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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0MB16313731/2024-00009 [ 发文字号 ] 丰医保处字〔2023〕第003号
[ 主题分类 ] 医药管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丰都县医疗保障局
[ 成文日期 ] 2024-02-07 [ 发布日期 ] 2024-02-18
[ 索引号 ] 11500230MB16313731/2024-00009
[ 发文字号 ] 丰医保处字〔2023〕第003号
[ 主题分类 ] 医药管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丰都县医疗保障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4-02-07
[ 发布日期 ] 2024-02-18

丰都县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公示

丰医保处字〔2023003

当事人:丰都县社坛中心卫生院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23079800996XT    

经营者:陈宏

类型:事业单位

经营场所:丰都县社坛镇朝门街39号

2023年11月22日至2023年11月23日,重庆市医保基金第十飞行检查组对丰都县社坛中心卫生院进行了检查,发现该机构实施了如下违法行为: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串换诊疗项目、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重复收费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部分药品耗材进销存核查表、医用干式胶片销售出库单、临时医嘱单复印件、部分病历住院首页、体外冲击波碎石治疗登记簿、电子针疗仪技术使用说明书复印件、违规情况明细表等证据。

2023年12月1日,我局对丰都县社坛中心卫生院涉嫌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串换诊疗项目、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重复收费行为进行了立案。2024年1月1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丰都县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医保罚告字2023003),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听证要求,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由于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的相关规定,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退回违规使用的医保基金75674.9元,处罚款113512.35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交到丰都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户名:丰都县财政局,号:3100015129200001344,开户行:工行丰都县支行)。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丰都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丰都县医疗保障局

2024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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