条  村(社区)联合服务管理小组(关爱帮扶小组)每月更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每月3日前上报镇精神卫生综合管理小组办公室。

第三十三条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交换基本内容应包括患者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居住地址、疾病诊断、本人或监护人联系电话等信息(见附件6)。

第五章  精神康复和心理健康促进

第三十四条  建立健全精神障碍康复服务体系,实现院内康复、社区康复、居家康复有机结合。

第三十五条  有条件的村(社区)、企事业单位应建立心理咨询室,配备或聘请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提供心理健康咨询服务。

第三十六条  镇卫生院严格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要求,为辖区精神障碍患者建立居民健康档案,为患者持续提供随访、药物调整、健康体检、健康教育等服务,协助配合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机构为居家患者提供居家康复服务。

第三十七条  各村(社区)、企事业单位等应深入开展精神卫生宣传,普及精神卫生知识,引导公众关注心理健康,预防精神障碍的发生。

第六章  能力建设

第三十八条  加强镇卫生院建设力度,改善服务环境,优化服务内容,提高服务质量,不断满足精神障碍患者合理的医疗服务需要。

第三十九条  镇卫生院至少配备1名专职或兼职人员承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务管理任务。鼓励基层符合条件的精神卫生防治人员取得精神卫生执业资格。

第四十条  镇卫生院精防人员定期开展工作指导和业务培训。每年组织对镇精神卫生综合管理小组、各村(社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联合服务管理小组(关爱帮扶小组)相关干部开展精神卫生知识培训,提高对精神障碍患者的识别能力。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一条  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和其所在单位及相关人员,应支持配合医疗机构和公安机关对该类病人的强制看护治疗,不得无理取闹、寻衅滋事。对不听教育劝阻的人员,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十二条  收治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医疗机构及医护人员应尽职尽责,严格按精神科医疗护理规范实施医疗行为,保护病人的人身安全,促进病人身心健康。

医护人员失职的,由其工作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理;因侮辱、虐待或施以其他损害精神病人身心健康的行为造成后果的,依法赔偿。

第四十三条  各职能部门和相关工作人员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履行管理职责时因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滥用职权等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相关名词(术语)解释。

精神障碍:是指由各种原因引起的感知、情感和思维等精神活动的紊乱或者异常,导致患者明显的心理痛苦或者社会适应等功能损害。

严重精神障碍:指疾病症状严重,导致患者社会等功能严重损害、对自身健康状况或者客观现实不能完整认识,或者不能处理自身事务的精神障碍。

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是指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并实施以下肇事肇祸等严重行为之一的精神障碍患者:(1)杀人、强奸、伤害等严重侵害他人人身权利;(2)放火、爆炸、投毒、破坏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3)抢夺、损毁公私财物;(4)严重扰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正常工作、生产秩序;(5)扰乱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后果;(6)公安机关认定的其他肇事肇祸等严重行为。

贫困精神障碍患者:国家扶贫办建档立卡的扶贫对象、民政部门医疗救助对象。

第四十五条  精神行为异常识别清单包括:(1)曾在精神科住院治疗;(2)因精神异常而被家人关锁;(3)无故冲动,伤人、毁物,或无故离家出走;(4)行为举止古怪,在公共场合蓬头垢面或赤身露体;(5)经常无故自语自笑,或说一些不合常理的话;(6)变得疑心大,认为周围人都针对他或者迫害他;(7)变得过分兴奋话多(说个不停)、活动多、爱惹事、到处乱跑等;(8)变得冷漠、孤僻、懒散,无法正常学习、工作和生活;(9)有过自杀行为或企图。

第四十六条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危险性评估标准:

0级:无符合以下1-5级中的任何行为;

1级:口头威胁,喊叫,但没有打砸行为;

2级:打砸行为,局限在家里,针对财物,能被劝说制止;

3级:明显打砸行为,不分场合,针对财物,不能接受劝说而停止;

4级:持续的打砸行为,不分场合,针对财物或人,不能接受劝说而停止(包括自伤、自杀)。

5级:持械针对人的任何暴力行为,或者纵火、爆炸等行为,无论在家里还是公共场合。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

丰都县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

  

填报单位:          乡镇(街道)       村       组

被监护

人信息

姓  名


性 别


出生年月


风险

等级


监护人

基本信息

姓  名


性  别


出生年月

年   月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现居住地址


与被监护人关系


本人自愿承担对患者         (身份证号:                 )的监护责任,切实履行监护职责,并接受村(居)委会和联合服务管理小组的监督。

监护人签字(捺印):             

年  月  日

附件2

丰都县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

有奖监护协议

甲方(乡镇、街道):

乙方(监 护 人):

丙方(联合服务管理小组):

为加强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务管理,进一步落实监护责任,严防肇事肇祸案(事)件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民法通则》《精神卫生法》等法律法规,经乡镇(街道)、村(居)委会、派出所、联合服务管理小组、患者家属协商,现就患者(身份证号:)达成如下监护协议:

一、监护人(法定监护人或受法定监护人委托的其他监护人、村居委会或单位落实的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村(居)委会和联合服务管理小组依法督促监护人落实监护责任。

二、监护人负责被监护人日常生活的照料看管和按医嘱监督被监护人按时服药。对易失控的被监护人实行重点监护,随时监测病情变化,限制其活动范围,及时报告其行动轨迹。如发生肇事肇祸行为或出现肇事肇祸倾向,监护人须立即向联合服务管理小组、村(居)委会和派出所报告,并立即送定点收治医院治疗。

三、监护人须加强对被监护人的常态监护,严防被监护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规定,实施以下行为:(1)杀人、强奸、伤害等严重侵害他人人身权利;(2)放火、爆炸、投毒、破坏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3)抢夺、损毁公私财物;(4)严重扰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正常工作、生产秩序;(5)扰乱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后果;(6)公安机关认定的其他肇事肇祸行为。

四、监护人责任落实、监护到位,本年度内被监护人未发生上款所列肇事肇祸行为的,由监护人申请,村(居)委会申报,联合服务管理小组初审,乡镇(街道)综治办、派出所审核,乡镇(街道)审批,给予年标准元的奖励(按患者居家监护时间计发监护奖金,不足1月的按1月计算;患者住院治疗、执行强制医疗、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等未履行监护责任期间不计入监护时间)。

五、联合服务管理小组要督促监护人切实履行监护责任,主动掌握监护人和被监护人情况,认真履行督促防范责任;每月至少走访探视一次,掌握患者现实状况、病情变化、治疗服药、监管看护、家庭变故、在(失)控状况等情况,发现重大变化及时报告,并做好记录;掌握患者危险倾向,协调搞好危险性评估。

六、乡镇(街道)、村(居)委会要督促联合服务管理小组和监护人认真履职尽责。因联合服务管理小组不履职尽责和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责任或故意致使被监护人肇事肇祸的,将依法追究联合服务管理小组和监护人的责任。

本协议自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五份,甲、乙、丙三方和村(居)委会、派出所各执一份,共同遵守执行。

附:被监护人信息(身份证影印件)

乡镇(街道)分管领导:(盖章)  联系电话:       

监护人(签名):         联系电话:       

联合服务管理小组组长(签名): 联系电话:       

附件3

丰都县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

奖励资金申报审批表

申报单位:    乡镇(街道)   村(居)  日期:  年 月 日   

监护人

姓  名


性别


出生

年月


家庭住址


联系

电话


开户行及账号


被监护人姓名


性别


是否肇事肇祸


与监护人的关系


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


奖励金额

年度监护人对患者实施居家监护    个月,根据监护协议奖励监护人       元。

奖励对象

认定意见

社区民警(签名):           

民政干部(签名):        

精防医生(签名):        

乡镇(街道)政府(盖章)

年    月    日

奖金发放

申报意见

村(居)领导(签名):

村(居)委会(盖章)          

年    月    日

奖金发放

初审意见

联合服务管理小组组长(签名):

年     月     日

奖金发放

审核意见

派出所(盖章)

经办民警(签名):

年     月     日

乡镇(街道)综治办(盖章)

年     月     日

奖金发放

审批意见

乡镇(街道)政府(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4

丰都县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临时性保护医疗申请书

患者基本情 况

姓  名


性别


年龄


评估等级


是否系特殊困难家庭

是(   )否(   )

家庭住址


患者症状描 述


知情告知

患者因患               (病名),现病情加重,随时有肇事肇祸行为(倾向),但其监护人拒绝将患者送院治疗。联合服务管理小组已将有关危害性向其监护人作了详细讲解,为了维护患者本人和社会公共安全,需对患者实施临时性保护治疗,已告知事项患者监护人签字确认。

患者监护人签(章):

年     月     日

村(居)委会或单位意 见

因              具有肇事肇祸行为(倾向),其监护人拒绝送治,特申请辖区派出所和乡镇(街道)协助送院行临时性保护治疗。

签 名(盖章):

年    月    日

协助送治单位意见

社区民警(签名):

乡镇(街道)干部(签名):

乡镇(街道)印:

年    月    日

接收医院意 见

签  名(盖章):

年    月    日

本表一式5份,乡镇(街道)、村(社区)、派出所、医院、患者家属各一份。

附件5

姓名


性别


年龄



身份证

号码


家庭

住址



监护人


与患者关系


联系

电话



民政救助类别



社区(村)居委会审查意见





(盖章)


审查人:                    年     月    日


民政办审核意见





(盖章)


审核人:                    年     月    日











丰都县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家庭困难认定书

附件6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交换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患者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户籍地址

现住址

疾病名称

风险评估等级

监护人

联系电话

新增/退出





















填表说明:1.本表用于相关部门之间互相交换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2.各相关部门信息交换只报告新增或退出的患者,退出包含患者死亡、外出、迁出、强制医疗等不纳入管理的情形;

分管领导:                          填报人: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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