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丰都县生态环境局>政务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处罚/强制>实施结果

[ 索引号 ] 115002300086860353/2023-00210 [ 发文字号 ] 丰环罚〔2023〕5号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丰都县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3-05-12 [ 发布日期 ] 2023-05-19
[ 索引号 ] 115002300086860353/2023-00210
[ 发文字号 ] 丰环罚〔2023〕5号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丰都县生态环境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3-05-12
[ 发布日期 ] 2023-05-19

丰都县石文胜养殖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丰都县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丰环罚〔20235

-------------------------------------------------------------------------------------------------------------


被处罚单位:丰都县石文胜养殖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30MA5YQBQP9F(个体工商户)

地址:丰都县南天湖镇******

经营者:石文胜

居民身份证:5123**********673X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陈述申辩(听证)情况和处罚理由

接群众投诉,我局于202328日对石文胜在丰都县南天湖镇梨地坪村6组经营的丰都县石文胜养殖场(以下简称你养殖场)进行现场检查并经调查核实,存在如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养殖场饲养生猪180头,未对圈舍冲洗污水进行收集、贮存、处理,冲洗污水通过养殖场附近溶洞进行排放。经采样监测,排入溶洞的污水化学需氧量3410mg/L、氨氮540mg/L、总磷78.1mg/L,对环境造成了污染。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328日在你养殖场检查时所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壹份。

2.202328日在你养殖场所拍摄的图片、视听资料。

3.202329日对经营者石文胜所作的调查笔录壹份。

4.丰都县农业农村委查询的生猪销售记录壹份。

5.丰环(监)字[2023]SYZD01号监测报告。

6.2023418日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壹份。

7.丰都县石文胜养殖场营业执照复印件。

你养殖场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六条养殖专业户应当根据养殖污染防治要求,实行雨水、污水分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贮存设施,及时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收集、贮存、处理,防止污染水体。之规定

对于你养殖场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以丰环立案〔20235号予以立案调查。2023425日向你养殖场直接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丰环责改〔202311号)及《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丰环罚告〔20233号)。要求你养殖场立即停止利用溶洞、渗井、渗坑等自然地理条件排放养殖污水的行为;养殖期间,建设足以收纳、处理养殖废水废渣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并保证其正常运行,确保不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同时告知了你养殖场违法事实、拟进行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养殖场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后,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我局复核认为:

环境保护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所有排污者均应切实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以确保周边环境安全。你养殖场未对圈舍冲洗污水进行收集、贮存、处理,冲洗污水通过养殖场附近溶洞进行排放。你养殖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我局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进行裁量,决定对你养殖场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养殖专业户未实行雨污分流,未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贮存设施,未及时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收集、贮存、处理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养殖场处以:

罚款5400元(大写:伍仟肆佰元整)

罚款限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丰都县建设银行转账或现金缴纳(缴款人名称必须与本决定书一致,填写缴款人、收款人信息须包括括号及括号内内容)

收款人:丰都县财政局(非税收入征缴专户)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行

账号:50050129360008000010

凭已缴款凭证到丰都县生态环境局301办公室领取罚没收据。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对你养殖场予以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丰都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涪陵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丰都县生态环境局

2023512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部门

乡镇/街道

无障碍

政策问答

政务新媒体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