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300086862890/2025-00145 | [ 发文字号 ] | 无 |
[ 主题分类 ] | 民政、乡村振兴、救灾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民政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5-09-10 | [ 发布日期 ] | 2025-09-11 |
[ 索引号 ] | 115002300086862890/2025-00145 |
[ 发文字号 ] | 无 |
[ 主题分类 ] | 民政、乡村振兴、救灾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民政局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5-09-10 |
[ 发布日期 ] | 2025-09-11 |
丰都县民政局关于规范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县涉及公开募捐有关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慈善捐赠秩序,保障捐赠人和受赠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我县公开募捐活动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公开募捐主体要合法
依法取得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可以面向公众开展募捐。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不得自行开展公开募捐。依法登记满一年的慈善组织或者认定为慈善组织满一年的社会组织,可以向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开展公开募捐。
二、公开募捐方式要合法
任何组织和个人在公共场所设置募捐箱和举办面向社会公众的义演、义赛、义卖、义展、义拍、慈善晚会等,以及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募捐信息和其他公开募捐方式,均应依法取得公开募捐资格或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开展。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的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进行,并可以同时在以本慈善组织名义开通的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移动客户端等网络平台发布募捐信息。慈善组织发布的公开募捐活动名称等信息应当与备案的募捐方案载明的信息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开展募捐活动,不得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和居民生活。
三、联合公开募捐要合法
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合作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自行开展公开募捐。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应当对合作方进行评估,依法签订书面协议,在募捐方案中载明合作方的相关信息,并对合作方的相关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负责对合作募得的款物进行管理和会计核算,将全部收支纳入其账户。
四、公开募捐流程要合法
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当依法制定募捐方案,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十日前将募捐方案报民政部门备案,涉及合作募捐的,还应当提供对合作方的评估报告和合作协议,合作方为个人的,应当提供其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无犯罪记录证明和个人信用报告。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当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募捐组织名称、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募捐方案、联系方式、募捐信息查询方法等。有业务主管单位的慈善组织,还应当同时将募捐方案报送业务主管单位。涉及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消防等事项的,还应当按照其他有关规定履行批准程序。慈善组织为应对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无法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前办理募捐方案备案的,应当在公开募捐活动开始后十日内补办备案手续。
五、公开募捐信息要公开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应当对公开募捐活动募集和使用慈善财产情况、委托第三方执行慈善项目情况等进行公开。涉及合作募捐的,还应当公开合作方信息。公开募捐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募捐情况,公开募捐活动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详细公开募捐情况。慈善项目实施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项目实施情况,项目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详细公开项目实施情况和募得款物使用情况。
六、捐赠财产管理要合法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捐赠财产;慈善组织对募集的财产,应当登记造册,严格管理,专款专用。捐赠人捐赠的实物不易储存、运输或者难以直接用于慈善目的的,慈善组织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扣除必要费用后,应当全部用于慈善目的。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章程规定和募捐方案加强对募得款物的管理和使用。确需变更募捐方案规定的募得款物用途的,应当召开理事会进行审议,报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开。慈善组织有业务主管单位的,还应当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
七、违法募捐行为必处罚
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擅自开展公开募捐的,除责令停止募捐活动、退还或收缴违法募集的财产外,并将视情节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慈善组织违反规定开展募捐的,民政部门将依法予以警告并责令停止募捐活动,退还或追缴违法募集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将吊销公开募捐资格或登记证书,公开募捐资格证书被吊销的,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不再符合《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由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纳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并向社会公告。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假借慈善名义或者假冒慈善组织骗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请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等规定,依法依规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共同营造良好的慈善公益环境。若发现有相关违法违规行为,欢迎广大群众积极反映问题,提供举报线索,共同推动我县慈善事业健康发展。举报电话:023-70605253。
丰都县民政局
2025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