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都县农业农村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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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丰都县人民检察院

丰都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丰 都 县 公 安 局

丰都县生态环境局

丰 都 县 交 通 局

丰 都 县 水 利 局

丰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丰 都 县 林 业 局

关于丰都县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实行

全面禁捕的通告

丰农业农村委发〔2020〕334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共抓长江大保护的决策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长江流域禁捕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1号)《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和《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等8部门关于重庆市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实行全面禁捕的通告》(渝农发〔202014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决定对全县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实行全面禁捕。现通告如下:

    一、禁捕时间

    2021110时至2030123124时。

    二、禁捕范围

    长江干流丰都段及其河汊;龙河干流丰都段、渠溪河干流丰都段、碧溪河丰都段、石马河、暨龙河、双鹰河、包鸾河、飞龙河、双龙河、小佛溪、大沙溪、朗溪、赤溪、汶溪、汀溪、双溪、玉溪、撮箕铺、大山溪干流及与干流水域一体的河汊水域,以水陆交界线为界(详细禁捕范围以渝农发〔2020148号为准)。

    三、禁止类型

    禁捕范围和禁捕时间内,禁止生产性捕捞、禁止扎巢采卵。禁止销售在禁捕范围和禁捕时间内捕获的渔获物。

纳入全县禁捕范围内的重点水域,每年31日至630日禁止垂钓,其他时间内的垂钓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专项(特许)捕捞

    禁捕范围和禁捕时间内,因特定资源的利用、科研调查、苗种繁育等需要采捕天然渔业资源的,按照国家、市有关规定依法实行专项管理。

    五、执法监督

    违反本通告的,由有关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2021110时起实施。

 

丰都县人民检察院     
丰都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丰都县公安局      
丰都县生态环境局    
丰都县交通局      
丰都县水利局      
丰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丰都县林业局      
2020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丰都县农业农村委员会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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