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号 ] | 115002307094458081/2026-00059 | [ 发文字号 ] | (丰都)应急罚〔2026〕(危化)5号 |
| [ 主题分类 ] | 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强制 |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应急管理局 | [ 有效性 ] | |
| [ 成文日期 ] | 2026-05-19 | [ 发布日期 ] | 2026-06-04 |
| [ 索引号 ] | 115002307094458081/2026-00059 |
| [ 发文字号 ] | (丰都)应急罚〔2026〕(危化)5号 |
| [ 主题分类 ] | 安全生产监管 |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强制 |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应急管理局 |
| [ 有效性 ] | |
| [ 成文日期 ] | 2026-05-19 |
| [ 发布日期 ] | 2026-06-04 |
丰都县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丰都)应急罚〔2026〕(危化)5号
被处罚单位: 湖北聚广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4MA****3T8U
地址:武汉市硚口区***********11楼1103室
邮政编码:408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邢* 职务: 法人 联系电话:136****5921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6年3月27日县安委办移交中铁十七局宜涪高铁站前五标项目丁庄再生资源仓库旁湖北聚广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现场非法储存危险化学品(柴油)线索,2026年3月30日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到现场开展核查,发现湖北聚广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丰都县丁庄村原农副产品批发市场设置一个存放零号柴油的油罐(剩余柴油6吨左右),现场没有防静电、防雷、防爆、防渗漏等安全设施、设备,也无任何警示标识,该公司储存危险化学品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存在重大生产安全隐患。我局于2026年3月30日依法对存放零号柴油的油罐予以查封。于2026年3月31日对湖北聚广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非法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行为立案调查。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2026年3月30日)1份,证明湖北聚广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丰都县丁庄村原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建立一个存放零号柴油的油罐作为仓库,现场无防静电、防雷、防爆、防渗漏等安全设施设备,也无任何警示标识,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
证据二: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查封扣押决定书、抽样取证凭证各一份,查封扣押(场所、设施、财物)清单一份,证明湖北聚广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丰都县丁庄村原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旁储存危险化学品成品柴油属实,抽样送检、依法查封;
证据三:现场照片8张:证明湖北聚广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丰都县丁庄村原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建立一个存放零号柴油的油罐作为仓库,没有设立防静电、防雷、防爆、防渗漏等安全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证据四:询问笔录8份,证明湖北聚广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丰都县丁庄村原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建立一个存放零号柴油的油罐作为仓库,没有设立防静电、防雷、防爆、防渗漏等安全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没有安全警示标识;
证据五:书证加油台账11页,证明湖北聚广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从2026年3月5日至2026年3月27日期间一直在用油罐给工地机械车辆加油;
证据六:营业执照一份、安全生产许可证1份、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备案证一份、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一份:证明湖北聚广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
证据七:油品出库单5份:证明湖北聚广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从黄桷嘴油库购买零号柴油属实;
证据八:检测报告一份,证明湖北聚广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丰都县丁庄村原农副产品批发市场设置的油罐里储存的是危险化学品柴油属实;
证据九:宜涪高铁站前5标项目部安全总监提供的情况说明及安全隐患告知书,证明湖北聚广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拒按要求停止使用油罐加油;
证据十:光盘一份,证明2026年3月27日湖北聚广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使用油罐给车辆加油。
以上事实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结合《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二部分裁量细则第二节危险化学品部分序号108,事项名称: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裁量阶次:一档,适用条件: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的。具体标准:“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责令改正、罚款60000元(陆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账号以缴纳时本机关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为准。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丰都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涪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丰都县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6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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