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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0008686174R/2025-00038 [ 发文字号 ] 丰经信处罚〔2025〕02号
[ 主题分类 ] 工业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丰都县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 成文日期 ] 2025-09-24 [ 发布日期 ] 2025-09-24
[ 索引号 ] 11500230008686174R/2025-00038
[ 发文字号 ] 丰经信处罚〔2025〕02号
[ 主题分类 ] 工业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丰都县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5-09-24
[ 发布日期 ] 2025-09-24

丰都县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重庆铄鑫燃气有限公司南天湖经营部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

个人

姓   名


身份证件号


住   址


联系电话


单位

名   称

重庆铄鑫燃气有限公司南天湖经营部

地  址

丰都县南天湖镇*******

联系电话

173****8408

法定代表人

朱**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00********3G3N








经查,你(单位)于2025年7月30日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在丰都县南天湖镇南天湖村*****住宅堂屋内违规存放液化二甲醚钢瓶(实,13L)37瓶。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现场检查照片、现场检测笔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询问笔录。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9月19日向你(单位)(直接/邮寄/留置)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丰都经信告知〔2025〕04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你(单位)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本机关认为:该单位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消除危害后果且法人朱应平向本机关提供丰都县南天湖镇南天湖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肢体二级残疾证明,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五)项、《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领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细则》附件(二)燃气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七点的规定,责令你(单位)限期二十日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限期二十日整改。2、罚款贰万元。罚款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纳到工商银行丰都支行银行(开户行:丰都县财政局(非税收入征缴专户),账号:3100015129200001344),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丰都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涪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实施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丰都县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25年9 月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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