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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0MB19803549/2023-00137 [ 发文字号 ] 丰都规资发〔2023〕29号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丰都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成文日期 ] 2023-04-25 [ 发布日期 ] 2023-04-25
[ 索引号 ] 11500230MB19803549/2023-00137
[ 发文字号 ] 丰都规资发〔2023〕29号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丰都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3-04-25
[ 发布日期 ] 2023-04-25

丰都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修订《丰都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机关科室及所属单位细化职责规定》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现将2023年3月31日第6次局党组会研究通过的《丰都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机关科室及所属单位细化职责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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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4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丰都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机关科室

及所属单位细化职责规定


第一条  为全方位对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各处室工作职责,进一步理顺我局机关各科室及所属单位工作职责,保障我局各项工作有序推进,根据《丰都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丰委办发〔2019〕26号),结合《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机关处室细化职责规定》(渝规资办发〔2022〕15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办公室。对应市局办公室、综合处、计划财务处、审计处、干部人事处、机关党委、离退休人员工作处等7个处室的工作,主要职责是:负责机关政务、电文、党建、组织人事、财务、审计、纪检监察、安全、档案管理、精神文明等工作。承担人大建议、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负责综合性重要文稿起草。承担综合统计工作。协调规划和自然资源领域军民融合发展工作。拟订内部审计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所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机关政务工作。                                 

(二)承担收文处理、发文审核、外事、机要、保密、国家安全、基层治理、武装、档案、精神文明、乡村振兴(脱贫攻坚)、各类创建等工作。

(三)负责全局性会议、局党组会、局长办公会会务统筹协

调工作。

(四)组织报送政务信息,承担政务督查督办工作。

(五)负责人大建议、政协提案的登记、分发、督办、审核工作。

(六)组织开展局机关政务值班,指导、检查局系统政务值班工作。

(七)统筹协调安全生产、机关后勤保障工作,组织做好局机关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

(八)统筹协调局系统规划和自然资源展览工作。

(九)组织编制规划自然资源发展战略,指导和协调相关专项发展战略的研究制定。组织编制规划自然资源发展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工作,并指导实施。

(十)统筹本系统综合目标考核。

(十一)牵头承担规划与自然资源利用和管理制度改革工作。统筹协调中央、市委和县委关于规划与自然资源利用和管理制度改革决策部署落实,协调推动规划与自然资源利用和管理制度改革实施。

(十二)统筹建立局新闻宣传和网络舆情工作制度。统筹开展全局新闻宣传和新闻发布工作,协调开展重大网络舆情处置工作。指导局属单位新闻宣传和网络舆情工作,统筹管理公开出版期刊。

(十三)牵头起草全局性重要文稿,包括全县规划自然资源

工作会议报告、上报县委县政府和市局的综合汇报材料及相关发言材料。

(十四)组织开展规划自然资源管理重大课题、综合性政策调查研究。

(十五)承担局综合统计和局内专业统计归口管理工作,统筹协调拟订统计报表制度、统计指标。开展统计分析,发布综合统计信息。组织开展规划自然资源管理形势分析。

(十六)指导局系统史志、年鉴工作,牵头向县政府、市局有关方面提供全县规划自然资源工作史志、年鉴组稿材料。

(十七)联系相关学会工作。

(十八)拟订局财务、资产管理的政策措施和有关预算、绩效管理、财务监管、政府采购、国有资产、基本建设、专项资金、基金管理制度。

(十九)负责规划和自然资源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工作和专项资金、基金的管理工作。

(二十)负责预算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单位预算,开展预算执行及绩效评估、监控和评价。负责重点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工作,包括资金统筹分配和项目滚动预算。

(二十一)负责财务管理与监督、决算、政府财务报告、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等工作。

(二十二)负责局机关,局属单位财务及国有资产监管。管

理基本建设及重大专项投资、重大装备。承担财政和社会资金的

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

(二十三)制定内部审计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十四)编制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二十五)组织实施对局机关及所属单位贯彻落实党和国家以及本地区重大经济政策措施情况,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以及业务计划执行情况,财政财务收支,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施管理情况,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履行情况,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境外经济活动,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情况以及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属于县局管理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等开展的内部审计项目。

(二十六)指导、监督和管理本系统各单位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二十七)总结、交流、宣传内部审计工作经验。

(二十八)协助局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国家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二十九)督促检查内部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三十)牵头做好接受国家审计的联系协调工作,归口管理国家审计项目档案资料。

(三十一)拟定局有关干部教育培训、日常管理、干部监督、人才建设等制度办法。

(三十二)负责局机关、局属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三十三)负责局机关公务员管理,指导局属单位干部人事

工作。

(三十四)负责局机关公务员、局管干部的监督工作,指导局属单位干部监督工作。

(三十五)统筹公务员和事业单位招考工作。

(三十六)负责编制人才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十七)负责县管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

(三十八)统筹局系统考核奖励和评先评优工作。

(三十九)负责编制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十)组织落实党中央、市委、县委关于全面从严治党和加强党的建设的各项决策部署,提出加强和改进全局党的建设的意见建议,制定工作计划,抓好组织实施。

(四十一)负责局机关和指导局属单位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

(四十二)按照学习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负责局机关和指导局属单位党组织和党员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四十三)负责局机关思想政治、意识形态工作,指导局属单位抓好思想政治、意识形态工作。

(四十四)对局属单位各级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落实党建责任制、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十五)指导局属党组织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督促指导局

属党组织按期换届、党员发展、教育和管理,组织直属机关党务工作者的教育培训。

(四十六)负责局属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工作等群众组织工作,统筹统战、双拥等工作。

(四十七)责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

(四十八)指导局主管的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

(四十九)负责统筹协调各级对我局的巡察巡视及问题整改工作。

(五十)牵头组织局党组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指导机关和局属单位各级党组织召开组织生活会。

(五十一)宣传贯彻关于离退休人员工作的方针、政策,拟定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五十二)以政治建设为统领,着力加强离退休人员政治建设、思想建设和党组织建设,落实走访慰问制度。

(五十三)落实离退休干部政治待遇、组织离退休干部阅读文件、参加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参观学习,及时通报重要情况。

(五十四)落实离退休人员生活待遇,负责离退休人员的健康体检、生活福利等工作。

(五十五)负责管理离退休人员活动场所,组织离退休人员开展活动。

(五十六)指导局属单位离退休人员工作,开展局系统离退工作人员业务培训。

(五十七)会同有关处室及家属办理机关离退休人员丧葬和

善后处理事宜。

(五十八)承办局党组、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条 政策法规科。对应市局政策法规处、规划和自然资源督察处、信访与政务公开处等3个处室的工作,主要职责是:法治政府建设;“放管服”改革;行政诉讼、复议;信访受理事项;政务公开等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编制规划自然资源年度法制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规划自然资源地方性法规、规章、县政府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起草、审查、论证及送审工作,负责局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备案、公布和清理工作。

(二)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

(三)负责统筹管理政务服务事项,组织开展本系统内行政权力清单和公共服务事项清单的编制、调整、公布。

(四)组织协调局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协调和配合行政公益诉讼相关工作。

(五)负责推进规划自然资源系统普法工作。拟定规划自然资源系统法治宣传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

(六)负责局法律顾问单位的管理工作。

(七)推进规划自然资源系统依法行政。

(八)统筹协调谋划全面深化改革工作。

(九)统筹协调规划自然资源行业信用体系管理,规范信用目录管理和信用信息归集公示工作,依法实施信用奖惩。

(十)拟订规划和自然资源督察有关规章制度、工作规则和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十一)负责对接督察处,统筹协调有关单位配合国家自然

资源督察成都局开展的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督察工作,并督

促有关单位对督察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十二)承担规划自然资源督察工作,根据授权,组织开展

对有关单位执行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等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并督促整改。

(十三)受理、录入、交办、转办、督办信访事项;统筹自然资源部、市信访办、县信访办等上级部门交办的信访事项;提供信访事项有关咨询服务。

(十四)建立健全局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统筹协调指导局系统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十五)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

(十六)研究、分析信访工作情况,提交局相关单位、科室开展调查研究,完善和改进工作。

(十七)负责上级交办及本局公开信箱群众投诉、咨询、建议的处理。

(十八)受理、交办、转送、协调县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事项。

(十九)督促局属相关单位、科室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十)组织编制我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二十一)统筹局系统网站管理和政务新媒体管理。

(二十二)政府政务信息公开、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化建设有关的其他职责。

(二十三)承担维护稳定和综合治理工作。

(二十四)承办局党组、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行政审批服务科。对应市局行政审批处、规划和自然资源督察处(负责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等2个处室的工作,主要职责是:优化营商环境;行政审批服务;建设工程规划竣工核实等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本系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

(二)负责开展行政审批事项的业务流程优化工作。

(三)统筹行政审批的事中事后监管,负责制定监管规则,组织开展行政审批监管工作。开展本系统行政审批事项的统计分析,负责对局机关的行政审批开展检查督导。

(四)负责制定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工作制度及规则,指导、监督本县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有关工作,组织研究处置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等重大问题。负责办理县级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项目的竣工规划核实。

(五)负责本系统营商环境改革,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

(六)组织推进局机关行政审批服务便民化、标准化和相关电子政务工作。

(七)负责行政审批项目的申请受理、要件材料审查、审批结果发放等工作,具体管理局机关政务服务窗口。

(八)牵头推进“多规合一”生成项目,负责统筹“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的管理。

(九)计算划拨土地收益金、缴纳执法队罚款、开具往来票据。

(十)负责规划自然资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十一)重大项目牵头统筹及任务下发工作。

(十二)承办局党组、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 自然资源调查登记科。对应市局自然资源调查监测处、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处、测绘和地理信息管理处、科技与信息化处等4个处室工作,其中将对应科技与信息化处的行政职能委托规划和自然资源信息中心行使。主要职责是:土地房屋权属纠纷调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测绘行业监管;指导监督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全县地形图管理等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落实市县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政策措施及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规划和计划。

(二)落实自然资源调查监测和统计分析评价的指标体系、技术标准和全市统一规范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

(三)定期组织实施土地、水、森林、草原、湿地等自然资源基础调查、变更调查、动态监测和统计分析评价,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特殊用地调查。

(四)组织实施全县水、森林、草原、湿地资源和地理国情等专项调查监测评价。

(五)承担应急监测及重点区域、特定对象的专题监测。

(六)负责遥感监测数据的采集、生产和共享应用。组织建设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数据库和信息管理平台,提供信息共享。

(七)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汇交、管理、维护、

发布、共享和利用监督。

(八)负责拟定、落实和执行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和政策。

(九)指导监督水流、森林、山岭、草原、 荒地、滩涂、湿地及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等所有自然资源和自然生态空间确权登记工作。

(十)指导监督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规范不动产登记窗口运行。

(十一)指导监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权属争议调处等工作。

(十二)承担重大权属争议的调处工作。

(十三)建立健全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统筹数据库建设;建立成果管理和动态更新机制,指导监督各类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汇交、共享和更新。

(十四)监督管理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人员、专用印章、权属证书、登记证明。

(十五)指导登记机构的队伍建设。

(十六)组织起草测绘地理信息政策、制度、标准、规范。拟订测绘地理信息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十七)建立和管理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负责测量标志保

护和审批建立相对独立平面坐标系统,统筹卫星导航定位基准服

务系统建设和运行维护,负责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备案管理。

(十八)组织实施民用航空航天遥感影像统筹、基础测绘、地下管线普查、地理信息资源等框架建设。

(十九)负责地理信息成果与地图管理,承担基础测绘成果和涉密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的审批,监督实施测绘成果汇交,指导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管理,审查向社会公开的地图,协同拟订界线标准画法图。

(二十)组织开展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监督互联网地图服务,推进测绘文化、地理文化、众创空间等建设工作。

(二十一)负责测绘资质、资格管理,审批测绘资质行政许可、测绘执业资格注册。

(二十二)指导监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指导公众版测绘成果的加工和编制,组织开展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管理与应用,组织、指导应急测绘保障工作。

(二十三)负责测绘地理信息活动、安全、保密、质量、信用和外国组织(个人)来渝测绘等行业监督管理。

(二十四)承担规划自然资源监管的测绘技术支持,开展本区域内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

(二十五)承办局党组、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六条 地质矿产科。对应市局矿产资源管理处、地质勘查管理处等2个处室工作,其中将对应地质勘查管理处的行政职能委托地质环境监测站行使。主要职责是:执行矿产资源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承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登记、统计和信息发布及压覆矿产资源审批管理、矿产地战略储备工作。实施矿山储量动态管理,建立矿产资源安全监测预警体系。监督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和利用工作,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具体职责如下:

(一)拟订、落实和执行矿产资源战略和政策,实施矿产资源规划,负责矿产资源相关专项规划。拟订优势和重要矿产目录,组织划定优势和重要矿产资源矿区。

(二)拟订、落实和执行矿业权管理政策和矿产资源政策,管理矿业权的出让及审批登记,组织编制矿业权出让项目计划。拟订、落实和执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管理政策,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及相关管理工作。

(三)承担矿业权出让、审批登记发证及矿业权市场建设。组织调处矿业权重大权属纠纷,负责矿业权标界、清理等工作。

(四)负责矿业权管理信息化建设,负责管理矿业权数据库。承担矿业权出让转让公示公开,承担矿业权管理有关信息公示公开工作。

(五)拟订、落实和执行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制度、标准规范和矿产工业一般指标。承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统计和信

息发布,负责储量数据库建设。负责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和矿产地

战略储备工作,实施矿山储量动态管理,组织矿产资源现状调查。

(六)拟订、落实和执行矿产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政策、标

准,组织开展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价及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应用。

(七)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组织开展重要矿产品市场监测、开发利用统计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形势分析,建立矿产资源安全监测预警体系。组织开展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开展异常名录管理。负责监督指导采矿权人在依法批准的矿区范围内采矿。

(八)负责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的汇交、保管、利用、抽查的监督管理,执行地质资料数据资源管理制度和标准,指导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工作。

(九)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组织开展古生物化石等地质遗迹调查,执行古生物化石保护政策、规划和标准。

(十)负责石油、天然气、煤层气、页岩气等油气资源勘察开发及保护的监督管理,承担促进油气资源勘察开发的有关协调

工作,管理油气矿产督察员。

(十一)承办局党组、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七条  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科。对应市局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处、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处等2个处室工作,主要职责是:负责国有土地出让、划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负责委托编制和修订全县基准地价;负责土地批后监管(批而未供、闲置土地处置);

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方面的事宜。具体职责如下:

(一)根据国家和我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拟订自然

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自然资源市场化配置、集体所有自然资源有偿使用的政策并监督实施。

(二)根据国家和我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拟订自然资源资产交易规则,指导建立自然资源交易平台,组织开展市场调控,指导、监督自然资源交易平台开展市场交易。

(三)组织实施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的审查(审批);指导、监督集体所有自然资源的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实施。拟订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支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政策措施。

(四)拟订自然资源资产分等定级价格评估的制度、标准、规范,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含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组织开展全县自然资源等级和价格监测,监督管理土地评价评估中介机构和人员,监督土地评价评估行业协会。

(五)根据国家和我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拟订和执行自然资源市场监测监管制度并监督实施,开展自然资源市场动态监测和监管,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信用体系。

(六)根据国家和我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拟订和执行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政策和考核评价标准并组织实施,指导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准入目录、负面清单执行情况监督。

(七)根据国家和我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拟订和执行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政策并监督实施,建立健全建设用地利用评价体系和考核机制,开展节地技术和模式推广应用。承担用地审核工作,组织实施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工作。

(八)拟订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综合性政策、制度。

(九)组织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综合性保护、使用规划。拟订、落实和执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使用标准。拟订县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单。

(十)建立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拟订和执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标准、程序、方法、准则和资产核定办法。组织开展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统计。

(十一)组织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建立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报告制度,承担县政府向县人大报告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的报告工作。

(十二)拟订国有土地储备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土地储备整治管理工作。拟订国有土地收购政策。

(十三)建立考核评价监管体系,组织实施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考核。

(十四)承办县政府审批的改制企业国有土地资产处理工作。

(十五)承办局党组、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八条  国土空间规划科。对应市局总体规划处(村镇规划处)、中心城区规划处、主城新区规划处、渝东北渝东南区县规划处等4个处室工作,主要职责是:承担县域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报批工作。指导和审核镇乡国土空间规划、详细规划、村规划编制和实施工作。组织划定全县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国家战略和上级总体安排部署涉及国土空间保障的规划统筹和自然资源调配工作。

(二)负责拟订全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相关政策、制度、标准、规范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全市和“一区两群”、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等跨区域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报批、备案、维护并监督实施。

(四)负责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统筹协调永久基本农田控制线。负责统筹协调全县永久基本农田和耕地、生态保护红线目标,以及建设用地指标。

(五)负责对涉及国土空间开发利用保护的专项规划进行统筹平衡。

(六)负责开展国土空间发展宏观战略的相关研究,组织国土空间规划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编制调研成果。

(七)负责统筹建设规划,参与编制土地年度利用计划。

(八)负责参与研究制订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调总体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的衔接问题。

(九)负责协调和参与长江经济带与周边区域协同发展的重大规划、重点政策的研究和制定工作。

(十)负责组织开展全县资源环境承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工作。

(十一)负责组织开展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工作。

(十二)承担各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的综合信息统计等工作。

(十三)负责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管理工作。

(十四)牵头开展规划和自然资源领域乡村振兴规划的有关工作。

(十五)组织开展国土空间规划及其整体系统统筹工作。负责城区规划、详细规划及镇、乡村规划等有关法定规划和专项规划的编制等工作。

(十六)承担城区规划实施政策研究,统筹协调城区规划实施工作,负责统筹城区近期建设规划工作。

(十七)指导及承担城市设计工作(承担不涉及控规强制性内容修改的重要地块城市设计的编制和管理工作)。

(十八)拟订和执行全县详细规划(城镇开发边界内)、城市设计的政策、制度、标准、规范。

(十九)牵头开展全县规划和自然资源领域城市更新与提升有关工作。

(二十)负责全县国土空间规划工作。

(二十一)协调规划和自然资源领域军民融合深度发展工作。

(二十二)组织编制县域、城区和跨区域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及交通基础设施等国土空间规划,负责对涉及国土空间开发利用的其他县级交通专项规划进行综合平衡,统筹交通基础设施对国土空间开发利用的需求。

(二十三)组织开展有关交通专项规划编制研究。

(二十四)负责全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编制。


(二十五)负责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历史地段和历史建筑等历史文化资源保护范围内的详细规划修改工作。

(二十六)承担重要节点区域空间形态和建筑风貌有关专项规划的编制和管理工作。

(二十七)组织开展重大市政、交通、文化风貌等专项规划的编制、报批、备案工作,组织开展有关市政规划研究,负责对涉及国土空间开发利用的其他市政、交通、文化风貌等专项规划

进行综合平衡,统筹市政、交通、文化风貌等设施对国土空间开

发利用的需求。

(二十八)承办局党组、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九条  工程规划管理科(丰都县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对应市局重点规划处(重庆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建筑规划处、交通规划处(行政审批)、文化风貌处(行政审批)、市政规划处(行政审批)等5个处室工作。主要职责是:承担县规划委员会工作;负责全县建设项目规划管理工作;承担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的规划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承担县规划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县规划委员会工作规则、各项制度的起草工作;研究全县规划工作重要事项;负责县规划委员会审议事项贯彻落实情况的督查、督办;对县政府有关部门、管委会、乡镇街道贯彻执行国土空间规划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履行和实施国土空间规划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负责县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承担各类规划事项的综合管理,筛选统筹重点事项,负责县规划委员会有关会议议题准备和会务组织工作,对会议审议事项组织推进,细化落实。

(三)负责建立县规划委员会专家库,充分发挥专家智库作用。组织邀请国内相关专家开展重点论证评审,为县规划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科学决策提供基础依据。组织编制需要专家参与审查咨询服务工作事项清单,明确专家工作方式。

(四)承担国土空间规划和自然资源重大项目的管理、调查研究、统筹协调和汇总分析等工作;负责建立全局重大项目管理相关规章制度;组织全局重大项目清单编制;组织重点前期工作项目的实施和可行性论证。

(五)承担全局国土空间规划和自然资源保护与利用重大项目库建设;负责确定重大项目库类型和范围,负责重大项目库项目的遴选和更新维护;参与重大项目库项目的立项、实施、结题的评审;负责定期收集全局重大项目实施情况,加强统筹协调,对重大项目进展情况、存在问题等汇总分析,进行跟踪督办。

(六)执行国土空间交通规划相关政策、制度、标准、规范。

(七)负责城区交通规划控制线的管理工作。

(八)执行自然资源文化和历史文化名城文化相关政策、制度、标准、规范。

(九)组织开展自然资源文化和历史文化名城文化的挖掘、研究、保护和利用工作。                                           

(十)负责自然资源文化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

区、传统风貌区、历史地段、历史建筑的普查、组织认定、规划

保护等工作。

(十一)负责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历史地段和历史建筑等历史文化资源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的规划土地管理。

(十二)负责历史建筑的保护修缮规划管理工作。

(十三)组织开展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利用评估和考核。

(十四)负责组织本县乡村传统风貌的系统调查和元素提炼工作,组织乡村风貌的设计引导。

(十五)拟定和执行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和建筑规划管理政策、制度、标准、规范、导则。

(十六)承担重要建筑空间形态规划管理工作。负责核发建设项目的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配合开展批后监管、竣工规划核实和土地核验工作,组织开展未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的重大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论证。

(十七)牵头负责城市美学有关工作,统筹城市特色风貌塑造工作。

(十八)承担土地出让或划拨后建筑工程项目的详细规划修改工作。

(十九)承担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的规划管理工作。承担土地出让或划拨前的用地规划条件细化及空间形态论证等工作。

(二十)承担重要建(构)筑物的方案征集组织和管理工作。

(二十一)承担跨江大桥、城市公共空间以及景观敏感区域的交通市政项目风貌管理工作。

(二十二)负责市政规划相关政策研究、制度建设、标准制定和规范化管理工作。

(二十三)统筹重大市政项目建设需求和时序安排。

(二十四)负责县城城区市政规划控制线的管理工作。

(二十五)统筹、指导、协调市政规划管理工作。

(二十六)牵头负责招商引资工作。

(二十七)承担局党组、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条  自然资源保护科。对应市局耕地保护监督处、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处等2个处室工作。主要职责是:负责设施农用地、临时用地、集体建设用地审批及批后监管工作;负责耕地卫片执法、耕地保护监督工作;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方面的事。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综合统筹全局与耕地保护相关的各项工作,贯彻落实国家耕地保护决策部署,拟订并监督实施耕地保护政策。

(二)组织实施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承担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占用和补划的监督管理。

(三)承担耕地占补平衡监督管理,承担非农建设项目占用耕地补充新增耕地的有关工作。

(四)承担涉及新增耕地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建设类临时用地复垦。

(五)拟订和执行设施农用地管理工作措施,指导监督设施

农用地管理工作。

(六)负责耕地保护工作与林地、草地、湿地等土地资源保护工作的衔接。

(七)牵头耕地保护监督信息化建设工作。

(八)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

(九)负责生态资源、生态安全、生态保护、生态修复等生态环境工作。

(十)拟定和执行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矿山生态修复等国土空间生态修复政策及标准。
    (十一)组织编制及实施国土空间生态修复专项规划。               

(十二)组织生态保护补偿相关工作。
    (十三)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
    (十四)组织开展生态修复政策宣传和创新技术推广应用工作。

(十五)承办局党组、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一条  土地征收事务中心。对应市局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处工作,负责承接市建设用地事务中心相关工作。主要职责是:负责全县集体土地的征收、拆迁、安置、补偿,并计算参保。具体职责如下:

(一)按照国家发布的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规范、技术标准和国土空间区域准入政策,结合实际拟订制度规范、技术标准和区域准入政策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编制管理并组织实施土地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管理和实施。

(三)组织拟订、执行国土空间区域准入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

(四)组织实施耕地、林地、草地、湿地等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负责统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工作。

(五)承担国务院、市政府审批的各类土地用途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审查报批工作,承担土地征收征用管理工作。

(六)承担全县临时用地审批工作。

(七)建立健全用途管制信息系统,对区县(自治县)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实施开展监测评估,建立反馈和纠错机制。

(八)承担集体土地征收监督管理职能。

(九)对接、承担市建设用地事务中心相关工作。

(十)承担土地征收事务中心“三定”方案中的工作职责。

(十一)承办局党组、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二条  规划和自然资源信息技术服务中心。对应市局科技与信息化处1个处室及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信息中心工作,主要职责是:负责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信息化建设、档案管理、业务数据管理工作,承担不动产基础测绘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市科学技术发展方针政策,组织拟订和实施市规划和自然资源科技发展战略、规划、计划和管理制度。

(二)统筹规划和自然资源领域科技项目管理,编制科技项目计划清单,组织实施重大科技工程、项目。

(三)拟订和执行规划和自然资源领域技术标准、导则、规范等。

(四)负责组织科技创新攻关能力建设和科技成果管理。指导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

(五)负责科学技术普及工作。

(六)承担对外科学技术交流合作。

(七)组织拟定和实施规划和自然资源系统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发展规划及其计划。

(八)承担规划和自然资源系统网络与信息安全监管。

(九)负责统筹全县规划和自然资源信息化项目管理,编制信息化项目计划清单,组织全局综合性、枢纽性、基础性信息化项目实施与督办。

(十)负责统筹全县规划和自然资源信息资源共建、共享与开放管理。

(十一)对接、承担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信息中心工作。

(十二)承担规划和自然资源信息技术服务中心“三定”方案中的工作职责。

(十三)承办局党组、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三条  规划和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接和承担市规划和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工作。承办局党组、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四条  土地储备整治中心。对应市国土整治中心、市土地储备整治中心工作。主要职责是:负责承担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工作;负责农用地整治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承担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及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等工作。
    (二)承担国土空间历史遗留生态修复相关工作。

(三)对接、承担市国土整治中心、市土地储备整治中心相关工作。

(四)负责本单位“三定方案”中的职责。

(五)承办局党组、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五条  地质环境监测站。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委托授权对应市局地质勘查管理处工作,负责承接市局地质环境监测总站相关工作。主要职责是承担地质灾害预防、监测预警;负责编制全县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年度防灾方案及应急预案;负责组织地质灾害排查、检查、巡查;负责地质灾害认定等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监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落实和执行地质勘查、地质灾害防治管理的政策和制度。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并监督实施。

(二)管理公益性地质调查和重要矿产勘查工作,负责项目年度计划管理和成果效益评估。

(三)组织申报地质调查和矿产勘查项目。

(四)落实和执行地质灾害防治标准;组织实施和监督地质

灾害防治工作;组织实施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监测预警和

综合治理工作。

(五)依法管理地质灾害防治机构资质,监督管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

(六)监督管理地质灾害防治项目。

(七)组织开展地下水监测,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

(八)汇总分析地质勘查成果、地质灾害防治情况和地质勘查行业情况。

(九)负责承接地质环境监测总站相关工作。

(十)负责质环境监测站“三定方案”中的职责。

(十一)承办局党组、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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