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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230MB1918649C/2025-00064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文化、体育、广电、出版 | [ 体裁分类 ] | 公文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 ||
[ 成文日期 ] | 2025-09-10 | [ 发布日期 ] | 2025-09-10 |
[ 索引号 ] | 11500230MB1918649C/2025-00064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文化、体育、广电、出版 |
[ 体裁分类 ] | 公文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5-09-10 |
[ 发布日期 ] | 2025-09-10 |
丰都县福寿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丰都县福寿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推动福寿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投资决策的通知》(渝经信发〔2025〕48号)等有关规定,设立丰都县福寿产业发展资金。为加强和规范产业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福寿产业发展资金由福寿产业工作专班和县文化旅游委共同管理,并负责对申报对象的申请事项进行审核、扶持资金的拨付和资金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 资金管理遵循公开、透明、平等、高效的原则,聚焦主业、突出重点、示范带动,发挥引导作用和激励效应。
第二章 资金筹集
第四条 资金来源
(一)县文旅产业发展资金首期注入300万元,后期由县文旅委根据产业发展需求提交县政府审议确定增补资金。
(二)县财政补贴200万元。
(三)企业赞助,自然人、法人的公益捐赠。
(四)资金的增值。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条 企业赞助和社会捐赠人享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资金捐赠到账后,由工作专班向捐赠人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
第三章 扶持对象和标准
第六条 扶持对象为在丰都县从事与丰都福寿文化有关的礼服生产、祭祀产品开发、文化创意等行业的自然人和法人。
第七条 扶持标准
(一)扶持类
1.设备购置扶持。生产福寿产品的单个项目设备购置额(不含税)在200万元以下、200万-2000万元内、2000万元及以上的,可分别申报享受生产设备购置额3%、4%、5%的资金扶持,享受扶持资金最多不超过200万元。
2.研发机构认定和扶持。自建研发中心、研究院、检测中心等机构获得国家级、省市级认定的,分别按50万元和20万元给予资金扶持,新晋级的同类型认定,只补差额部分。
3.品牌创建扶持。企业在品牌创建、产品创新等方面,获得国家、省市级认定的,若认定事项获得上级奖励的,按照上级奖励金额1:1奖励企业作为政策扶持;若认定事项上级无奖励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资金扶持。
(二)补贴类
1.厂房租金补贴。入驻福寿产业园或产业集聚区的,生产条件达到规范生产、安全生产条件的给予厂房租金补贴,其中第一年补贴50%、第二年补贴30%、第三年补贴20%。入驻福寿产业园或福寿产业集聚区的,在丰都古城开设营销门店,房屋租金前三年全免,并纳入游客主游线推介。
2.厂房建设补贴。对新建或改扩建厂房,达到标准化、规范化安全生产条件的,按实际建设投资总额10%的资金给予补贴。
3.企业用工补贴。招用我县户籍登记失业的低保家庭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脱贫人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为连续交纳1年及以上且仍在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按6000元/人标准给予补贴,同一人员终身只享受一次。
4.贷款贴息补贴。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季给予贷款实际利率 50%的财政贴息和最高0.5%/年的担保费补贴。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期限单次不超过 2 年。到期后可继续申请贷款及贴息支持,累计次数不超过 3 次。
(三)奖励类
1.非遗传承奖励。对获评国家级、市级、县级福寿产业非遗项目,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
2.科技创新奖励。获得国家级、市级“专精特新”企业认定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获得市级数字化车间认定的,奖励10万元。
3.升规入库奖励。营业收入达到2000万元并升规入库的企业,奖励20万元。若当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速超15%、企业劳动工资报酬支出同比增速超15%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
以上各项扶持、补贴和奖励政策,申报的同类型项目按最高等级标准执行;与其他行业部门既有政策重复的,执行行业部门政策;协议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内容执行;同类型项目均不重复享受。
第四章 资金申请程序
第八条 申报程序
(一)申报受理
1.县文化旅游委每年公布征集公告及申报指南,明确当年度福寿文化产业发展资金支持内容、申请条件和相关要求等。
2.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和法人按照公告有关规定向县文化旅游委进行项目申报,县文化旅游委对申报材料进行统一整理和审查。
(二)审核公示
1.县文化旅游委组织有关人员对申报项目开展审查,形成审查意见和执行建议。
2.福寿产业工作专班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对审查意见和执行建议进行复审。
3.县文化旅游委将拟兑现情况在县级媒体进行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监督。
(三)资金拨付
1.公示结束后,无异议的自然人和法人向县文化旅游委提供企业或个人名称及银行账号等情况。
2.县文化旅游委在完善相关手续后,原则上一个月内将政策资金拨付到位。
第五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福寿产业发展资金在县文化旅游委账户下设立专门会计科目,执行相关财务管理规定,实行“专款管理、专款专用、独立核算”。
第十条 县文化旅游委做好资金的信息公开,对资金的设立和终止信息、管理架构和人员信息、筹集的资金和福寿产业发展资助项目等信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全面及时披露,依法接受审计和相关部门的监督。
第六章 工作要求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通过伪造材料、虚报业务等手段骗取资金的,立即追回已拨付资金,取消其3年内申报资格,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工作人员存在对自然人和法人申报材料审核不严、包庇弄虚作假行为的,给予政务处分;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