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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0MB19803549/2021-00194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丰都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成文日期 ] 2021-09-14 [ 发布日期 ] 2021-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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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丰都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1-09-14
[ 发布日期 ] 2021-09-14

丰都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政策解读

丰都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

政策解读

    为了规范本县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的补偿安置工作,保障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市政府于2021年5月21日以市政府令第344号印发了《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21〕14号)、丰都县人民政府结合市上文件于2021年6月30日出台了《关于印发丰都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丰都府发〔2021〕18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同步废止原执行的《丰都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丰都府发〔2013〕19号)、《丰都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有关政策的通知》(丰都府发〔2013〕22号)文件。为便于社会公众广泛知晓《办法》内容,正确理解执行,现对其内容作出解读。

    一、背景和依据

    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新法”)对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等作出调整,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并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原执行的丰都府发〔2013〕19号、丰都府发〔2013〕22号文件已不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应依据新法规定并结合我县实际进行调整完善。

    二、主要内容

    《办法》包括总则、征地补偿、人员安置、住房安置和附则共5章35条。

    (一)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办法》制定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补偿安置原则、县政府及部门职能职责等内容。

    (二)第二章征地补偿规定了补偿费用构成、区片综合地价、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分配原则、房屋补偿及搬迁补助、拆迁奖励和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对生产经营活动的搬迁补助等内容。

    (三)第三章人员安置明确了人员安置范围、安置人数及对象的确定、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及促进就业等内容。

    (四)第四章住房安置明确了住房安置对象的范围、安置方式、安置面积及价格标准、及临时安置等内容。

    (五)第五章附则一是对特殊人群的安置方式;二是界定了“长期”的含义;三是明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征地补偿安置政策适用;四是确定了《办法》施行时间等内容。

     三、新旧《政策》差异对比

    《办法》在原执行的丰都府发〔2013〕19号、丰都府发〔2013〕22号文件基础上主要调整完善了以下内容:

    (一)关于征地责任主体《办法》作出征地行政行为的主体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调整为县人民政府,按此规定,强化了县政府征地主体责任。

    (二)关于区片综合地价《办法》将原土地补偿费按面积计算、安置补助费按人计算的方式,调整为通过已确定的区片综合地价按征地面积进行计算。区片综合地价是指征收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综合补偿标准,不包括法律规定用于社会保险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地上附着物、青苗的补偿费用;区片综合地价中,土地补偿费占30%,安置补助费占70%。

规定了区片综合地价中土地补偿费占30%、安置补助费占70%。征收家庭承包土地的,土地补偿费的80%(即区片综合地价的24%)按面积发放给承包经营户,20%(即区片综合地价的6%)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和使用;征收未发包土地或者其他方式承包土地的,土地补偿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和使用。安置补助费按照规定发放给人员安置对象、安置补助费支付后有结余的,结余部分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和使用;安置补助费不足的,由县人民政府安排资金予以补足。

    (三)关于房屋补偿标准为保障房屋所有权人合法的财产权益,《办法》规定对农村房屋按重置价格标准进行补偿。

   (四)新增对未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房屋,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委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依法根据修建时间、用地性质、主要用途等因素予以认定。其中:认定为合法的建筑面积按照农村房屋重置价格标准补偿;剩余的房屋且不属于《办法》中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其建筑面积按照农村房屋重置价格标准的80%给予材料工时补助。

    (五)关于生产经营活动的搬迁补助。对取得合法证照的生产经营活动,结合历年来拆迁模式及乡村振兴背景下农村产业多样化的实际情况,《办法》综合考虑生产经营年限、规模、类别、搬迁损失、搬迁难易度等因素,对生产经营者一次性给予搬迁补助费。

    (六)关于人员安置范围。原执行的丰都府发〔2013〕19号、丰都府发〔2013〕22号文件单纯以农业户口性质认定人员安置范围,《办法》顺应户籍制度改革要求,综合考虑承包经营权、长期生产生活、户口等因素,将人员安置范围细化为多种情形。《办法》同时明确一是征地前已实行征地人员安置的人员;二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等在编在职和退休人员,不纳入人员安置范围。

    (七)关于安置人数计算方法。结合我县区片综合地价不分地类和农村耕地占比差异大的实际情况,部分征地时安置人数计算方法,由原执行的丰都府发〔2013〕19号规定按耕地与0.5倍非耕地面积之和除以人均耕地数量,调整为按被征收土地面积除以人均土地面积计算安置人数,并根据耕地占比情况进行修正。

    (八)关于住房货币安置价格标准。《办法》将住房货币安置价格标准由按照“征地拆迁范围相邻经济适用房平均售价”与砖混结构房屋补偿价格之差确定,调整为参照“被征地范围周边普通商品住房平均价格”与砖混结构房屋补偿价格之差确定。

      四、相关政策的查阅途径

    社会公众可以通过丰都县人民政府网和县规划自然资源局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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