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300086869167/2022-00202 | [ 发文字号 ] | 丰环罚〔2022〕14号 |
[ 主题分类 ]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生态环境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2-08-26 | [ 发布日期 ] | 2022-09-02 |
[ 索引号 ] | 115002300086869167/2022-00202 |
[ 发文字号 ] | 丰环罚〔2022〕14号 |
[ 主题分类 ]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生态环境局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2-08-26 |
[ 发布日期 ] | 2022-09-02 |
陈柳霖行政处罚决定书
丰都县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丰环罚〔2022〕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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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陈柳霖
居民身份证:5002**********2977
地址:丰都县名山街道鹿鸣寺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陈述申辩(听证)情况和处罚理由
接群众投诉,我局于2022年7月4日凌晨四点对你位于丰都县三合街道峡南溪谢家湾幸福小学附近建筑工地进行现场检查核实,存在如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工地位于碧桂园住宅小区旁边,未办理夜间施工审批手续,2022年7月4日凌晨四点仍在进行渣土清运工作,产生噪声污染,引发居民投诉。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对你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壹份。
2.2022年7月4日凌晨拍摄的图片及视频资料。
你未办理夜间施工审批手续擅自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夜间施工作业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之规定。
对于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以丰环案〔2022〕20号予以立案调查。2022年8月16日向你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丰环罚告〔2022〕15号)。告知你违法事实、拟进行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后,未提出听证申请,于2022年8月22日提出了陈述意见:一是县政府要求谢家湾幸福小学顺利开学;二是因赶工期且白天高温,为了工人身体健康考虑才在夜间进行施工;三是不知道夜间施工需要办理手续;四是希望免于行政处罚。
我局复核认为:
你未办理夜间施工审批手续,凌晨四点仍在清运渣土,产生噪声污染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你应为上述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你的陈述意见不是免责事由,不应作为我局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考虑因素。鉴于你能主动承担责任,如实陈述违法行为,主动配合执法机关查清事实,符合《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从轻处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酌情从轻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一条第二项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夜间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勘探、施工、装修、装卸等作业,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处以:
罚款21000元(大写:贰万壹仟元整)。
罚款限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丰都县建设银行转账或现金缴纳(缴款人名称必须与本决定书一致,填写缴款人、收款人信息须包括括号及括号内内容)。
收款人:丰都县财政局(非税收入征缴专户)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行
账号:500***************10
凭已缴款凭证到丰都县生态环境局301办公室领取罚没收据。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对你予以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丰都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涪陵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丰都县生态环境局
2022年8月26日
附:《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
第六十五条施工单位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夜间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勘探、施工、装修、装卸等作业的,应当在开始施工四个工作日前向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夜间作业的原因、时段、作业点、使用机具的种类、数量以及施工场界噪声最大值(场界噪声最大值不能确定的,以施工机具说明书载明的噪声排放最大值代替),并出示市政、建设等有关部门的证明。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自受理申报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作出决定。
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核同意进行夜间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在夜间作业前二十四小时公告附近居民。
第一百零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一)生产、经营、施工中未保证其场界噪声值符合规定排放标准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高、中考期间擅自施工造成环境噪声扰民的从重处罚;
(二)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夜间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勘探、施工、装修、装卸等作业,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夜间施工未按照规定提前公告附近居民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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