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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0008686246J/2026-00032 [ 发文字号 ] 丰人社监罚〔2026〕2号
[ 主题分类 ] 劳动、人事、监察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丰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6-03-27 [ 发布日期 ] 2026-04-02
[ 索引号 ] 11500230008686246J/2026-00032
[ 发文字号 ] 丰人社监罚〔2026〕2号
[ 主题分类 ] 劳动、人事、监察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丰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6-03-27
[ 发布日期 ] 2026-04-02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理单位:重庆鸿宇鹏程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0MADRTBBDXG

法定代表人:杨敬烨

单位地址:重庆市丰都县龙河镇冉家河村6组学校

我局于2026212日邮寄送达的《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丰人社监令〔20263号)责令你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于收到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按照《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丰人社监询〔20263号)要求到我局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接受询问,同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但至今为止,你单位仍未按询问通知书要求提供全部相关资料并接受询问,也未向我局作出任何解释以上事实有《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丰人社监询〔20263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丰人社监令〔20263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丰人社监听告〔20263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丰人社监罚告〔20263号)及上述文书的送达回证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的规定。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2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请你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规定到银行缴纳罚款,并将缴纳罚款凭证返还我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项的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丰都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涪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未申请行政复议、未起诉又不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丰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2026327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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