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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0008686350N/2023-00961 [ 发文字号 ] 丰城管发〔2022〕54号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体裁分类 ] 公文
[ 发布机构 ] 丰都县城市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2-11-08 [ 发布日期 ] 2022-11-08
[ 索引号 ] 11500230008686350N/2023-00961
[ 发文字号 ] 丰城管发〔2022〕54号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体裁分类 ] 公文
[ 发布机构 ] 丰都县城市管理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2-11-08
[ 发布日期 ] 2022-11-08

丰都县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安全运行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县环卫集团、有关单位:

现将《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安全运行管理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要求落实工作措施,确保市政公共设施安全运行。

           

                               丰都县城市管理局

                              2022118

(此件公开发布)

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安全运行管理制度(试行)

一、总

第一条为保持城市道路、桥梁、隧道设施功能,保障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完好和安全运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县城区范围内竣工验收后交付使用的城市道路、桥梁、隧道的安全管理。

、道路管理一般规定

第三条本制度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及其附属设施。

第四条城市管理部门组织建设和管理的道路,由其委托的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单位负责养护、维修。单位投资建设和管理的道路,由投资建设的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养护、维修。城市住宅小区、开发区内的道路,由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养护、维修。

第五条承担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技术规范,定期对城市道路进行养护、维修,确保养护、维修工程的质量。

第六条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工程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修复竣工,并在养护、维修工程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保障行人和交通车辆安全。

第七条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类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应当符合城市道路养护规范。因缺损影响交通和安全时,有关产权单位应当及时补缺或者修复。

第八条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二)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三)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

(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五)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

(六)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

(七)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道路检查和养护

第九条对使用中的城市道路应按规定进行检查、巡查和评价,及时掌握道路的技术状况,并采取相应的养护措施。

第十条城市道路检查应分为日常巡查、定期检测和特殊检测。

第十一条日常巡查应由经过培训的专职道路管理人员或养护技术人员负责。

第十二条日常巡查应对路面外观变化、结构变化、道路施工作业情况及附属设施等状况进行检查。

第十三条在巡查过程中,对发现设施明显损坏或影响车辆和人行安全的情况,应及时采取相应养护措施。特殊情况可设专人看护。

第十四条日常巡查中发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巡查人员应立即设置警示防护标志并上报,在现场监视直至应急处置人员到场;相关部门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1.道路出现异常沉陷、空洞;

2.路面出现大于100mm的错台;

3.井盖、雨水口篦子丢失;

4.路面出现严重积水、结冰等严重影响道路正常使用的现象。

第十五条城市道路定期检测、特殊检测、道路养护及养护工程的检查验收按照《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CJJ 36的有关规定执行。

、道路掘路和修复

第十六条掘路前应查明地下管线状况,挖掘时不得损坏原有的地下管线。

第十七条城市道路的掘路开挖断面严禁上窄下宽。道路结构修复时应满足其使用功能和结构安全。

第十八条严禁使用淤泥、沼泽土、泥炭土、冻土、有机土和含有生活垃圾的土对掘路沟槽进行回填。

第十九条掘路修复采用的材料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 1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掘路的基层修复、路面修复、人行道修复应符合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CJJ 36的有关规定

、道路养护作业安全防护

第二十一条养护作业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养护作业现场内的人员,必须穿戴具有反光功能的安全标志服和防护帽。

第二十二条养护作业现场应设置明确安全标志,应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

第二十三条养护作业人员不得随意走出安全保护区,不得将施工机具和材料置于安全保护区外。当需穿越行车道时,应确保安全。

第二十四条当遇大雾、大雨、冰雪天气时,应暂停养护作业。在应急抢险、排查道路积水、消除冰雪时,宜封闭交通。

第二十五条夜间施工时,养护作业区应有足够的照明,并应设置频闪警示标志。

第二十六条养护作业时应根据施工宽度和现场交通条件,采取局部封闭或全幅封闭。当采取道路全幅封闭时,应在绕行路口的前方设置指路标志,在安全保护区的两端设置路障及警示标志。

第二十七条道路养护流动作业应符合《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CJJ 36的有关规定。

、道路技术档案管理

第二十八条城市道路养护应建立健全技术档案,所形成的档案应及时归档保存。

第二十日常巡查技术资料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日常巡查记录及处置意见;

2.各类特殊情况的应急预案及记录。

第三十条定期检测、特殊检测及养护工程技术资料有关内容应符合《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CJJ 36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技术档案应统一编号,卷内文件应真实可靠、完整齐全、格式统一。

第三十二条纸质档案管理应采取防盗、防火、防光、防潮、防尘、防污染、防有害生物等措施,确保档案完好有效。

、桥梁隧道管理一般规定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所称城市桥梁,是指城市范围内连接或者跨越城市道路的,供车辆、行人通行的桥梁以及高架道路。

第三十四条对城市桥梁、隧道设施应当加强日常巡检和安全检查,保证城市桥梁、隧道设施安全。

第三十五条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桥梁、隧道检测评估规定,加强对城市桥梁、隧道设施的经常性检查、定期检测和特殊检测的监管。

第三十六条特大型跨江大桥每五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检测,其他大桥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检测。

第三十七条经过检测评估,确定桥梁承载能力下降但尚未构成危桥的,市政设施维护管理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加固等安全措施。经检测评估判定为危桥的,市政设施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设置显著的警示标志,采取措施及时排除危险;危桥在危险排除之前禁止使用。

第三十八条在桥梁上架设各类管线等设施的,须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权属单位应当加强日常巡查与维护,对所属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运行负责。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破损、老化、缺失的,应当及时修复和补缺。

第三十九条应当根据城市桥梁的具体技术特点、结构安全条件等情况,确定城市桥梁的施工控制范围。在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从事河道疏浚、挖掘、打桩、地下管道顶进、爆破等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前应当先经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与城市桥梁的产权人签订保护协议,采取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第四十条在城市桥梁、隧道设施上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城市桥梁、隧道设施;

(二)移动、损坏城市桥梁、隧道设施和测量标志;

(三)进行危及城市桥梁、隧道设施安全的作业;

(四)擅自搭建建(构)筑物;

(五)其他损坏、侵占、盗窃城市桥梁、隧道设施的行为。

城市桥梁、隧道设施安全保护区内禁止任何危及桥梁、的通道、隧道安全的作业行为。

、桥梁隧道检测评估、养护及技术档案

第四十一条城市桥梁、隧道应按规定进行检测评估,及时掌握桥梁的基本状况,并采取相应的养护措施。检测评估应根据其内容、周期、评估要求分为经常性检查、定期检测、特殊检测。

第四十二条经常性检查应由经过培训的专职桥梁、隧道管理人员或有一定经验的工程技术人员负责。

第四十三条经常性检查应对结构变异、桥梁及桥梁安全保护区域施工作业情况和桥面系、限载标志、限高标志、交通标志及其他附属设施等状况进行日常巡检。

第四十四条经常性检查、定期检测、特殊检测有关具体要求应符合《城市桥梁养护技术标准》CJJ 99的有关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要求。

第四十五条I类养护的城市桥梁因结构损坏被评定为不合格的,应立即限制交通,组织修复。对-V类养护的城市桥梁被评估为D级桥梁的,应提出处理措施,需紧急抢修的桥梁应提出时间要求;被评估为F级桥梁的,应立即限制交通,及时处理。

第四十六条城市桥梁、隧道养护维修工程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并按照规定的期限修复竣工,不得影响行人和车辆通行安全。

第四十七条城市桥梁、隧道的养护及养护工程的检查验收应符合《城市桥梁养护技术标准》CJJ 99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八条桥梁、隧道养护作业的安全防护按照本制度第十六条至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城市桥梁、隧道技术档案管理参照本制度第二十三至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执行,且尚应符合桥梁、隧道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应急预案及应急处置

第五十条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预警和应急机制,制订城市桥梁、隧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五十一条承担城市桥梁、隧道养护、维修的单位应按照一桥一档一隧一档的要求制定城市桥梁、隧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报城市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十二条承担城市桥梁、隧道养护、维修的单位应当配备与排涝、消防和应对气象灾害要求相适应的设施和物资,并确保设备物资完好有效,做好突发事件的应急准备工作。

第五十三条车辆在城市桥梁、隧道发生交通事故、故障等影响通行的,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交通事故对城市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造成损坏的,有关人员还应当立即报告承担城市桥梁、隧道养护、维修的单位或者城市管理部门。

第五十四条城市桥梁、隧道发生突发事件后,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实施抢险和应急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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