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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0008686254D/2021-00049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公安 [ 体裁分类 ] 行政强制
[ 发布机构 ] 丰都县公安局
[ 成文日期 ] 2021-11-25 [ 发布日期 ] 2021-12-01
[ 索引号 ] 11500230008686254D/2021-00049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公安
[ 体裁分类 ] 行政强制
[ 发布机构 ] 丰都县公安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1-11-25
[ 发布日期 ] 2021-12-01

丰都公(城西)强戒决字〔2021〕15号

重庆市丰都县公安局

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

丰都公(城西)强戒决字〔2021〕15号


违法行为人邓某某,男, 19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为XXXXXXXXXXXXXXXXXX,现住址重庆市丰都县XX街道XX小区XX幢XX户,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涪陵区XX街道XX小区XX幢XX户,工作单位:无,违法经历:无。

现查明2021年3月,邓某某因吸毒被丰都县公安局社区戒毒三年,后仍不知悔改。2021年11月9日15时许,邓某某同孙某在丰都县三合街道金科黄金海岸附近一偏僻处的孙某车上以烫吸的方式吸食冰毒,邓某某于2021年11月10日12时许被丰都县公安局城西派出所民警查获,经对邓某某的尿液进行现场提取和检测,尿检结果甲基苯丙胺一栏呈阳性。邓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吸毒,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邓某某的陈述和申辩、户籍信息、前科材料、尿液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指认尿检板结果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违法行为人强制隔离戒毒二年(自2021年11月26日至2023年11月25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丰都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涪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强制隔离戒毒所名称及地址重庆市江北女子强制隔离戒毒所,重庆市江北区石马河感育路26号



                                  重庆市丰都县公安局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本决定书已向我宣告并送达。

被强制隔离戒毒人           接收人员

                                         江北女子强制隔离戒毒所


一式三份,被强制隔离戒毒人、强制隔离戒毒所各一份,一份附卷。将决定书复印件送达被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家属、所在单位和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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