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300086862628/2025-00006 | [ 发文字号 ] | 丰都司法发〔2024〕24号 |
[ 主题分类 ] | 司法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司法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4-10-25 | [ 发布日期 ] | 2025-01-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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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字号 ] | 丰都司法发〔2024〕24号 |
[ 主题分类 ] | 司法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司法局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4-10-25 |
[ 发布日期 ] | 2025-01-03 |
丰都县司法局 中共丰都县委政法委 中共丰都县委社会工作部关于印发《丰都县司法协理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丰都县司法协理员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丰都县司法局 中共丰都县委政法委
中共丰都县委社会工作部
2024年10月25日
丰都县司法协理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司法协理员队伍管理,保障司法协理员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司法协理员合法权益,根据司法部办公厅《关于扩大司法协理员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司办通〔2024〕10号)、市司法局、市委社会工作部、市委政法委《关于印发重庆市司法协理员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司发〔2024〕12号)及《丰都县司法协理员制度试点工作方案》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司法协理员的招聘、使用、管理、监督、保障及责任追究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司法协理员是指由司法行政机关公开招聘,使用并支付报酬,为基层司法所基层法治建设和日常运转工作提供辅助支持的编外聘用人员。
第三条 司法协理员管理遵循科学规范、部门协同、责权明晰、严格监督、合理保障的原则。
第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司法协理员使用管理工作,并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司法协理员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财政、人社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将司法协理员工资福利、社会保障、教育培训和日常办公等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做好司法协理员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章 职责任务
第五条 司法协理员主要辅助司法所履行辖区的法治政府建设、法治社会建设、刑罚执行三类工作。具体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基层普法与依法治理、基层公共法律服务、社区矫正、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行政执法协调监督、行政复议、合法性审查、法律援助、人民监督员人民陪审员选任、远程视频会见、立法意见建议收集等基层法治建设职责。完成司法所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司法协理员应当热情接待群众来访、来电,及时汇报、正确处理,不得敷衍了事,不得延误工作,如遇特殊情况或重大事件,应及时报告,协助妥善处理。
第三章 招聘录用
第七条 根据司法部《关于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意见》(司发〔2009〕19号)的要求,结合乡镇(街道)经济发展、常住人口、管理服务对象等情况综合确定员额数量,可以实行“专人专岗”“专人专职”,也可以实行“一人多岗”“一人多职”,实现力量使用效能最大化。
第八条 司法协理员招聘由县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县人社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第九条 司法协理员招聘应当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统一招聘标准和程序,明确招聘岗位,严格选拔录用。
第十条 司法协理员招聘应当按照报名、考试、体检、政审、考察和公示等程序,择优录用。
第十一条 新招聘司法协理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
(2)年龄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
(3)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和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工作能力;
(4)能熟练使用计算机常用办公软件,具有较好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5)组织纪律性强,执行力强,能适应基层一线工作;
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和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考试,法学类专业本科毕业生,具有政法单位相关工作经历或烈士,因公牺牲司法行政干警的配偶、子女。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录用为司法协理员:
(1)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犯罪正在接受调查的;
(2)被开除公职、军籍的;
(3)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4)曾因违法、违纪被开除或者解聘的;
(5)曾因违反司法行政机关管理规定被辞退的;
(6)不适合从事协理员工作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对录用的司法协理员,由县内国有企业签订合同,实行劳务派遣用工。
现有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和行政复议辅助人员,由司法行政机关组织考试考核,合格后纳入司法协理员队伍管理,不合格的予以退回劳务派遣公司。
司法协理员录用后应当在县司法局最低服务年限三年。
第四章 管理、考核和监督
第十四条 司法协理员应与司法行政人员同管理、同监督、同服务。司法行政机关要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层层落实司法协理员管理责任,建立健全严格的责任追究机制。司法协理员所在司法所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联系司法所的司法行政机关领导负领导责任。
第十五条 司法协理员培训工作纳入司法行政队伍培训工作总体规划,定期对司法协理员开展思想政治、法律知识、业务技能、安全防护、心理素质培训,强化纪律作风养成,不断提高司法协理员的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
司法协理员的培训主要包括岗前培训、岗位培训和年度培训。岗前培训考试不合格的,退回劳务派遣公司;岗位培训、年度培训考试不合格的,重新培训考试,且当年不得评先评优。重新考试仍不合格,退回劳务派遣公司。
第十六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制定量化考核方案和操作标准,定期对司法协理员的政治思想、工作绩效、遵章守纪、教育培训、履职能力等情况进行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层级评定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司法协理员考核采取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日常考核由所在司法所每季度组织实施,年度考核由县司法行政机关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优秀等次人员不超过司法协理员实有人员总数的15%。
年度考核作为层级评定、评先评优、岗位调整、退回等的依据。在工作中有重大过错的,年度考核不得评为合格。
第十九条 司法协理员履行职责,应当自觉接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司法行政机关投诉举报司法协理员涉嫌违法违纪的行为。
第二十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司法协理员履行职责和遵纪守法情况进行监督,根据司法协理员违法违纪行为性质、情节轻重等,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
第二十一条 司法协理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行政机关可以退回劳务派遣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