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都县农业农村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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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丰都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丰都县生态环境局

丰都县城市管理局

丰都县公安局

关于加强露天焚烧秸秆管理的通告

丰农业农村委发〔2023228

为进一步推进我县农作物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健康,维护公众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及《关于加强露天焚烧秸秆管理的通告》(渝农发〔2016277号)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秸秆包括水稻、玉米、油菜、小麦等农作物秸秆及其落叶。

二、严禁在城市建成区周边20公里范围内、高速公路及铁路两侧各5公里范围内、国道及省道公路干线两侧各2公里范围内以及重点区域、人口聚集区焚烧秸秆。

三、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农业农村、生态环境、城市管理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对违法单位或个人可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阻碍监督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根据我县实际情况,全县30个乡镇(街道)划分为核心区域、重点区域、一般控制区域,露天焚烧实行分级管控制度。三合街道、名山街道、双路镇、湛普镇、虎威镇、兴义镇、树人镇为核心区域,由县农业农村委、县生态环境局、县城市管理局、属地乡镇(街道)共同管理;高家镇、龙孔镇、十直镇、社坛镇、包鸾镇为重点区域,由县农业农村委、县生态环境局、属地乡镇共同管理;其他乡镇为一般控制区域,主要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县农业农村委、县生态环境局指导监督。

五、大力推广秸秆肥料化、饲料化、能源化、基料化、原料化五化利用技术,采取集中收储、市场运营主体及大户收购、就地还田等措施,加强秸秆综合利用,从源头解决秸秆露天焚烧问题。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欢迎社会公众检举、揭发露天焚烧行为,共同保护环境。

举报电话:

城市建成区内——70760110(县城市管理局)

城市建成区外——70606527(县农业农村委)

特此通告

丰都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丰都县生态环境局
丰都县城市管理局            丰都县公安局
2023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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