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300086862890/2023-00194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民政、乡村振兴、救灾 | [ 体裁分类 ] | 公文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民政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3-11-13 | [ 发布日期 ] | 2023-11-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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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民政、乡村振兴、救灾 |
[ 体裁分类 ] | 公文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民政局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3-11-13 |
[ 发布日期 ] | 2023-11-13 |
丰都县民政局 丰都县财政局 丰都县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丰都县高龄津贴发放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级有关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
经县委县政府同意,自2013年10月1日起,我县高龄津贴发放范围下延至90岁。为落实此决定,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老委办联合制定了《丰都县高龄津贴发放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丰都县民政局 丰都县财政局
丰都县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2013年11月7日
丰都县高龄津贴发放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关爱老人、构建和谐,进一步建立健全老年社会福利制度,使老年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及重庆市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遵循与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县高龄津贴发放范围为户籍在丰都行政区域内依法享有公民权利,且年满90周岁以上(以身份证日期为准)的老年人。
第三条 高龄津贴发放标准。
1. 90—99周岁每人每月50元。
2. 100周岁以上每人每月200元。
第四条 程序。
1. 申报。由本人或亲友,持老年人身份证复印件向所属村(居)委会申报并填写《丰都县90-99岁高龄津贴申报表》(附件1);机关企事业单位的人员不在原单位申报,统一在户口所在的村(居)委会申报。
2. 公示。村(居)委会在接到申报后要入户调查核实,并采取适当形式公示7日,接受群众监督,做到公开、公正、透明,不漏报,不重报,公示结束后村(居)委会签署审核意见,将合格的申请材料上报所在镇乡(街道)民政办。
3. 审核。各镇乡(街道)民政办负责对所属村(居)委会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合格后由镇乡街分管领导审批,在《丰都县90-99岁高龄津贴申报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镇乡(街道)印章后报送县老委办。
4. 备案。每季度末月10日前,各镇乡(街道)民政办向县老委办上报备案材料,材料包括《丰都县90-99岁高龄津贴申报表》(仅新增时报送)、《丰都县90-99岁高龄津贴发放花名册》(附件2)、《丰都县90-99岁高龄津贴发放审批表》(附件3),《花名册》需同时报送电子版。
第五条 百岁老人高龄津贴仍按原管理办法由县老委办负责,不适用此办法。
第六条 计算办法。高龄津贴实行按月计算,从年满90周岁当月起开始,到死亡后次月终止;户口迁出的,从户口迁出后次月终止。
第七条 经费拨付与发放。高龄津贴按季度发放,县老委办每季度对各镇乡(街道)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核定后,向县财政局申报,由县财政局每季度向各镇乡(街道)财政所拨付高龄津贴;各镇乡(街道)根据县财政局拨付的资金和县老委办核定的发放花名册组织发放工作。
第八条 检查。各镇乡(街道)领导和民政办负责对所属村(居)委会高龄津贴的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由县老委办牵头,组织财政、监察、审计、民政等部门对各镇乡(街道)的高龄津贴发放工作进行不定期的抽查。
第九条 工作要求。
1. 高龄津贴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严格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贪污,对虚报、冒领或终止后继续领取高龄津贴的行为,一经查实,将从严惩处,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各镇乡(街道)要切实履职、严格审核,对因不认真履职产生问题和错误的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条 本实施办法由县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