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号 ] | 115002300086860353/2025-00118 | [ 发文字号 ] | 无 | 
| [ 主题分类 ] | 林业 | [ 体裁分类 ] | 建议 |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人民政府 | ||
| [ 成文日期 ] | 2025-10-14 | [ 发布日期 ] | 2025-10-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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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字号 ] | 无 | 
| [ 主题分类 ] | 林业 | 
| [ 体裁分类 ] | 建议 |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人民政府 | 
| [ 有效性 ] | |
| [ 成文日期 ] | 2025-10-14 | 
| [ 发布日期 ] | 2025-10-14 | 
丰都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范围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陆生野生动物资源及栖息地保护,维护生态平衡,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将丰都县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划定范围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禁猎区
(一)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自然保护地范围内;
(二)国有林场范围内;
(三)其他依法划定的禁猎区范围内。
二、禁猎期
鸟类、兽类全年禁猎;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禁猎期为每年3月1日至10月31日。
三、禁猎对象
丰都县行政区域内所有国家重点保护、市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具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简称“三有动物”)。
四、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外,禁止使用枪支、犬捕、弩、弹弓、绳套等工具进行猎捕,严禁使用挖陷阱、无人机辅助猎杀等方法进行猎捕。
五、有关事项
(一)禁猎区、禁猎期内,禁止猎捕以及其他妨碍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其他特殊情况确需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申办批准手续。
(二)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猎期、禁猎区或使用禁猎工具和方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由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非禁猎区、禁猎期内陆生野生动物猎捕管理,严格按照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执行。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丰都县人民政府关于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范围的通告》(丰都府发〔2024〕6号)同时废止。
举报电话:县公安局:110、023-70719110;县林业局:023-70726806;县市场监管局:12315、023-70708567。
请结合工作实际提出意见和建议,并于2025年10月21日前书面反馈至县林业局;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