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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0008686473P/2020-00160 [ 发文字号 ] 丰都统计发〔2020〕26号
[ 主题分类 ] 统计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发布机构 ] 丰都县统计局
[ 成文日期 ] 2020-06-23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 索引号 ] 11500230008686473P/2020-00160
[ 发文字号 ] 丰都统计发〔2020〕26号
[ 主题分类 ] 统计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发布机构 ] 丰都县统计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0-06-23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丰都县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根据《重庆市统计局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办法》精神,结合我县统计工作实际,研究制定了《丰都县统计局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丰都县统计局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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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公开发布)



丰都县统计局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创新统计管理方式,规范统计执法行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进一步完善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制度,根据《国家统计局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办法(试行)》和 《重庆市统计局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丰都县采用“双随机”抽查方式开展的统计执法检查。全国经济普查、全国农业普查、全国人口普查等重大国家统计调查的随机抽查按照国家统计局、重庆市统计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工作,坚持依法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协同推进的原则,严格按照统计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在县统计局党组统一领导下,由县统计执法检查队统一组织实施,有关职能科(室、中心、队)配合。

第四条  组织和参与随机抽查的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工作纪律,不得泄露随机抽查有关情况。

第五条  国家常规统计调查、抽样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随机抽查内容为:

(一)调查对象依法提供统计资料情况,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情况,依法建立并执行统计资料管理制度情况,为履行法定填报职责提供保障情况,依法配合统计调查和统计监督情况;

(二)遵守统计法情况,履行法定统计职责情况,执行国家统计政令和统计行政管理制度情况。

第六条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为:

(一)调查对象依法提供统计资料情况;

(二)调查对象依法建立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和统计资料管理制度情况;

(三)调查对象依法为履行法定填报职责提供保障情况;

(四)调查对象依法配合统计调查和统计监督情况。

第七条 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统计执法检查领域和范围内所有统计调查对象为检查对象名录库。

第八条 检查对象按照下列程序进行抽取。

(一)随机抽取检查对象或按照局长办公会的安排、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检查的。

(二)在抽中的各乡镇(街道)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调查对象,也可根据需要在县直单位直接抽取一定数量的调查对象。在县统计局领导和有关人员见证下,由县统计执法检查组人员对乡镇(街道)或调查对象进行排序,随机抽取。

第九条 统计执法检查人员应符合专业要求且与检查单位无利害关系的人员中随机抽取。

第十条  检查时首先对抽中的调查对象遵守统计法情况进行检查,再对遵守执行统计法、履行法定统计职责、执行国家统计政令和统计行政管理制度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一条 统计执法检查原则上采取“双随机”抽查方式进行。对违法案件的立案查处和对违法举报线索的核实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根据工作需要,对存在数据异常、配合程度不高、有重大统计违法嫌疑的调查对象,经县统计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可直接进行执法检查。

第十二条 “双随机”抽查的现场检查,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对随机抽查中发现的统计违法行为,或统计执法人员在抽查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严格依照统计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立案查处。

第十四条 各统计专业开展的数据质量检查工作可参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丰都县统计局负责解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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