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300086862628/2019-00120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司法局 | ||
[ 成文日期 ] | 2019-06-24 | [ 发布日期 ] | 2019-06-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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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司法局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19-06-24 |
[ 发布日期 ] | 2019-06-24 |
行政复议决定(丰都府复〔2019〕1号)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丰都府复〔2019〕1号
申请人:丰都某餐厅。
被申请人:丰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住所地:丰都县三合街道平都大道西段58号。
法定代表人:张双权,职务:局长。
第三人:刘某,男,汉族。
申请人丰都某餐厅(不服被申请人丰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县人力社保局”)2019年1月24日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丰人社伤险认字〔2019〕36号),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19年3月11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县人力社保局2019年1月24日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并作出刘某受伤不属于工伤或不视为工伤的决定。
申请人称:
一、刘某采取欺骗手段编造受伤的虚假事实,县人力社保局在未核实事实真相的前提下认定刘某受伤属于工伤是错误的,应当予以撤销。
(一)刘某未在丰都某餐厅受伤,也不是在2018年8月16日早上受伤。刘某2018年8月16日之前就对丰都某餐厅的洗碗工杜某说过,他在外面摔伤了,刘某要求杜某给他作假证,杜某没有同意。后杜某在其女儿的店里玩耍时,刘某骑着摩托车找到她,并给杜某带来牛奶和钱。当时,杜某只收下了牛奶,没有收刘某送来的钱。刘某要求杜某给他作证,并欺骗杜某作假证是为了去办低保,在这种情况下,刘某把杜某带到梅花村楼上,县人力社保局工作人员从电脑打出来,杜某照抄了一份,杜某根据刘某的意思在县人力社保局办公处提供了刘某是在丰都某餐厅摔伤的假证明。
(二)刘某之前已受伤。2018年8月16日早上,刘某到丰都某餐厅来上班时说腰部有点痛,厨房师傅田某得知后,与清洁工田某将刘某送到丰都县中山医院治疗,医生说只是肌肉损伤,只开了止痛药。但刘某要求做CT。CT报告出来后医生说尾椎有点撕裂,看不出来是新伤还是旧伤,休息几天就好了,刘某当时并没有说是丰都某餐厅受伤的。之后,因田某在丰都某餐厅工作不服从管理,于2018年11月8日被丰都某餐厅解雇。对此,田某怀恨在心并到县人力社保局配合刘某作了在餐厅受伤的假证。而刘某不是在上班时间受伤,也不符合工伤认定情形条件下受伤,被申请人却用2017年的证据来证明2018年发生事情这明显不当。此外,田某出具的证明,称刘某是搬丰都某餐厅的广告牌摔倒的,而广告牌是在丰都某餐厅外人行道上,从餐厅内根本看不到广告牌的位置,这也足以证明田某所证明的事项是假的。
(三)原丰都某餐厅大堂经理廖娅的调查笔录中,也只是说刘某拿医药发票来报销,并没有提供刘某受伤是什么时间、什么地点、是什么药发票等情况,不足以作为认定刘某认定工伤的依据之一。
(四)刘某为了达到认定工伤的目的,事先设下圈套,在厨房师傅田某等人将刘某送到丰都县中山医院检查的同时,还向丰都县公安局报警,其用意就是围绕认定工伤在做文章。但刘某只提供了县公安局的接警记录,并没有提供县公安局调查核实记录。这只是刘某单方陈述,不能作为认定工伤的依据之一。
二、被申请人县人力社保局未向申请人丰都某餐厅送达《认定工伤举证通知书》,属程序严重违法,应当予以撤销 。
县人力社保局在审查刘某是否构成工伤的程序中,没有向丰都某餐厅送达《认定工伤举证通知书》,导致申请人丧失举证权利,因此县人力社保局认定工伤属严重程序违法,应当予以撤销。
综上所述,请求丰都县人民政府撤销县人力社保局2019年1月24日作出的《决定书》,并作出刘某受伤不属于工伤或不视为工伤的决定。
被申请人称:
一、 县人力社保局作出的《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申请人诉称的“事实和理由”不成立。
《决定书》认定:刘某系丰都某餐厅职工,具体从事餐饮厨师工作。于2018年8月16日上午9点左右,刘某上班时发现订餐广告牌倒地,于是就去把订餐广告牌立好之后走下梯子,由于楼梯地板是黑色花纹大理石材料制作且楼梯上面有倒垃圾漏的油水十分湿滑,刘某在走梯子时不慎摔倒受伤。2018年8月16日经丰都县中山医院治疗,诊断为:1、腰椎横突骨折(L1、2、3椎体) ; 2、腰椎软组织伤。后于2018年8月21日转入丰都县中医院治疗,诊断为:腰1.2.3左侧横突骨折。有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认定申请书、证人证言、银行交易明细、受伤现场照片、调查笔录、丰都县中山医院病历及诊疗证明书、丰都县中医院病历及诊疗证明书等证据证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申请人称:“刘某采取欺骗手段编造受伤,县人力社保局未核实,对刘某受伤认定为工伤”与事实不符。
二、《决定书》适用法律正确。
第三人刘某是丰都某餐厅职工,具体从事餐饮厨师工作,其上班时扶倒地的订餐广告牌后下楼梯摔倒受伤,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一)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故《决定书》予以认定为工伤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三、《决定书》程序合法。
刘某于2018年11月30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县人力社保局于同日受理,并通过邮寄方式向丰都某餐厅送达了《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经查丰都某餐厅于2018年12月8日收到《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后未进行答辩。县人力社保局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及有关证据,于2019年1月24日作出《决定书》,并依法将《决定书》送达给申请人及第三人,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县人力社保局作出的《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丰都县人民政府维持县人力社保局作出的《决定书》。
第三人刘某称:
刘某是丰都某餐厅的厨师,2018年8月16日上早班,早上上班工作人员比较少,管理员和店长都是10点左右来上班,所以在管理员和店长来之前,店里的事情都是由厨师负责,由于订餐广告牌是通往餐厅的主要通道,因此,刘某发现订餐广告牌倒后,并去搬起来,由于地板有垃圾泄漏油水,刘某在走楼梯时不慎摔伤。摔伤后头摔昏了,同事看到后通知了管理员和店长,因他们很长时间未到店里,刘某拨打了110,110告知刘某尽快到医院治疗。管理员到店后和同事田某一同扶刘某到中山医院进行检查治疗。经检查为腰椎骨折,丰都某餐厅老板和管理员只让医院开了点止痛药。后因病情未好转,刘某于2018年8月21日转入县中医院治疗。因老板不支付医疗费和所欠的三个月的工资,于是向县人力社保局申请工伤认定。因同事不敢出来作证,刘某说给予适当工作时间耽搁补偿后,同事才到县人力社保局作笔录作证。
经审理查明:
刘某系丰都某餐厅职工,具体从事厨师工作。2018年8月16日上午9点左右,刘某上班时发现丰都某餐厅订餐广告牌倒地,于是将订餐广告牌立好之后走下梯子,由于楼梯地板湿滑,刘某在走梯子时不慎摔倒受伤。因通知餐厅管理员和店长后,并未及时到场,刘某于2018年8月16日9点51分左右拨打110报警,接警人员让其先急救处理。丰都某餐厅管理员田某到餐厅后和清洁工田某将刘某送往丰都县中山医院治疗。经丰都县中山医院治疗,诊断为:1、腰椎横突骨折(L1、2、3椎体) ; 2、腰椎软组织伤。因刘某病情未见好转,于2018年8月21日转入丰都县中医院治疗,诊断为:腰1.2.3左侧横突骨折。
2018年11月29日刘某向县人力社保局申请工伤认定,县人力社保局于2018年11月30日予以受理,2018年12月6日向丰都某餐厅送达《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丰人社伤险举字〔2018〕79号),2018年12月8日丰都某餐厅前台签收。2019年1月24日县人力社保局作出《决定书》认定刘某受伤属于工伤。丰都某餐厅不服该《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2019年3月11日依法受理。
以上事实有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认定申请书、证人证言、银行交易明细、调查笔录、重庆市公安局案(事)接报回执、丰都县中山医院病历及诊疗证明书、丰都县中医院病历及诊疗证明书、《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及邮寄送达凭证、行政复议申请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
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工伤认定办法》第二条之规定,县人力社保局是作出工伤认定的适格主体。
二、就本案第三人刘某是否在丰都某餐厅受伤,通过县人力社保局的调查笔录、证人证言、重庆市公安局案(事)接报回执及丰都县中山医院及丰都县中医院的诊断证明等所形成的证据链,足以证明刘某是在丰都某餐厅因立订餐广告牌摔伤,受伤属于工伤。县人力社保局的两份调查笔录时间表述为2017年6月16日15时43分,属于笔误,从调查笔录结尾被调查人签署的时间可以佐证,从而不影响事实的认定。至于申请人丰都某餐厅提供的杜某说刘某未在餐厅摔伤的证人证言,因杜某的三份证人证言相互矛盾,且在本案听证时,杜某明确表示对于自己的证人证言内容不清楚是什么,只是照抄签字,因此对杜某的证人证言不予采纳。丰都某餐厅提供的许春燕的证实与本案无关,仅田某的证人证言不足以作为刘某不在丰都某餐厅受伤的认定证据。
三、县人力社保局在法定期限内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向丰都某餐厅送达《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作出《决定书》程序合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丰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9年1月24日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丰人社伤险认字〔2019〕36号)。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丰都县人民政府
2019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