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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230008686246J/2023-00054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3-06-25 | [ 发布日期 ] | 2023-06-25 |
[ 索引号 ] | 11500230008686246J/2023-00054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3-06-25 |
[ 发布日期 ] | 2023-06-25 |
行政执法基本事项信息公示
一、执法主体
1.执法机关:丰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实施机构:丰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执法支队
3.执法人员名录
姓名 |
执法证号 |
程学清 |
31-z28008 |
陈 渝 |
31-z28004 |
陈 红 |
31-z28019 |
殷晓东 |
31-z28005 |
李雨筑 |
31-z28018 |
二、执法职责
丰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执法支队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名义,统一行使劳动保障监察、人事管理领域的行政处罚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等执法职能。
三、执法权限
丰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执法支队承担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法律、法规明确的行政执法职能,监督指导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有关方面的执法工作,具体以执法事项清单的方式明确。
四、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4.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5.重庆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6.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
五、执法程序
(一)受理与立案
1.任何组织或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2.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举报人反映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查处,并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属实,为查处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3.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对因同一事由引起的集体投诉,投诉人可推荐代表投诉。
4.投诉应当由投诉人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递交投诉文书。书写投诉文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投诉,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笔录,并由投诉人签字。
5.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通过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举报等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查处。
6.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审查批准。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批准之日即为立案之日。
(二)调查与检查
1.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2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指定其中1名为主办劳动保障监察员。
2.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三)案件处理
1.对用人单位存在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事实确凿并有法定处罚(处理)依据的,可以当场作出限期整改指令或依法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当场作出限期整改指令或行政处罚决定的,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当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限期整改指令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3.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立案调查完成,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或者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立案决定;特殊情况,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六、投诉举报电话:023-70605557
七、救济途径
1.自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六个月内向涪陵区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