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丰都县卫生健康委员会>政务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处罚/强制>实施结果

[ 索引号 ] 11500230008686430A/2023-00159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卫生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丰都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成文日期 ] 2023-09-08 [ 发布日期 ] 2023-09-08
[ 索引号 ] 11500230008686430A/2023-00159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卫生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丰都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3-09-08
[ 发布日期 ] 2023-09-08

关于张德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被处罚人:张德斌,身份证号:512324XXXXXXXXXX7X。

我委依法查明,你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于2023年5月4日在丰都县高家镇川祖路30号渝湖醇高粱酒门面外擅自开展口腔诊疗活动。我委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丰卫医罚〔2023〕11号),决定给予你作出没收《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 丰卫医证存〔2023〕登记的医疗器械,处叁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处罚决定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我领取处罚决定书,逾期视为送达。

你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丰都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涪陵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丰卫医罚202311号)

丰都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9月8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部门

乡镇/街道

无障碍

政策问答

政务新媒体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