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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0MB19180751/2023-00083 [ 发文字号 ] 渝丰都市监处字〔2023〕111号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丰都县市场监管局
[ 成文日期 ] 2023-08-18 [ 发布日期 ] 2023-08-22
[ 索引号 ] 11500230MB19180751/2023-00083
[ 发文字号 ] 渝丰都市监处字〔2023〕111号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丰都县市场监管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3-08-18
[ 发布日期 ] 2023-08-22

丰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丰都市监处字〔2023〕111号)


当事人:徐世友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类型:个体工商户

注册号:92500230MA5Y06804F
经营者:徐世友

公民身份证号码:512****************

经营场所:重庆市丰都县许明寺镇佳苑居委3组平安路84号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食品销售;烟草制品零售。

注册日期:2011年11月11日 

2023年6月29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位于重庆市丰都县许明寺镇佳苑居委3组平安路84号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经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摆放待销售的“康师傅老坛酸菜牛肉面”超过保质期,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涉嫌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随后,经本局负责人批准,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相关食品依法予以扣押,并向当事人下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丰市监强制[2023]0733号)及《场所/设施/财物清单》(文书编号:0000733)。2023年7月5日,经本局批准立案调查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行为展开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5月30日更换了新版营业执照,在重庆市丰都县许明寺镇佳苑居委3组平安路84号开了一家的副食店,并在此从事预包装食品经营活动。至本局2023年6月29日现场检查查获时止,当事人未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未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致使下列过期食品依然在店内货架上摆放销售:“规格为122克/袋的“康师傅老坛酸菜牛肉面”14袋,销售价格为2.5元/袋,保质期6个月,生产日期2022年12月13日”。

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35元,本局于2023年6月29日依法予以扣押,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第一组: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情况和当事人具有食品经营资质的事实;

第二组:当事人的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经营场所现场检查照片6张、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等证据,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事实;

第三组:本局现场笔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涉案物品货值金额为35元,及无违法所得的事实。

2023年8月1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渝丰都市监告字〔2023〕102号),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在法定的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食品保质期是指食品在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在保质期内,消费者可以安全食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会发生品质变化,产生大量致病细菌,如果食用,则有可能导致食物中毒和急性传染病,安全性无法得到保障。本案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已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经营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本案涉案物品较少、无违法所得,符合《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的规定,建议予以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没收过期食品;

2.罚款1000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工商银行(户名:丰都县财政局;开户行: 工行丰都县支行;账号:3100015129200001344)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丰都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丰都县市场监督管理        

                                    2023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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