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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0MB1918649C/2023-00011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文化;文物;广播、电影、电视;体育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丰都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 成文日期 ] 2022-10-10 [ 发布日期 ] 2022-10-20
[ 索引号 ] 11500230MB1918649C/2023-00011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文化;文物;广播、电影、电视;体育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丰都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2-10-10
[ 发布日期 ] 2022-10-20

丰都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F-000014(宏至商务)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丰都)文综罚字〔2022〕F-000014号

当事人:丰都县宏至商务有限公司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李中华

住所(住址等):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平都大道西段98号

(违法事实和证据)丰都县宏至商务有限公司(贵宾楼KTV)未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一案,经调查:2022年09月14日15时30分至2022年09月14日16时30分,丰都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执法人员黄朝平(280230002)、文洪(280230011)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丰都县三合街道平都大道西段98号正常营业的丰都县宏至商务有限公司(贵宾楼KTV)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1、文旅委安全日志日、周、月未按时上传;2、消防巡查记录不完善;3、未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丰都县宏至商务有限公司未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其行为涉嫌违反了《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法做出如下处理:1、现场拍照取证;2、提取营业执照、娱乐经营许可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3、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4、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丰文旅安改字【2022】4号;5、到丰都县文化旅游和发展委员会作进一步调查处理。2022年09月19日经批准依法对本案予以立案。2022年09月20日16时40分李中华接受调查询问,称丰都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提供的证据确认了证据的真实性,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丰都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丰都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书丰文旅安改字【2022】4号;3、现场证据照片4张,营业执照、娱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4、丰都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调查询问笔录。丰都县宏至商务有限公司(贵宾楼KTV)未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属实。

(处罚理由和依据)依据《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四条未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并未加强监督考核。依照《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叁仟伍佰元整(35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丰都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丰都县人民政府或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涪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丰都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2022年10月10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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