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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0008686369K/2021-00247 [ 发文字号 ] 丰财农〔2021〕43号
[ 主题分类 ] 财政 [ 体裁分类 ] 财政预算、决算
[ 发布机构 ] 丰都县财政局
[ 成文日期 ] 2021-12-27 [ 发布日期 ] 2021-12-29
[ 索引号 ] 11500230008686369K/2021-00247
[ 发文字号 ] 丰财农〔2021〕43号
[ 主题分类 ] 财政
[ 体裁分类 ] 财政预算、决算
[ 发布机构 ] 丰都县财政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1-12-27
[ 发布日期 ] 2021-12-29

丰都县财政局 丰都县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开展小麦种植成本保险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保机构:

为切实增强农业抵御自然灾害风险和应对重特大意外事故的能力,进一步完善农业保险保障体系,更好地服务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6〕123号)、《关于开展小麦种植成本保险工作的通知》(渝财金〔2021〕60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开展小麦种植成本保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 扎实开展小麦种植成本保险的前期工作

各乡镇(街道)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和承包机构要充分认识开展小麦种植成本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是我过“三大主粮”农业保险险种之一,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认真开展小麦种植情况的摸底调查,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小麦种植成本保险的知晓率率,农业农村部门要及时汇总上报本辖区村社小麦种植实际情况,收集问题和困难,便于上级部门决策部署,促进全县小麦种植成本保险工作的开展。

  1. 因地制宜开展小麦种植成本保险工作

各乡镇街道财政、农服中心迅速组织开展全县乡镇街道种植小麦情况核查、汇总上报县农业农村委,严格根据《丰都县小麦种植成本保险工作实施方案》(详见附件)的要求,依法依规开展小麦种植成本保险工作,及时将辖区小麦实际种植情况统计上报县农业农村委备案,以便于开展全县小麦种植成本保险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财政、农业农村、保险监管部门要加强小麦种植成本保险工作的检查、知道和督促,防止虚报冒领、骗取、套取财政资金。

(二)县农业保险工作小组将对小麦种植成本保险工作开展不定期督查。重点督促小麦实际种植面积、参保范围及面积、保单情况、辖区推进效果、受灾赔付、参保计划完成等情况。

(三)承保机构要负责全县小麦种植成本保险承接工作,坚持“自主自愿、属地管理、适度保障、协同推进”原则,做到宣传到户、承保到户、定损到户、理赔到户,做到不择保、不拒保,不惜赔、不拖赔。年终及时上报本年度小麦种植成本保险的工作总结及下一步工作计划打算等。




附件:丰都县小麦种植成本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丰都县财政局 丰都县农业农村委


2021年12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丰都县小麦种植成本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开展小麦种植成本保险工作的通知》(渝财金〔2021〕60号)文件要求,为切实增强农业、农村、农民抵御自然灾害风险和应对重特大意外事故的能力,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现行农业保险政策保费补贴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县开展农业保险工作和经验,制定本实施方案

      1.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业高质量发展系列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相关工作安排,紧紧围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和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通过开展小麦种植成本保险工作,增强农业保险产品吸引力,助力健全符合全市农业发展特点的支持政策体系和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更好地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二、基本原则

坚持自主自愿。实施小麦种植成本保险乡镇(街道)的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均可根据自身风险保障需求等自主自愿投保。承保机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做好保险服务工作。

坚持属地管理。各乡镇(街道)对本行政辖区内农业保险工作承担主体责任,负责小麦种植成本保险预算管理和执行、政策落实、资金安全、绩效评价等各项工作。

坚持适度保障。按照“保成本、广覆盖”的原则,以受灾后恢复生产为出发点,对小麦生产物化成本提供保障。

坚持协同推进。财政、农业、保险机构等部门单位,加强协调与联动,共同参与做好小麦种植成本保险的宣传、承保、理赔、防灾等各环节工作。

三、保险主要内容

(一)保险对象

符合下列条件的种植户可作为小麦保险的保户:

一是小麦种植户、小麦种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二是以社为单位,组织本社种植户集体投保;三是农户自主投保。

()保险标的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小麦可作为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小麦”):

1.经过政府部门审定的合格品种,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

2.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3.生长和管理正常。

投保人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小麦全部投保。与小麦间种或套种的其他作物,不属于小麦种植成本保险标的。

(三)保障水平

根据重庆市小麦直接物化成本,参照重庆市现有种植业农产品保险金额、保险费率等,重庆市范围内确定小麦种植成本保险金额为 600 元/亩,保险费率 6%,即保险费 36 元/亩。

保险金额=每亩保险金额×保险面积

保险面积以保险单实际载明为准。

(四)补贴标准

小麦种植成本保险费补贴为中央财政 40%,市级财政 25%,区县财政 10%,农户自缴 25%。继续执行脱贫人口保费补助政策,在明确市级承担保费比例的基础上,再补助总保费的 5%,相应减少脱贫户承担总保费的 5%。鼓励统筹相关专项资金、社会捐赠资金等,对农户自缴保费给予适当补贴。

(五)承保机构

小麦种植成本保险承保机构须在2021年丰都县已中选的三家机构中确定,经召开丰都县小麦成本保险专题会议,经中选保险机构商议,县财政局、县农委农村委决定,同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公司小麦成本保险承保机构,服务期限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六)保险期限和责任

1.保险期限。保险期间自保险小麦秧苗移栽成活起至成熟收获止。具体起止日期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2.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小麦的损失,且损失率达到 20%(含)以上的,承保机构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1)因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高温、旱灾、地震等自然灾害;

(2)火灾、泥石流、山体滑坡、地陷、崩塌、沙尘暴等意外事故;

(3)病虫害、草害、鼠害、野生动物损害等生物灾害。

(七)保险理赔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小麦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承保机构请求赔偿保险金。保险小麦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承保机构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如遇多次灾害,则每亩赔款累计不超过保险金额上限标准。

1.全部损失:损失率达到 80%以上(含)的,按全部损失计算赔付,发生全部损失经一次性赔付后,保险责任执行终止。

赔偿金额=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小麦对应的每亩最高赔偿金额×受损面积

2.部分损失:损失率达到 20%(含)以上的,但未达到 80%(不含)的,按部分损失计算赔付。

赔偿金额=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小麦对应的每亩最高赔偿金额×受损面积×损失率

损失率=单位面积植株平均损失数量(或平均损失产量)/ 单位面积植株平均数量(或平均正常产量)×100%

单位面积植株平均数量依据当地政府确定的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标准的技术管理要求的植株数量;单位面积平均正常产量根据当地小麦该品种或同类型品种近三年平均产量,由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核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小麦不同生长期的最高赔偿标准

生长期

每亩最高赔偿标准

苗期—拔节期(含)

每亩保险金额×40%

拔节期—抽穗期(含)

每亩保险金额×60%

抽穗期—灌浆期(含)

每亩保险金额×80%

灌浆期—成熟期

每亩保险金额×100%

保险小麦在发生损失后,承保机构应对遭受损失的保险小麦及时查勘,科学定损,将灾情和初步定损结果记录在案。可确定损失率的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对应的生长期每亩最高赔偿金额为计算标准;无法确定损失率的待受损的保险小麦达到成熟条件后,再次进行查勘确定最终损失,赔偿金额以保险小麦最近一次保险事故发生时对应的生长期每亩最高赔偿金额为计算标准。

3.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小于其可保面积时,可以区分保险面积与非保险面积的,承保机构以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为赔偿计算标准;无法区分保险面积与非保险面积的,承保机构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与可保面积的比例计算赔偿。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乡(街道)要提高政治站位,深化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压实工作责任,统筹规划、协同推进小麦种植成本保险工作,要密切关注工作进展,及时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和取得成效。

(二)明确责任分工。县农业农村委负责指导和协助承保机构做好承保理赔、查勘定损、防灾减损,提供农业保险生产和产量等相关数据,以及宣传培训等工作。县保险监管部门负责行业监督管理,指导承保机构做好条款设计、保险服务等业务工作。

(三)强化业务监管。县财政局会同农业农村、保险监管等部门,应持续做好对承保机构工作绩效评价工作,加强结果运用,依法严肃查处虚构、虚增保险标的,或者以同一标的进行多次投保等各类骗取保费补贴资金的违法违规行为,切实规范农业保险市场秩序。鼓励各乡镇积极运用大数据、卫星遥感等科技信息化手段,对农业保险数据进行交叉验证,提高真实性和准确性

(四)优化保险服务。承保机构要认真履行经办主体责任,完善内控体系,切实降本增效,严格控制综合费用率不得高于 20%。要加强承保理赔管理,对小麦种植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都要做到宣传到户、承保到户、定损到户、理赔到户,做到不择保、不拒保,不惜赔、不拖赔。要有稳健的农业再保险安排,积极参与农业保险再保险体系改革试点,研究制定查勘定损标准与规范。

(五)广泛宣传引导。县级有关部门和承保机构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报纸、电视、网络、自媒体等多种形式,发挥专职农险人员和基层协办人员作用,将国家强农惠农政策宣传进村、解读到户,引导广大农户自主自愿参保,提升知晓率、参与度和监督水平。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对方案未提及的承保、查勘定损、理赔等具体事宜,继续按照重庆市现行农业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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