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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00086863934/2020-00224 [ 发文字号 ] 丰退耕办〔2020〕2号
[ 主题分类 ] 林业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发布机构 ] 丰都县林业局
[ 成文日期 ] 2020-04-16 [ 发布日期 ] 2020-05-13
[ 索引号 ] 115002300086863934/2020-00224
[ 发文字号 ] 丰退耕办〔2020〕2号
[ 主题分类 ] 林业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发布机构 ] 丰都县林业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0-04-16
[ 发布日期 ] 2020-05-13

丰都县退耕还林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一轮退耕还林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经县退耕还林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现将《丰都县新一轮退耕还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丰都县退耕还林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4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丰都县新一轮退耕还林管理办法

  第一章

为了指导和规范新一轮退耕还林工程,加强工程管理,提高工程质量,巩固退耕成果,增加农民收入,改善生态环境,实现生态和经济双赢目标,根据国务院《退耕还林条例》(国务院第367号令)和国家发改委《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总体方案》(发改西部﹝20141772号)及市政府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条

新一轮退耕还林总体实施方案编制,年度任务申报、下达,年度实施方案审批,作业设计批复,检查验收,政策兑现,资金管理,档案管理和责任追究等工作,均执行本办法。第二条

新一轮退耕还林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要落实新一轮退耕还林工程建设目标和责任,实行“目标、任务、资金、责任”四到乡镇(街道)制度。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及时研究解决实施中的重大问题,层层签订责任书。第三条

县发展改革委负责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工程的综合协调,负责年度计划任务的下达。县财政局负责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下达和市、县级财政补助资金的配套落实,加强资金监管,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提供可退耕还林坡耕地的基础资料。县林业局负责退耕还林年度实施方案的编制,对工程建设进行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

新一轮退耕还林必须遵循以下原则:第四条

(一)农民自愿,政府引导。充分尊重农民意愿,退不退耕,由农民自己决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政策、规划引导,把退耕还林与推进农民增收相结合,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

(二)尊重规律,因地制宜。根据不同地理、气候和立地条件,结合各乡镇(街道)农业产业布局,宜乔则乔,宜灌则灌,不限定生态林与经济林比例,引导发展特色经济林木。

(三)严格范围,稳步推进。退耕还林依据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和年度变更调查成果,严格限定在不能实现水土保持的25度以上坡耕地、重要水源地1525度坡耕地、严重石漠化耕地、严重污染耕地和移民搬迁后确实无法耕种的耕地实施,各乡镇(街道)要根据本辖区流域、区域的特点,合理安排规模和进度。

(四)加强监管,确保质量。建立健全退耕还林检查监督机制,对工程实施的全过程实行有效监管。加强建档建制等基础工作,提高规范化管理水平。

任务管理第二章

新一轮退耕还林实施方案应依据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成果和乡镇(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纳入退耕还林范围的耕地落实到相关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成果的县级土地利用现状图(数据库)上。第五条

全县新一轮退耕还林总体方案由县林业局会同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共同编制年度实施方案,经县发改委、县财政局综合平衡后,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送市自然资源局和市林业局备案。第六条

县林业局根据经县政府批复的年度实施方案,聘请具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丙级,含丙级)及以上的中介机构开展作业设计工作编制工作。作业设计编制完成后经林业、规划和自然资源、发改、财政等部门评审通过后实施。第七条

第三章作业设计

作业设计工作由县林业局聘请中介机构完成,乡镇(街道)配合。作业设计分外业调查、内业设计、文件编制等工作第八条

计划任务下达后,实施乡镇(街道)应依据土地承包证、第二次国土调查和年度变更调查成果图,落实退耕还林村、社、地块、农户。因调查结果区划界定地类不准确,但经实地调查符合新一轮退耕条件的地块,由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确认可纳入设计范围。严禁将集体耕地、永久基本农田、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耕地、坡改梯耕地和前一轮原退耕地等纳入新一轮退耕还林实施范围。

经确认退耕还林的地块由中介机构用1:10000地形图为底图进行现地测绘,对退耕还林小班面积、栽植树种、栽植模式等因子进行设计。退耕还林设计、兑现面积均为水平面积为准。

现地设计时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据土地承包证等农户土地权属证明将设计的小班面积落实到户,确保退耕面积真实。第九条

退耕还林分户面积经乡镇(街道)、村(居委)、社公示无异议后,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国家统一制定的新一轮退耕还林合同范本,与退耕还林户签订合同,明确退耕范围、面积、树种、初植密度、补助标准和金额,以及完成时间、质量要求、检查验收与资金兑付时间和管护责任等。第十条

凡涉及大户承包退耕还林的,需提供土地流转合同,必须与原农户明确补助资金分配方式和合同到期后林木归属问题,经审核认定后,可纳入新一轮退耕还林工程,退耕面积原则上不能大于流转的原土地承包人承包面积,严禁将集体耕地转包后纳入退耕还林。第十一条

新一轮退耕还林作业设计严格执行《新一轮退耕还林作业设计技术规定》。第十二条

(一)现地抽查:中介机构完成设计后,县林业主管部门要根据作业设计文本,以乡镇为单位,以村(居委)为单元抽取,抽取小班总数的10%,检查设计文本是否符合工程管理相关规定,地类区划、林种、树种配置是否合理、现地面积是否与设计相符。

(二)内业审查:检查设计文本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图表是否齐全,具体以《新一轮退耕还林作业设计技术规定》为准。

经批准的退耕还林年度实施方案和批复的作业设计,不得随意变更。如确需变更调整的,应由乡镇(街道)提出申请变更理由,报县林业局批复后实施。第十三条

第四章  施工管理

作业设计经批复后,由乡镇(街道)负责组织实施,按照已批复的作业设计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退耕还林任务。县林业局要派出专业技术人员指导整地、栽植工作,确保达到设计标准。第十四条

退耕还林栽植的苗木应优先采用当地良种壮苗、就近栽植的原则,确保栽植成活率。退耕还林所需种苗,采用退耕还林户自行育苗、自行采购和政府集中采购相结合的方式,所用种苗必须具备标签、质量检验合格证和检疫证。第十五条

检查验收第五章

退耕还林检查验收分为乡镇自查、县级验收、市级复查和国家核查制度。第十六条

县级验收工作由县林业局组织开展,聘请具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丙级,含丙级)及以上的中介机构完成。逐小班检查验收;对符合标准的地块进行登记造册,并将每位退耕农户的面积、验收结果、兑现资金在乡镇(街道)、村(居委)、社张榜公示。县级验收结果作为直补资金兑现的依据。

退耕还林后,成活率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由县林业局会同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责令退耕户或大户按原设计限期补植或重造,补植或重造所需费用由退耕户或大户承担。对于整改不合格面积,县林业局会同财政局可暂缓补助资金发放。对拒绝整改或因其他原因征占用的面积,由县林业局会同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变更作业设计。第十七条

政策兑现第六章

县财政部门负责退耕还林补助资金的拨付、监督、管理。退耕还林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截留、克扣和挤占。第十八条

乡镇(街道)退耕还林任务完成后,经县级验收合格,按照直补资金兑现程序,五年分三次兑现,第一次县级验收合格后兑现500元/亩、第二次县级验收合格后兑现300元/亩、第三次县级验收合格后兑现400元/亩(具体兑现年度和合格标准按照国家新一轮退耕还林检查验收办法执行)。第十九条

种苗造林费国家每亩补助400元,在退耕还林还草后第1年下达到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兑现方式在栽植完成后由各乡镇(街道)自查验收合格后兑现。第二十条

补助资金兑现全部结束后,退耕农户应当在做好退耕还林的抚育、管护等工作,巩固退耕还林建设成果。第二十一条

档案管理第七章

退耕还林档案分为行政管理、工程建设、直补材料、声像照片四大类。县、乡镇(街道)两级都要根据工作需要建立档案室或档案专柜,集中统一保管本级的退耕还林档案,并在退耕还林结束之后,作为一个独立卷宗,按规定向档案馆移交。第二十二条

退耕还林文件材料归档应做到齐全完整,不缺份少页,无残缺损坏现象。凡归档文件材料用纸要规范、字迹要工整、数据要准确、图样要清楚、签字盖章手续要完备。录音、录像、照片和计算机存储介质的音像要清晰,文字说明要详细准确。要坚决杜绝使用铅笔、圆珠笔书写文件的现象,杜绝将复写的文件材料归档的现象。第二十三条

退耕还林档案分类、归档范围、保管期限、工作制度等要求参照《退耕还林工程档案管理办法》执行。第二十四条

配套政策第八章

在保障退耕农民合法利益前提下,鼓励社会资本参与退耕还林,进行适度集中规模经营。重点推行业主承包、股份合作和农民专业合作,并通过签订合同,约定政策兑现、利益分配、风险承担等内容。合同书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第二十五条

在不破坏植被、造成新的水土流失的前提下,允许间种豆类等矮杆作物,发展林下经济,以耕促抚、以耕促管。鼓励个人兴办家庭林场,实行多种经营。第二十六条

将退耕还林地纳入森林抚育补贴范围,根据退耕还林现状和森林经营目标,科学制订森林经营方案,切实加强森林抚育经营,全面提高森林质量。第二十七条

退耕后营造的林木,凡符合国家和我市公益林区划界定的,分别纳入中央和市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未划入公益林的,退耕还林补助期满后,经批准可依法采,但要及时更新,保证林业用地性质不变,生态功能不降低。第二十八条

统筹安排中央、市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森林质量精准提升资金等,用于退耕后改善基础设施、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发展特色产业、增加退耕户收入,巩固退耕还林还草成果。第二十九条

责任追究第九章

退耕还林地块征用、占用、管理和改变用途的,需按照相关程序进行报批。对未批先占或擅自改变用途的,按照《森林法》、《退耕还林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责任追究。第三十条

新一轮退耕还林地块,实行封山禁牧,严禁复垦;出现复垦的和放牧的,按照《森林法》、《退耕还林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责任追究。第三十一条

出现虚报面积、冒领补助、垄断种苗市场、哄抬种苗价格或公职人员不履行职责等严重违纪问题的,按照《退耕还林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责任追究。第三十二条

  第十章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国家下达计划并经过作业设计审批的新一轮退耕还林面积。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丰都县退耕还林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30日后实施。第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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