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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00086898343/2023-00130 [ 发文字号 ] 丰都住建发〔2021〕159号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丰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成文日期 ] 2021-08-27 [ 发布日期 ] 2021-09-03
[ 索引号 ] 115002300086898343/2023-00130
[ 发文字号 ] 丰都住建发〔2021〕159号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丰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1-08-27
[ 发布日期 ] 2021-09-03

丰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县级相关部门,各乡镇(街道):

  现将《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





丰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1年8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领域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非法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印发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安监总财〔2012〕6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丰都县住建领域房屋市政工程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或存在的事故隐患(以下统称举报事项)的举报、核查和奖励事项。

第三条全市统一设置“12350”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特服电话。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可以拨打该电话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生产安全事故,是指住建领域房屋市政工程在施工过程中突然发生的,伤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损坏设备设施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导致施工暂时中止或永远终止的意外事件。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事故隐患,是指住建领域房屋市政工程参建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施工过程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场所的不安全因素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消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需要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消除的隐患,或者受外部因素影响形成的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消除的隐患。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非法行为,是指未依法取得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的行政许可或其他相关手续,擅自从事建设活动的行为,或者行政许可已经失效,继续从事建设活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是指参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从事建设活动的行为。

第二章 举报处理程序


第七条 举报受理后安排专人负责举报事项,确保安全生产举报及时受理。

第八条举报受理后,要对举报的内容、性质以及管辖主体等事项进行初步审查,并作出以下处理:

(一)举报事项属于本单位受理范围的,经领导阅批后交责任科室办理。

(二)举报事项不属于本单位受理范围的,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举报,或者将举报材料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并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

 举报受理后,要及时组织核查并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应当采取突击检查、暗查暗访等方式对举报事项进行核查;严格按照行政执法程序的有关要求进行调查和采集证据,并向被举报对象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核查人员与被举报对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须主动申请回避;在核查过程中,应当加强与举报人的沟通交流,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二)举报事项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委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核查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

对可能导致事故发生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等紧急情况的举报,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及时移送有权处理单位或者组织本单位执法人员进行核查,并督促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三)在核查结束后10日内,除无法联系举报人外,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反馈核查结果。

第十条经核查属实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 依法应当给予被举报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暂扣、吊销相关证照或者资质、资格证书的,应提请发证机关处理。


第三章 举报奖励实施 


第十条 举报受理单位对受理的举报事项经核查属实的,按以下标准给予举报人奖励:

(一)举报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二)对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奖励300元至1000元。
(三)举报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其中:一般事故按每查实谎报瞒报1人奖励3万元计算;较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4万元;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5万元计算;特别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6万元计算。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第十结合举报人提供的证据与事实相符合程度和事故隐患的严重程度综合确定给予举报人的奖金数额。

第十以下情形的举报不给予举报人奖励:

(一)已经受理或者正在查处的事故、隐患及非法违法行为的举报;

(二)所有公职人员及相关人员的举报;

(三)社区干部、网格员对本社区、本网格内的举报;

(四)新闻媒体已经曝光的事故、隐患及非法违法行为的举报;

(五)受害者及其亲属的投诉;

(六)没有有效联系方式的举报;

(七)其他不应给予奖励的举报。

第十条 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奖励举报受理单位最先受理举报该事项的举报人;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奖金可以平均分配,由实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同一举报事项分别向两个及以上单位举报的,只能获得一次奖励。

第十举报人接到举报受理单位的领奖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完善奖金领取的相关手续逾期视为自动放弃领奖权利。安全生产举报奖金为偶然所得,举报人应按相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十七每一起举报事项办结后,要将举报材料、证据材料、核查相关文书、立案查处等资料归档保存。


第四章  其他规定


十八 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并为其保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

(二)将举报材料和举报人的有关信息透露或者转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

(三)私自摘抄、复制、扫描、拍摄、扣压或者销毁举报材料以及对手写的匿名信函鉴定笔迹;

(四)核查有关情况时,向被核查单位和人员出示有可能泄露举报人有效信息的举报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

(五)对举报人进行奖励或者宣传时,未经举报人书面同意公开举报人信息。

十九条 举报人应客观、准确、全面反应所举报事项的内容,并对所举报事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和诬告、陷害他人。

二十 被举报单位应如实反映情况,不得隐瞒事实真相、藏匿销毁证据,不得散布恐吓、威胁言论或者打击报复、损害举报人切身利益。

二十一条 举报受理单位、举报人、被举报单位有违反相关规定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丰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二十三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重点举报事项奖励标准


丰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1827


附件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重点举报事项奖励标准


  1. 没有获得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证照不全、证照过期、证照未变更从事建设活动的,或者将生产经营项目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奖励1000元)

二、建设单位未提供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奖励500元)

三、建设单位对施工、监理、设计、勘察等参建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奖励500元)

四、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奖励500元)

五、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即从事相关作业。(奖励500元)

六、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不按照有关规定到岗履职,每月在该项目上带班生产时间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奖励500元)

七、施工单位不落实防高坠措施、高处作业人员不按照规定使用安全带。(奖励300元)

八、施工单位不按照规定编制、审批、论证、实施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未安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奖励1000元)

九、施工单位违反标准规范,在未编制专项方案、未增加安全措施的情况下盲目抢工期施工。(奖励500元)

十、施工现场不按照操作规程或专项方案进行安装、拆卸、使用临时建筑物、建筑起重机械、脚手架和模板支撑体系。(奖励1000元)

十一、监理单位不按照规定实施经常性安全检查、未有效制止违规行为、应现场旁站监理而未严格执行。(奖励500元)

十二、监理单位未按规定编制、实施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监理方案,或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未进行依规审查。(奖励1000元)

十三、监理单位对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未按照规定及时督促施工单位整改消除隐患或者督促暂停现场施工。(奖励500元)

十四、建设、勘察、设计、检验检测和监理等单位不按照规定在职责范围内管控工程安全风险隐患。(奖励500元)

十五、施工现场使用国家或行业明令“淘汰目录”的机械设备、产品和技术。(奖励500元)

十六、施工现场违反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的。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的;未采取覆盖,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工程土石方(渣土)、建筑垃圾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奖励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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