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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00086862890/2023-00182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民政、乡村振兴、救灾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丰都县民政局
[ 成文日期 ] 2023-10-20 [ 发布日期 ] 2023-10-20
[ 索引号 ] 115002300086862890/2023-00182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民政、乡村振兴、救灾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丰都县民政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3-10-20
[ 发布日期 ] 2023-10-20

丰都县特困供养人员审核认定规程(试行)


一、对象范围

城乡老年人(60周岁以上)、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且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二、提出申请

(一)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书面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还应当提供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申请人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了解掌握辖县内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当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无法自主申请的,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

(三)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并出具补正告知书。

三、调查审核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民主评议、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

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调查核实。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组织召开民主评议,对申请人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及调查核实结果的客观性进行评议,评议结果不作为最终审批依据。

四、张榜公示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审核意见及时在申请人所在村(居)公示。公示期为7天。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则进行下一步流程。对公示有异议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重新公示。

五、乡镇(街道)确认

在公示期无异议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成立由乡镇(街道)主要行政领导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驻村(居)干部、社会事务办公室(民政办)、调查人员等组成的审批小组。审批小组应当全面审查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审核意见和公示情况。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及时进行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送达向申请人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

六、终止救助决定

特困 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告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准后,终止救助供养并 予以公示,从公示期满之日次月起停发救助供养金。县民政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工作中发现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当及时办理终止救 助供养手续。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满16周岁后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

七、动态管理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按照“一人一档”的要求建立完善特困人员个人信息档案,及时更新特困人员增减等信息,实现动态管理。

八、自理能力评估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特困人员应当享受的照料护理标准档次。

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发生变化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报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核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认定类别。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

九、监督备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规范化格式每月定期向县民政局上报审批结果情况和自理能力评估情况进行备案,审核审批材料应当及时存档。

十、2023年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每人每月955元。

十一、办理时间

上午9:00-12:30  下午14:30-18:0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二、办理地点

各乡镇(街道)民政办

十三、联系方式

023-70605719

十四、其他规定

(一)发放特困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由乡镇(街道)填写特困人员信息并到县民政局加盖印章,发放到特困人员手中。

(二)发放特困金。特困供养金从批准之日起次月发放的原则按月发放。县民政局将特困金发放领取表送县财政局审核后,散居特困人员由财政部门采取国库集中支付或通过金融机构代发的方式将特困金直接支付到特困人员的个人账户,集中特困人员发放到相应供养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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