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307094458081/2025-00082 | [ 发文字号 ] | (丰都)应急罚〔 2025〕 非煤 1 号 |
[ 主题分类 ] | 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应急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5-08-22 | [ 发布日期 ] | 2025-09-16 |
[ 索引号 ] | 115002307094458081/2025-00082 |
[ 发文字号 ] | (丰都)应急罚〔 2025〕 非煤 1 号 |
[ 主题分类 ] | 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应急管理局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5-08-22 |
[ 发布日期 ] | 2025-09-16 |
丰都县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丰都)应急罚〔 2025〕 非煤 1 号
被处罚单位: 丰都县渝辉建材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 丰都县暨龙镇 邮政编码: 408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江** 职务: 总经理 联系电话: 136****1222
违法事实及证据: 本机关于2025 年 08月 05 日对丰都县渝辉建材销售有限公 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采区正北侧,村道 下部存在掏底开采现象(重大事故隐患),且未及时发现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以上事实有:证据一:文书编号为“(丰都)应急现记〔2025〕非煤32号”的《现场 检查记录》1 份,证明 2025 年 07月 22 日执法检查时,丰都县渝辉建材销售有限公 司石门子饰面灰岩矿采区正北侧,村道下部存在掏挖开采现象(重大事故隐患),且 未及时发现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证据二:文书编号为“(丰都)应急责改〔2025〕非煤 32号”的《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1 份,证明 2025 年 07月 22 日执法检查时, 丰都县渝辉建材销售有限公司石门子饰面灰岩矿采区正北侧,村道下部存在掏挖开 采现象(重大事故隐患),且未及时发现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并责令丰都县渝 辉建材销售有限公司石门子饰面灰岩矿限期整改。证据三:现场照片 2张,证明 2025 年 07月 22日执法检查时,丰都县渝辉建材销售有限公司石门子饰面灰岩矿采区正 北侧,村道下部存在掏挖开采现象(重大事故隐患),且未及时发现并采取措施消除 事故隐患。等证据证实。
丰都县渝辉建材销售有限公司采区正北侧,乡道下部存在掏底开采现象(重大事故隐患),且未及时发现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
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之规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结合《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二部分第一节第 34 条中第二档裁量阶次:生产经营单位有1 项重大事故隐患,且未采取措施消除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1.5 万元到 3.5 万元的罚款,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15000元(壹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至开户行:工行丰都县支行,丰都县财政局(非税收入征缴专户),账号 3100015129200001344。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日内向丰都县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 个月内依法向涪陵区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丰都县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5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