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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2307094905613/2025-00176 | [ 发文字号 ] | 无 |
[ 主题分类 ] | 农业、林业、水利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 ||
[ 成文日期 ] | 2025-08-26 | [ 发布日期 ] | 2025-08-26 |
[ 索引号 ] | 115002307094905613/2025-00176 |
[ 发文字号 ] | 无 |
[ 主题分类 ] | 农业、林业、水利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5-08-26 |
[ 发布日期 ] | 2025-08-26 |
丰都县农业农村委员会2024年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收费项目 | 资金管理方式 | 政策依据 | 收费标准 |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财税〔2014〕101号,财综〔2012〕97号,计价格〔1994〕400号,价费字〔1992〕452号、 渝价〔2001〕184号 | 1.不使用渔船捕捞 100元/年 2.非机动捕捞渔船 150元/年 3.机动捕捞渔船 不足12马力按25元/马力·年收取,超过12马力的,超过部分按10元/马力·年收取。 不足12马力的不得低于200元/年。双机渔船按总功率的75%计征。 4.网箱、流水养殖 2元/平方米·年 5.池塘养殖(6亩以上) 5元/亩·年 6.其他养殖100亩以下 1元/亩·年 7.101亩~1000亩 0.5元/亩·年 不得低于100元 8.1001亩~5000亩 0.4元/亩·年 不得低于500元 9.5001亩以上 0.3元/亩·年 不得低于2000元 说明:1.经批准使用鱼鹰、水獭及其他禁用渔具和市外渔船经批准在我市捕捞作业的,按上述标准的200%征收。 2.经批准捕捞禁止捕捞的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野生动物种苗的,按渔获物价值的3~5%征收。 3.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经批准在禁渔区、禁渔期捕捞,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进行捕捞,或者捕捞禁止捕捞的渔业资源品种的,免收渔业资源费。 4.以出让方式取得养殖使用权的,不再收取渔业资源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