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丰都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政务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处罚/强制>实施结果
| [ 索引号 ] | 11500230MB19803549/2025-00222 | [ 发文字号 ] | 丰规资执罚〔2025〕14号 |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城乡管理)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 有效性 ] | |
| [ 成文日期 ] | 2025-12-02 | [ 发布日期 ] | 2025-12-04 |
| [ 索引号 ] | 11500230MB19803549/2025-00222 |
| [ 发文字号 ] | 丰规资执罚〔2025〕14号 |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城乡管理) |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 [ 有效性 ] | |
| [ 成文日期 ] | 2025-12-02 |
| [ 发布日期 ] | 2025-12-04 |
行政处罚决定书丰规资执罚〔2025〕14号
被处罚人:丰都县智丰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0MA611YDF2Q
法定代表人:陈洪标
地址:重庆市丰都县平都大道西段274号四层
你公司未经建设用地批准,擅自在丰都县包鸾镇花地堡村3组违法占地10469.92平方米修建鸾韵水乡·丰都包鸾精品民宿项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属违法占地建设行为。上述违法行为有当事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明、重庆市丰都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土地测绘项目报告等佐证材料。
我局已于2025年11月25日依法向你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听证告知),你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查处土地违法行为中新旧法规适用有关问题的通知》(渝规资〔2021〕584号)以及《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渝规资规范〔2023〕9号),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10469.92平方米;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对非法占用的坑塘水面6993.93平方米按每平方米250元处以罚款,6993.93平方米×250元=1748482.5元(壹佰柒拾肆万捌仟肆佰捌拾贰元伍角);对非法占用的农村道路0.67平方米按每平方米250元处以罚款,0.67平方米×250元=167.5(壹佰陆拾柒元伍角);对非法占用的林地3475.32平方米按平方米250元处以处罚款,3475.32平方米×250元=868830元(捌拾陆万捌仟捌佰叁拾元整),共计罚款为:2617480元(大写:贰佰陆拾壹万柒仟肆佰捌拾元整)。
行政处罚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至丰都县行政服务大厅缴纳,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复印件交至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丰都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涪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丰都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电话:023-70600557
联系地址:丰都县三合街道平都大道西段295号
丰都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5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