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30008686254D/2021-00053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公安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强制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公安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1-11-29 | [ 发布日期 ] | 2021-12-08 |
[ 索引号 ] | 11500230008686254D/2021-00053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公安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强制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公安局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1-11-29 |
[ 发布日期 ] | 2021-12-08 |
丰都公(禁)强戒决字〔2021〕36号
重庆市丰都县公安局
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
丰都公(禁)强戒决字〔2021〕36号
违法行为人谭某,男, 20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为XXXXXXXXXXXXXXXXXX,现住址重庆市丰都县XX街道XX小区XX幢XX户,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丰都县XX街道XX小区XX幢XX户,工作单位:无,违法经历:无。
现查明2020年8月27日,谭某因吸毒被丰都县公安局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后不思悔改。2021年11月10日2时许,谭某伙同秦某某、毛某、谭某某、冉某某四人在毛武位于重庆市丰都县高家镇下河街的家中卧室内,以烤吸的方式吸毒冰毒和麻古。于2021年11月17日13时许被丰都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经对谭某本人的毛发进行提取、封存后并聘请重庆市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经鉴定送检的毛发样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谭某的行为已构成吸毒,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谭某的陈述和申辩,同案秦某某的询问笔录、鉴定聘请书、重庆市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渝法医[2021]理化E鉴字第1583号)、前科材料,受案登记表、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违法行为人强制隔离戒毒二年(自2021年12月3日至2023年12月2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丰都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涪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强制隔离戒毒所名称及地址重庆市江北女子强制隔离戒毒所,重庆市江北区石马河感育路26号
重庆市丰都县公安局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本决定书已向我宣告并送达。
被强制隔离戒毒人 接收人员
江北女子强制隔离戒毒所
一式三份,被强制隔离戒毒人、强制隔离戒毒所各一份,一份附卷。将决定书复印件送达被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家属、所在单位和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