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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0008686166Y/2020-00637 [ 发文字号 ] 丰都发改委发〔2019〕295号
[ 主题分类 ] 收费 [ 体裁分类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发布机构 ] 丰都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成文日期 ] 2020-01-09 [ 发布日期 ] 2020-01-09
[ 索引号 ] 11500230008686166Y/2020-00637
[ 发文字号 ] 丰都发改委发〔2019〕295号
[ 主题分类 ] 收费
[ 体裁分类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发布机构 ] 丰都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0-01-09
[ 发布日期 ] 2020-01-09

丰都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公共停车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县各公共停车服务收费经营者:

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共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渝府办发〔201455号)及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公共停车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价〔2014175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全县公共停车服务收费行为,保护停车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现将全县公共停车服务收费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公共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机场、火车站(一等及以上客运站)、公交轨道交通换乘站等配套停车场和临时占道停车场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所有宾馆酒店、写字楼、商场、餐馆、娱乐场所等配套停车场(不含商住混合停车场)和专业经营的停车场(不含地面平面式停车场)实行市场调节价;其他公共停车场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二、公共服务停车收费标准

(一)城区(三合街道、名山街道、水天坪工业园区)所辖区域临时占道停车服务收费标准见附件1,城区范围外的临时占道停车收费标准按低于城区临时占道停车收费标准报县发改委审批后执行。

(二)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城区内停车服务收费标准见附件2,城区范围外具体收费标准按低于城区指导价收费标准执行,具体收费标准由停车场经营者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自行确定(政府指导价为最高上限,下浮不限;包月停放收费标准不得高于连续停放30天累计收费总额的80%)。

(三)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由经营者根据经营成本和供求状况自主确定收费标准。

三、审批和备案程序。

(一)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场经营者,在取得市政管理部门《公共停车场备案登记证》及相关部门的经营资格手续后,收费标准报县发改委审批后执行。

(二)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经营者,应取得市政管理部门《公共停车场备案登记证》后,根据车库等级(见附件3)填制《重庆市丰都县公共停车收费基本情况表》(样表见附件4),将确定的收费标准报县发改委备案,由县发改委将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开。

四、免收停车服务费车辆类型。

1执行紧急任务时报制式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抢修救灾车;。

2持有效证件的残疾人驾驶的残疾人车辆免费;

3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享受减免政策的车辆。

五、公共停车收费车型分类

公共停车服务车辆类型划分为二轮车、小型车(三轮车)、大型车、超大型车。

小型车指载重2吨(含2吨)以下的货车,载客9座(含9座)以下的客车。大型车指载重2-10吨(含10吨)的货车,载客10-39座(含39座)的客车。超大型车指载重10吨以上的货车,载客39座以上的客车。

六、公共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

按国家有关政策,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应按规定明码标价,办理明码标价监制手续,在停车场入口或收费区域醒目位置设立停车收费公示牌。

停车收费公示牌的制作格式、内容等按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执行。

各停车场经营者应自觉执行国家有关价格(收费)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对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七、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19912日起施行。原《丰都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我县公共停车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丰都发改委发〔2014491)同时废止。

附件1. 丰都县临时占道停车收费标准

2. 丰都县公共停车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

3. 丰都县公共停车场等级标准

4. 丰都县公共停车收费基本情况登记表

丰都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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