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丰都县乡村振兴局>政务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履职依据>政策文件

[ 索引号 ] 11500230711625410Q/2023-00050 [ 发文字号 ] 丰扶组发〔2020〕41号
[ 主题分类 ] 乡村振兴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丰都县乡村振兴局
[ 成文日期 ] 2020-08-10 [ 发布日期 ] 2020-08-24
[ 索引号 ] 11500230711625410Q/2023-00050
[ 发文字号 ] 丰扶组发〔2020〕41号
[ 主题分类 ] 乡村振兴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丰都县乡村振兴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0-08-10
[ 发布日期 ] 2020-08-24

丰都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加强扶贫资产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有关部门单位:

近年来,随着脱贫攻坚战深入推进,全县形成了大量扶贫资产,为夯实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生产生活条件、促进贫困人口稳定增收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切实加强扶贫资产管理,防止扶贫资产流失,确保持续发挥效益,按照《重庆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加强扶贫资产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渝扶组发〔2020〕15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学笃用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扶贫工作重要论述,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决战决胜脱贫攻坚座谈会、解决“两不愁三保障”突出问题座谈会上重要讲话和视察重庆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把扶贫资产管理作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的重要举措,建立健全规范有序的扶贫资产管理营运机制,算清扶贫资产家底,明晰资产权属,确保扶贫资产管得住、用得好、起作用,提高扶贫资产营运效益,发挥扶贫资产在推进脱贫攻坚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有机衔接中的重要作用。

(二)基本原则

依法依规。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扶贫资产监督管理制度建设,充分尊重历史,尊重依法订立的合同,加强全流程监管。原则上不突破现有管理制度、不改变现有管理渠道、不转移现存权属关系、不调整现行营运管理主体。

权责明晰。对扶贫资产所有权一次性确权到位,纳入国有资产及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体系,理清扶贫资产所有者、使用者、收益者、监管者的权利和责任,明晰所有权、放活经营权、确保收益权、落实监管权,加强分级分类指导,建立多形式、多层次、多元化的管理模式。

安全高效。针对不同扶贫资产类型,采取适宜的经营管理方式,规范扶贫资产的登记备案、运营维护、收益分配、资产处置和监督管理,完善授权经营机制,严防扶贫资产流失,防止扶贫资产不扶贫,确保经营性资产得到保值增值,公益性资产高效运转,效益持续发挥。

公开透明。通过政府门户网站、主要新闻媒体、微信公众号,乡镇(街道)及村(社区)公示栏,对扶贫资产确权、营运、后续管理及收益分配等情况进行全过程公告公示,接受群众和社会的广泛监督,实行扶贫资产阳光化管理,切实保障群众对扶贫资产的知情权、管理权、监督权。

二、主要任务

(一)明确扶贫资产管理范围

2016年以来使用各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财政涉农统筹整合资金、社会帮扶资金等投入扶贫领域形成的扶贫资产纳入管理范围。2014年、2015年各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社会帮扶资金等形成的扶贫资产尽可能追溯资产状态、理清权属关系、做好资产登记,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纳入扶贫资产管理。

(二)全面核准扶贫资产状况

1.明确扶贫资产分类。扶贫资产主要按公益性资产、经营性资产和到户类资产管理。其中,公益性扶贫资产包括道路交通、农田水利、供水饮水、环卫公厕、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电力等方面公益性基础设施等;经营性扶贫资产包括农林牧渔业产业基地、生产加工设施、经营性旅游服务设施、经营性电商服务设施、经营性基础设施、光伏电站,以及资产收益扶贫等项目形成的股权、债权等权益性资产等;到户类扶贫资产主要为支持贫困户生产发展所购建的生物资产或固定资产等。扶贫资产按照所有权性质分为贫困户资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国有资产和其他资产(主要指补助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合作经济组织、家庭农场、大户等业主形成的资产,不含集体持有部分)。

2.摸清扶贫资产信息。按照资金属性,追循资金流向,分部门、乡镇(街道)、村(社)形成来源可追溯、去向可查明的扶贫资金台账。各县级资金使用部门、乡镇(街道)依据扶贫资金台账,逐笔清查资金最终形成的扶贫资产情况,摸清资产数量,权属单位逐一登记有关信息。

3.建立扶贫资产台账。到户类资产以村为单位建立资产到户底册,由乡镇(街道)、资金使用部门纳入台账管理;补助业主(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合作经济组织、家庭农场、大户等)形成的其他扶贫资产(不含集体持有部分)由资金使用部门按照其他资产建立底册,由资金使用部门、财政部门纳入台账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国有扶贫资产按照资金来源渠道建立专门底册,由乡镇(街道)、资金使用部门、财政部门、扶贫部门纳入台账管理。

(三)据实确定扶贫资产权属

根据扶贫资产的形成过程和资金构成,从实际出发,对扶贫资产进行确权。到户类扶贫资产原则上产权归属于农户;各级组织实施的单独到村项目形成的资产,扶贫资金投入到村级集体组织等形成的资产,产权归属于村集体;跨乡镇跨村实施的项目原则上按照资金投入比例或事先约定确定所有权比例,并由县级相关部门、乡镇(街道)两级分别明确权属关系,原则上将权属量化到村集体,也可归属于国有资产;扶贫资金以市场化模式投资或入股到企业业主等形成的资产,产权按相关协议约定执行;整合后的行业扶贫领域资产,按照行业相关要求进行确权和管理。国有资产的界定和确权按照现有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规定执行。对于产权无法清晰界定的,按照相关规定,可将产权归属于村集体。

(四)规范扶贫资产管理运营

1.明确责任主体。明确管理主体。按照“受益权与管护权相结合”的原则确定管理主体和责任人,跨乡镇跨村实施的项目在明确权属关系的基础上,由县级相关部门、乡镇(街道)两级分别明确日常管理主体。管理者不得私自利用扶贫资产进行抵押、担保等方式融资。管理费用以经营收入、乡镇(街道)和村(社区)自筹、群众投工投劳为主,行业部门投入为辅。明确营运主体。对到户类扶贫资产,由贫困户自行确定自主经营或委托经营,乡镇(街道)、村(社区)要加强教育引导和技术指导;对已有明确权属单位的非到户扶贫资产,由权属单位履行管理职责;对已经形成资产但尚未明确权属单位的非到户扶贫资产,要尽快依法依规确权登记,并及时办理移交。

2.建立营运机制。实行资产收益扶贫的,可采取委托经营、代理服务、承包、租赁等方式;对于光伏等需专业化运营的扶贫资产,鼓励公开优选专业化运营主体。在签订扶贫资产运营合同时,应根据公开、对等原则,合理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强化合同约束,注重风险防范。鼓励乡镇(街道)结合实际创新扶贫资产运营方式,在法律法规许可范围内,可通过抵押、质押等方式融资用于扩大再生产。

3.加强绩效管理。除到户类扶贫资产和补助业主形成的其他资产(业主持有部分),对每一项扶贫资产都要确定运行绩效,加强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估,对绩效制定好、运行好、评估好的资产加大补贴支持力度,对没有达到绩效目标的采取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手段予以惩戒。

4.依法分配收益。各乡镇(街道)、资金使用部门要对已经形成的经营性扶贫资产收益分配约定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已明确产权归属村集体的扶贫资产,其所有权属于村集体,收益权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全体成员,收益分配应通过民主决策程序提出具体分配方案并进行公开。经营性资产的收益按照相关规定提留后,应当优先用于解决具体贫困问题,可适当用于补贴公益性资产的运营管理费用。

(五)明确扶贫资产监管责任

财政部门、扶贫部门,各乡镇(街道)、村(社区)均要对扶贫资金清理情况、扶贫资产登记情况进行公告公示。产权所有者和相关监管主体应根据扶贫资产运营状况,定期对扶贫资产运行情况进行清查,并对资产收益进行清算,清查和清算情况要在合理范围内公示。资产管理主体要对资产的变更情况及时进行登记,分年度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转让处置扶贫资产。确需转让和处置的,应进行资产评估并履行相关手续,处置收入原则上归资产所有权单位所有,原产权单位确不再继续使用的,应收归县级财政账户,按程序统筹用于其他扶贫项目。其中金额较小的,可根据具体情况经民主决策、公示无异议后采取简化程序处置。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损毁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评估证明文件,参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核销;因人为因素造成资产损毁的,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工作步骤

(一)集中清理阶段。总体按照“时间上由近及远、事项上先易后难”的方式开展资产清理,总体上要在2020年10月15日前完成。首先由财政部门全面清理各级财政专项扶贫、涉农统筹整合、社会帮扶等资金总量,追溯资金来源,形成扶贫资金台账;然后由业主单位根据扶贫资金台账,查实项目明细,填报《丰都县扶贫资产明细表》(附件1)和《丰都县扶贫资金形成资产汇总表》(附件2)报资金使用部门。扶贫资产管理子系统上线后,各乡镇(街道)、资金使用部门按要求录入相关信息。自2021年起,按照农村集体资产清查规定,村集体扶贫资产每年末开展一次资产清查;国有扶贫资产每3年清查一次。

(二)分步报审阶段。各资金使用部门收到各业主单位报送的《丰都县扶贫资产明细表》和《丰都县扶贫资金形成资产汇总表》后,认真核实资金总量和项目明细,审核汇总后报财政、扶贫部门。2018年以后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涉农统筹整合资金投入形成的扶贫资产清理应于8月15日前报送;2016—2017年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涉农统筹整合资金投入形成的扶贫资产清理应于9月15日前报送;2014—2015年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投入形成的扶贫资金清理应于10月15日前报送;2014年之后的社会帮扶资金投入形成的扶贫资产按照上级要求清理。

(三)市级复查核实。全县扶贫资产完成清查登记后,按照市上有关要求,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将组织力量或聘用第三方机构进行核实核查,形成登记资产核查或评估报告,最终确定资产底数。自2021年起,每年组织对上年形成的扶贫资产进行复查核实。

四、工作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扶贫资产管理在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负责,各资金使用部门、乡镇(街道)承担主体责任,统筹谋划本行业、本辖区扶贫资产管理工作,结合实际制定工作计划,建立完善扶贫资产管理相关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建立扶贫资产台账,妥善管理扶贫资产,保障扶贫资产安全,提高扶贫资产使用效率。

(二)落实工作责任。县发改委、县教委、县财政局、县规资局、县住建委、县交通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委、县卫健委、县城管局、县生态环境局、县审计局、县国资中心、县扶贫办、县金融监管局、县供销合作社等单位要各司其职、协同配合,指导乡镇(街道)共同推进扶贫资产管理工作。县农业农村委按照农村“三资”管理有关要求,将归属村集体的扶贫资产纳入农村“三资”管理平台,做好扶贫资产的清产核资、确权登记、财务管理等工作;各业主单位要负责辖区内扶贫资产相关信息收集、汇总和上报工作;各资金使用部门要负责复查核实上报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

(三)加强监督检查。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委、县国资中心、县扶贫办等单位要会同乡镇(街道)加强对扶贫资产管理的督导,严格执行相关管理制度,做好扶贫资产的审计、检查工作。县级有关单位要适时开展专项督导检查。对挤占、挪用、套取财政资金,非法处置国有或集体资产等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注重宣传引导。县级有关部门、各乡镇(街道)要及时总结扶贫资产管理工作情况,大力推广好经验、好做法,积极探索建立扶贫资产管理长效机制,加强信息报送、政策宣传和正面引导,动员广大群众积极参与扶贫资产管理和运营,在管好用好扶贫资产各个环节中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附件:1.丰都县扶贫资产明细表

               2.丰都县扶贫资金形成资产汇总表

                        丰都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2020年8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部门

乡镇/街道

无障碍

政策问答

政务新媒体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