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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0711625410Q/2022-00032 [ 发文字号 ] 丰乡振发〔2022〕50号
[ 主题分类 ] 乡村振兴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丰都县乡村振兴局
[ 成文日期 ] 2022-10-11 [ 发布日期 ] 2022-10-18
[ 索引号 ] 11500230711625410Q/2022-00032
[ 发文字号 ] 丰乡振发〔2022〕50号
[ 主题分类 ] 乡村振兴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丰都县乡村振兴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2-10-11
[ 发布日期 ] 2022-10-18

丰都县乡村振兴局等3部门关于印发《丰都县脱贫人口小额信贷财政贴息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丰都县脱贫人口小额信贷财政贴息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承贷银行: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全县脱贫人口小额信贷财政贴息工作管理,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现将《丰都县脱贫人口小额信贷财政贴息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丰都县乡村振兴局          丰都县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丰都支行  

                                                                   2022年10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丰都县脱贫人口小额信贷财政贴息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脱贫人口小额信贷财政贴息资金使用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贴息资金的引导激励作用,缓解脱贫人口和监测户生产资金短缺困难,根据重庆市《关于开展扶贫人口小额信贷政策宣传的通知》(渝银监发〔2018〕1号)精神,结合《丰都县过渡期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实施方案》(丰都银保监组〔2021〕2号)和银行业务开展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脱贫人口小额信贷贴息资金使用由县财政局和县乡村振兴局共同管理,专款专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是指本县金融机构对建档立卡脱贫人口和监测户发放的金融精准发展产业增收的小额信用贷款。

第四条 脱贫人口小额信贷要求:用于国家金融扶贫信贷政策,对建档立卡脱贫人口和监测户实现五万元以下、三年以内、免抵押免担保、基准利率、财政贴息、风险补偿范围,工作实现有效需求全覆盖。

    第五条 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原则:自愿申请,金融机构依法依规自主审批放贷。

    第六条 脱贫人口小额信贷资金用途:坚持“户借、户用、户还”要求,精准用于发展生产;不得用于非生产性外的支出,更不能集中用于政府融资平台、生产经营性企业等。

第二章  操作流程

第七条 贴息流程。按照“经办银行核算、县乡村振兴局资格审查并申请拨付金额、县财政局审核并拨付到承办银行、委托经办银行拨付到户”的流程对借款人实行贴息,将贴息资金分期通过银行卡直补到借款人。

1.贴息分段时间。每年的2月20日、5月20日、8月20日、11月20日。

2.承办银行核算。各承办银行需收集保存贷款户的贷款申请表、借款借据、还款依据,进行分户核算。将丰都县脱贫人口小额信贷贴息汇总申请表和贴息资金拨付函,于贴息截止时间后3个工作日内送县乡村振兴局进行资格审查。

3.县乡村振兴局审查。县乡村振兴局根据承办银行报送的丰都县脱贫人口小额信贷贴息汇总申请表,及时进行逐户资格审查,确定最终贴息对象名单后,在2个工作日内送县财政局审核。

4.贴息资金的拨付。县乡村振兴局、县财政局就已审核通过的财政扶贫资金审批表,在3个工作日内将贴息资金拨付各承办银行。

5.委托经办银行拨付到户。根据县乡村振兴局、县财政局拨付的贴息资金,承办银行及时将贴息资金直接汇入借款人账户,并在“卡(折)”上摘要栏中必须注明“脱贫人口贷款贴息”。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加强对贷款贴息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审计。贴息资金使用情况应实行乡镇、街道、村委会进行公告公示,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引导扶贫对象自我监督、自主管理。各管理部门及承贷银行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审计,对虚报、冒领、骗取、挪用财政贴息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县乡村振兴局会同县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丰都支行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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