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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00086860353/2025-00118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林业 [ 体裁分类 ] 建议
[ 发布机构 ] 丰都县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5-10-14 [ 发布日期 ] 2025-10-14
[ 索引号 ] 115002300086860353/2025-00118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林业
[ 体裁分类 ] 建议
[ 发布机构 ] 丰都县人民政府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5-10-14
[ 发布日期 ] 2025-10-14

丰都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范围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加强陆生野生动物资源及栖息地保护,维护生态平衡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将丰都县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划定范围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禁猎区

(一)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自然保护地范围内;

(二)国有林场范围内;

(三)其他依法划定的禁猎区范围内。

二、禁猎期

鸟类、兽类全年禁猎;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禁猎期为每年31日至1031日。

三、禁猎对象

丰都县行政区域内所有国家重点保护、市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具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简称“三有动物”)。

四、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外,禁止使用枪支、犬捕、弩、弹弓、绳套等工具进行猎捕,严禁使用陷阱、无人机辅助猎杀等方法进行猎捕

五、有关事项

(一)禁猎区、禁猎期内,禁止猎捕以及其他妨碍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其他特殊情况确需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申办批准手续。

(二)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猎期、禁猎区或使用禁猎工具和方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由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非禁猎区、禁猎期内陆生野生动物猎捕管理,严格按照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执行。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丰都县人民政府关于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范围的通告》(丰都府发〔20246号)同时废止。

举报电话:县公安局:110023-70719110;县林业局:023-70726806;县市场监管局:12315023-70708567

请结合工作实际提出意见和建议,并于20251021日前书面反馈县林业局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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