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30008686406R/2025-00114 | [ 发文字号 ] | 丰都水罚决字〔2025〕6号 |
[ 主题分类 ] | 水利、水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水利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5-06-26 | [ 发布日期 ] | 2025-07-01 |
[ 索引号 ] | 11500230008686406R/2025-00114 |
[ 发文字号 ] | 丰都水罚决字〔2025〕6号 |
[ 主题分类 ] | 水利、水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水利局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5-06-26 |
[ 发布日期 ] | 2025-07-01 |
丰都县水利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重庆绿岛源建材集团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法定代表人:秦大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0774891898M
地址:重庆市丰都县高家镇汶溪社区1组
一、水事违法事实和证据
县水土保持站移交,经查,你公司位于丰都县高家镇绿色矿山发展示范项目,应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合计691.456323万元。我局分别于2024年9月27日向你公司送达《丰都县水利局关于限期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通知》(丰水水保发〔2024〕21号)文件,限你公司于2024年10月20日前完成缴纳155.64906万元;2024年10月7日向你公司送达《丰都县水利局关于限期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通知》(丰水水保发〔2024〕22号)文件,限你公司于2024年11月10日前完成缴纳535.807263万元,逾期未缴纳。2024年12月9日,你公司向我局提交《关于延期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申请书》,申请分期缴纳。截至2025年5月底,你公司因为生产经营困难仍未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本局认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专项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收取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三款“生产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和生产过程中发生的水土保持费用,按照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处理。”的规定,已构成违法。具体有以下证据为凭:
1.重庆绿岛源建材集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1份;
2.2025年5月29日重庆绿岛源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李*调查笔录一份;
3.2024年9月27日送达的丰都县水利局关于限期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通知(丰都水保发﹝2024﹞21号);
4.2024年10月7日送达的丰都县水利局关于限期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通知(丰都水保发﹝2024﹞22号);
5.2024年12月9日重庆绿岛源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延期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申请书;
6.《丰都县水利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丰都水罚先告字﹝2025﹞5号)及送达回证。
证据1、2、3、4、5证明在重庆绿岛源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丰都县高家镇绿色矿山发展示范项目,未缴纳该项目的水土保持补偿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违法事实成立,证据6证明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之规定履行了告知义务。
重庆绿岛源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17日收到我局发出的《丰都县水利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丰都水罚先告字﹝2025﹞5号)后,逾期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亦未提出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三倍以下的罚款。”;以及《重庆市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10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缴纳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691.456323万元(大写:陆佰玖拾壹万肆仟伍佰陆拾叁元贰角叁分)及其滞纳金(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时间分别从2024年10月21日、2024年11月11日起(扣除申请缓交期限2024年12月9日至2025年年5月31日)至缴清之日止。同时决定对你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6.91万元(大写:陆万玖仟壹佰元)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丰都县行政服务中心水利局窗口领取《重庆市丰都县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并凭《重庆市丰都县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行政服务中心财政窗口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及没收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出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丰都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丰都县水利局
2025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