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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07094458081/2021-00101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丰都县应急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1-03-17 [ 发布日期 ] 2021-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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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丰都县应急管理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1-03-17
[ 发布日期 ] 2021-03-17

丰都县社坛镇永一路“8•3”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丰都县社坛镇永一路“8·3

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0839时许,  代建平驾驶渝GN8998号“解放”牌轻型仓栅货车在重庆市丰都县社坛镇永一路永兴板桥子路段行驶时,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 65万元。

2020129日接县交巡警大队案件移交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成立了由县应急局牵头,县公安局、县交巡警大队、县总工会、县交通局等部门组成的丰都县社坛镇永一路“8·3”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并邀请县检察院参加,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了事故经过、应急处置、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原因、性质和责任,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了处理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的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20208394分许,代建平驾驶渝GN8998号“解放”牌轻型仓栅货车从丰都县社坛镇往三合街道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到社坛镇永一路永兴村板桥子路段时,发现前方陶文俊驾驶的渝A26016号大型普通客车停靠在前方道路右侧,代建平就驾驶渝GN8998号“解放”牌轻型仓栅货车跨越道路中心实线绕行停靠在右侧的客车。就在这时,从客车上下来的余龙碧突然从客车车头横穿道路跑了出来,正好与代建平驾驶的渝GN8998号“解放”牌轻型仓栅货车相撞,造成余龙碧当场死亡及渝GN8998号“解放”牌轻型仓栅货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代建平立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随即拨打了“110”报警电话。

二、事故相关情况

(一)事故车辆驾驶人情况

代建平,渝GN8998号“解放”牌轻型仓栅货车驾驶人,男,38岁,汉族,身份证号码:512324198210******,家住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雪玉路一支路******。准驾车型:B2,初次领证日期20061114日,有效期止:20221114日。

(二)事故车辆情况

事故车辆牌照:渝GN8998,车辆品牌:“解放”牌轻型仓栅货车,车辆型号:CA5030CCYK11L1RE4,车辆识别代码:LFNA3KB71HTB09803,发动机号:B0156426,车身颜色:白色,检验有效期止2020930日,机动车所有人:代建平,地址: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雪玉路一支路******,该机动车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在保险期内。

(三)事故道路情况

事故发生现场位于重庆市丰都县社坛镇永一路永兴板桥子路段,道路呈西北往东南走向,道路西北方向至丰都县社坛镇,东北方向往丰都县三合街道方向,道路全宽6.58米,双向两车道,道路中心线为黄实线,沥青路面,地面干燥,道路平直,交通标线控制路段。

(四)道路交通事故认定

根据重庆市丰都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00230120200000109号认定:代建平在此次事故中为同等过错,负此次事故同等责任;余龙碧在此次事故中为同等过错,负此次事故同等责任。

(五)事故伤亡人员基本情况

死者:余龙碧,女,汉族,现年65岁,身份证号码:

512324195511******,家住重庆市丰都县社坛镇永兴村2******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该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65万元。

四、  事故原因及性质

1.事故原因

根据丰都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00230120200000109号认定,代建平驾驶车辆在道路上行驶,操作措施不当,未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跨越道路中心实线绕行前方停靠在道路右侧的车辆,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之一;行人余龙碧在横过道路时未观察来往车辆的情况,在车辆临近时横穿道路,也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之一。

2.事故性质

调查组通过对本次事故的调查取证、综合分析,认定本次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责任人及相关单位的处理建议

1.对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1)代建平,该事故车辆驾驶员暨所有人。根据丰都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意见,调查组认为,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原因为代建平驾驶车辆在道路上行驶,操作措施不当,未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跨越道路中心实线绕行前方停靠在道路右侧的车辆,导致发生事故。代建平作为事故车辆的所有者,其安全管理行为与本次事故的发生无直接因果关系,不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及第四条第二款“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之规定,建议对代建平免予行政处罚,由丰都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事故车辆驾驶员暨所有人代建平进行调查处理,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目前,丰都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已对其立案调查)。

2)余龙碧,根据丰都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意见,调查组认为,余龙碧在横过道路时未观察来往车辆的情况,在车辆临近时横穿道路,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行人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从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通过;没有人行横道的,应当观察来往车辆的情况,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不得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之规定,鉴于其已经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其责任。

2.相关管理部门的处理建议

经调查,该事故车辆属于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办公厅下发的《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取消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道路运输证和从业资格证的通知》(交运办函〔2018〕2052号),自201911日起,各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不再为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即该类车已不属于交通局行政审批范畴,因此县交通局没有把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纳入日常监管范畴。丰都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在日常路检路查中,主要是针对超员、超载、超速和酒驾等重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经查,驾驶员代建平自2019529日购买该事故车辆至该事故发生止,日常运营中没有违法违规行为(除此次事故外)。在本次事故调查中,未发现货运车辆管理部门县交巡警大队、县交通局在履行安全监管职责中存在失职、渎职行为,在本次事故中不负有责任,建议不予追究责任。

六、防范措施及建议

(一)代建平应深刻吸取此次事故的教训,加强安全生产知识学习,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二)县交安办应进一步明确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放管服”改革后,相关单位的监管职能职责。

(三)相关交通执法部门要加强协作,互通信息、强化车辆路面管控。针对重点时段、路段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强化道路交通安全知识的宣传力度,将道路交通事故压降到最低限度。

丰都县社坛镇永一路“8·3

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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