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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0711625410Q/2022-00026 [ 发文字号 ] 丰乡振发〔2022〕41号
[ 主题分类 ] 乡村振兴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丰都县乡村振兴局
[ 成文日期 ] 2022-08-29 [ 发布日期 ] 2022-09-03
[ 索引号 ] 11500230711625410Q/2022-00026
[ 发文字号 ] 丰乡振发〔2022〕41号
[ 主题分类 ] 乡村振兴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丰都县乡村振兴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2-08-29
[ 发布日期 ] 2022-09-03

丰都县乡村振兴局等3部门关于印发《丰都县“富民贷”产品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丰都县“富民贷”产品实施方案》已经县第十九届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抓好落实。

                                                     丰都县乡村振兴局      丰都县金融服务中心

                                                                 中国农业银行重庆丰都支行

                                        2022年8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丰都县“富民贷”产品实施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富民贷”业务操作,根据重庆市乡村振兴局中国农业银行重庆市分行《关于扩大“富民贷”产品试点范围的通知》(渝乡振发〔2022〕41号)精神及《中国农业银行农户贷款管理办法》《中国农业银行农户贷款贷后管理办法》《中国农业银行“惠农e贷”操作规程》《中国农业银行政府风险补偿基金信贷业务管理办法》等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所指的“富民贷”产品,是指中国农业银行与国家乡村振兴局联合创设,通过银政合作设立政府风险补偿机制,地方乡村振兴部门和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联审推荐客户,中国农业银行向符合条件客户发放的用于生产经营用途的小额信用贷款。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三条 支持对象。具有丰都县户籍并在丰都县辖区内持续稳定经营的农户(含脱贫人口及边缘易致贫人口),且符合农户贷款准入条件,以户为单位发放贷款。

第四条 贷款条件。借款人须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通过中国农业银行评级授信、有贷款意愿、有正常的生产经营项目,符合农行重庆市分行“惠农e贷”准入条件;必须将贷款资金用于合法合规的产业和项目。

第五条 贷款用途。坚持户借、户用、户还,精准用于借款人家庭开展生产经营,贷款资金用于合法合规的产业和项目。不得用于生活消费、购建房、理财等非生产性支出,不得转借他人,不得以入股分红、转贷、指标交换等方式交由企业或其他组织使用。

第六条 贷款金额。单户贷款额度起点为3000元,最高不超过20万元,且不超过授信模型自动核定的信用额度及客户申请贷款金额和县乡村三级联审推荐额度。

第七条 贷款期限。根据农户生产经营周期和收入情况综合确定,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且贷款到期日不得超过风险补偿基金有效期。对自然灾害、重大疫情、家庭成员人身意外伤害及重大疾病等非主观因素导致不能按时偿还贷款的,可办理1次贷款展期,展期期限应在风险补偿基金有效期内。

第八条 担保方式。采取信用方式发放贷款。

第九条 贷款利率。执行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第十条 贴息方式。贷款农户还本付息,县财政部门不贴息。

第三章  风险管理

第十一条 县政府设立风险补偿基金。风险补偿基金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并在农行重庆丰都支行开立基金账户,实行集中管理、封闭运行,专项用于按约定比例清偿贷款本息损失。农业银行风险分担比例为40%,县政府风险分担比例为60%。

第十二条 “富民贷”采取政府增信方式,县财政首期安排风险补偿基金600万元。风险补偿基金担保放大倍数为20倍,单笔贷款金额不得超过风险补偿基金总额的10%。

第十三条 “富民贷”贷款本息逾期率超过3%(不含)、未按约定履行代偿责任、代偿后政府风险补偿基金余额已不足以支持业务发展且地方政府未及时补足、不符合监管规定、不符合双方协议约定或农业银行规定的其他情况,暂停新发放贷款。对于导致暂停合作风险已解除的,报重庆市乡村振兴局和农行重庆市分行同意后,可恢复办理业务。

第十四条 违约代偿。农户贷款到期确无偿还能力、到期未能还款且不符合展期条件、追索60天以上仍未偿还的,及时启动风险补偿机制,30日内完成风险补偿。风险补偿基金实行按月监测、动态补充,当风险补偿基金不足时,应在30日内补充风险补偿基金,确保贷款余额控制在风险补偿基金的放大倍数限额内。

第四章  基本流程

第十五条 银政签订合作协议。农行重庆丰都支行与丰都县乡村振兴局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和具体运作模式,主要包括合作额度、风险分担比例、代偿范围、代偿触发条件、扣划规则、代偿后资金补充机制、各方在贷款管理和清收中的职责、业务暂停和终止合作机制等内容。

第十六条 农户申请贷款。有贷款需求的农户按照自愿原则,向所在地政府“富民贷”村级管理团队(如村“两委”、驻村工作队等)提出申请。

第十七条 政府审核推荐。“富民贷”村级管理团队承担农户初筛职能,及时开展实地调查,收集核实农户基础信息,报乡镇(街道)初审,乡镇(街道)初审后,经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章推荐至县乡村振兴局审查;审查通过的,向农行重庆丰都支行移交推荐表,确保推荐农户纳入合作协议支持范围。推荐表主要包括借款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常住地址、联系电话、经营项目、经营收入、申请贷款金额、期限等内容。

第十八条 银行调查审批。农行重庆丰都支行在“富民贷”村级管理团队协助下,按照农行重庆丰都支行相关制度规定独立开展贷前调查、农户评级、授信核定和贷款审批,并协助农户完成签约用信,鼓励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手段提高办贷效率。农行重庆丰都支行按月向县乡村振兴局报送贷款支持情况。

第十九条 贷后管理。“富民贷”县乡村三级工作队协助农行重庆丰都支行做好贷后监测检查,及时掌握农户贷款资金使用情况和生产经营状况,防止贷款被挪用于非生产经营领域,防止被企业等第三方挪用。贷款逾期后,农行重庆丰都支行及时向县乡村振兴局报送逾期名单,银政共同开展贷款清收工作。

第二十条 逾期代偿。符合代偿条件的,政府风险补偿基金应在贷款逾期3个月内完成代偿,由政府和银行共同继续进行追偿。对恶意逃废债的农户,经农行重庆丰都支行依法诉讼后,依法启动风险补偿机制,并按照银政合作协议约定及时补足风险补偿基金。代偿后农行重庆丰都支行收回的贷款,按比例及时划转风险补偿基金账户。

第五章  管理要点

第二十一条 职责分工。完善县乡村三级金融服务体系。丰都县乡村振兴局组建专班并指定专人积极配合农行重庆丰都支行开展贷前调查、贷后管理、逾期催收等贷款管理工作,建立对恶意逃废债农户的惩戒机制,切实推进农村信用环境建设,确保贷款“放得出、收得回”。农行重庆丰都支行强化风控能力,坚持自主决策,避免向不符合条件、没有还款能力的农户发放贷款;重点把好贷前准入关和贷后管理关,加强贷款资金流向监测,发现可疑信号及时介入化解风险隐患。

第二十二条 风险分担。丰都县政府设立风险补偿基金,授权县乡村振兴局与农行重庆丰都支行签订合作协议,保证专款专用、独立核算。根据信贷需求情况合理调整风险补偿基金规模,保证“资金池”充盈、提升偿付能力。双方严格按照协议约定履行风险补偿机制,及时代偿到位,确保业务风险可控。

第二十三条 联合推进。丰都县乡村振兴局充分调动村“两委”、驻村工作队等力量,及时与农行重庆丰都支行沟通贷款户生产经营变化情况,协助开展贷款发放、逾期贷款清收等工作,符合风险补偿的按协议及时启动风险补偿。农行重庆丰都支行严格按照信贷业务有关要求,开展贷后管理。

第二十四条 强化监督。丰都县所辖乡镇(街道)配合农行重庆丰都支行开展实地调查、信息核查工作,防止人情贷、关系贷,确保贷款发放到农户。县乡村振兴局督查乡镇(街道)主体责任履行情况,对弄虚作假、违规放贷、违规使用等问题,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五条 加大宣传。丰都县乡村振兴局和农行重庆丰都支行通过农户喜闻乐见的方式加大“富民贷”产品宣传,让广大农户知道“富民贷”是一款利率优惠、用于发展生产的好产品。各乡镇(街道)通过村规民约、普法教育等方式,提高贷款农户的诚信意识、法律意识,规范使用贷款,按期偿还贷款。

第六章  工作保障

第二十六条 组织推动。丰都县成立“富民贷〞推进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常务副县长任组长,分管乡村振兴的副县长任常务副组长,县乡村振兴局局长、县金融服务中心副主任任副组长,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委、人行丰都支行、县银保监组、农行重庆丰都支行相关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乡村振兴局,由县乡村振兴局分管副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农行重庆丰都支行分管副行长任副主任,县乡村振兴局金融服务组、农行重庆丰都支行普惠金融事业部相关人员为工作人员,牵头做好统筹协调、信息共享和资源保障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 考核约束。

1.考核激励。丰都县乡村振兴局和农行重庆丰都支行在评优评先上,适当向“富民贷〞工作开展好的乡镇(街道)和业务开办好的经营机构倾斜,形成正向激励。县乡村振兴局对“富民贷”工作推进好、亮点特色突出的乡镇(街道)进行通报表扬;农行重庆丰都支行对“富民贷”产品在专项考核中给予计价和考核,充分激发营业机构业务推进积极性。

2.负面约束。对“富民贷”推动不力、落实不好的乡镇(街道),由县乡村振兴局通报批评;工作严重滞后的乡镇(街道),由县政府分管领导进行约谈。对工作推进不力、未实现任务目标的农行重庆丰都支行经营机构,农行重庆丰都支行进行系统内通报;对工作推进严重滞后的经营机构,由农行重庆丰都支行视情况对经营机构主要负责人采取约谈、组织调整等措施。

第二十八条 统计监测。县乡村振兴局与农行重庆丰都支行共同建立月统计监测机制。县乡村振兴局和农行重庆丰都支行根据“富民贷”统计监测的指标,做实月统计、月监测、月调度工作,原则上每月10日前完成上月数据统计工作,并对口上报业务数据。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方案由丰都县乡村振兴局和农行重庆丰都支行共同制定、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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